简要: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简要: 猪场堆肥设施发酵容积不小于0.002 m3×发酵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单位畜禽粪污日产生量推荐值为:生猪0.01 m3,奶牛0.045m3,肉牛0.017 m3,家禽0.0002 m3,具体可根据养殖场实际情况核定。堆肥、沤肥、沼肥、肥水等还田利用的,依据畜禽养殖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合理确定配套农田面积
简要: 龙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川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东江干流两岸最高水位线水平外延1000米范围以内陆域;东江一级支流(小金水、流田河、沙洲水、贝岭水、黄麻布水、车田河、小庙河、两渡河、水坑河)两岸最高水位线水平外延500米范围以内陆域;铁场河两岸最高水位线水平外延500米范围以内陆域;石坑河铁场镇取水点上游4000米(龙川境内)至石坑河汇入铁场河河段两岸最高水位线水平外延1000米范围以内陆域;鹤市河两岸最高水位线水平外延1000米范围以内陆域以及鹤市河一级支流两岸最高水位线外延500米范围以内陆域。
简要: 关于印发紫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划定方案的通知:东江一级支流、韩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河流两岸(包括秋香江、中坝河、洋头河、柏埔河、义容河、龙窝水两岸500m范围内陆域范围为禁养区)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责令关闭或搬迁。
简要: 关于印发和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畜禽养殖禁养区:东江干流两岸1000米范围内陆区域;东江一级支流浰江、定南水(和平段)和其他河流(和平河、贝墩水、彭寨河、优胜水、长塘河、礼士河、青州河)干流两岸200米范围内陆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简要: 通过区域规划环评,细化区域应重点保护的生态空间、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生态环境准入条件和环境风险防范应急要求。
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地管理机构应根据相关要求,按时完成园区环境保护状况与管理情况的评估,编制环境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并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开,共享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污染源清单、污染物排放情况及生态环境管理要求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