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 每年 1 月 10 日前,须通过省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经营情况。年产一般工业固废100吨以上的产废单位(以省平台上年度统计数据为准)须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一般工业固废申报;
2. 其他企业于7月31日前完成申报。
简要: 工业园区废水纳管可行性评估报告提出该地区工业废水处理相关建议,是否有必要单独新建工业废水处理厂或对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改造,纳管工业企业废水能否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对企业进行相应整改,以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稳定运行。明确工业企业纳管总数,建议逐步退出的企业名单,以及需要整改满足准入条件后方可接入的企业名单。
简要: 管控要求:(1)保护类区域: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2)管控类区域:针对已发现地下水污染的区域、荷载较高区域、重点污染源及周边与新、改、扩建可能涉及地下水污染的项目等按相关法律法规从环境监测、隐患排查、风险管控、环境准入等方面开展管控。
简要: 现有工业类建设项目开展VOCs和NOx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升级改造,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其VOCs和NOx产生量、排放量、减排量优先采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粤环函〔2023〕538号)的核算方法以实际排放状况进行核算
简要: 基准期取深度治理前1年(可跨自然年);若企业生产经营和排放情况存在较大变化的情况,也可选取近三年内最贴近实际情况的年份或近三年平均水平数据。减排期取深度治理后正常运行1年(可跨自然年);若治理后正常运行时间未满一年的,取正常工况下至少连续3个月,且需满足有效作业时间累计不低于480小时。
简要: 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环评项目:石化:全部炼油项目;全部乙烯项目;新建废轮胎生产再生油项目。化工:新建对二甲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精对苯二甲酸项目;全部煤化工(含煤制氮肥、低阶煤分质利用)项目;全部农药及中间体生产项目;全部铬盐;全部氰化物生产项目。 14.水泥熟料:全部项目(含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15.玻璃:全部涉及玻璃熔窑设备的项目(电熔窑除外)。 16.钢铁:全部炼铁炼钢项目(含烧结、球团,短流程炼钢除外);钢铁含锌尘泥等含锌二次资源生产(次)氧化锌的项目。 17.焦化:全部(含半焦项目,干熄焦、煤气净化等不涉及焦炉/炭化炉的改造项目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