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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2年度广东省认证机构专项检查情况通报

2012年度广东省认证机构专项检查情况通报


 为加大对认证机构的监管力度,深入贯彻落实《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根据省质监局领导的指示,从今年三月至十二月,省局认证监管处共组织有关专家20多名,与各地市局联动,对7家认证机构,70家驻粤认证机构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120家相关获证企业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表明,我省本地注册的7家认证机构及分支机构管理比较规范,能在认监委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能基本按照《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运作。但在检查中也发现有少数认证机构存在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行为。现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一、这次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认证机构有11家,分别为:
  ① 北京中大华远认证中心
  ② 上海凯瑞克质量体系认证有限公司
  ③ 摩迪英联认证有限公司
  ④ 深圳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⑤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⑥ 万泰认证深圳有限公司
  ⑦ 北京中安质环认证中心
  ⑧ 北京中水卓越认证有限公司
  ⑨ 北京博天亚认证有限公司
  ⑩ 汉德技术监督服务(亚太)有限公司
  11 上海达卫师认证有限公司
  到目前为止已立案查处的1家,正在处理中的10家。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通过对这次驻粤认证机构、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开展专项检查情况分析,归纳起来,存在的共性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非法设立办事机构;
  2、非法设立的办事机构开展认证活动;
  3、个别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
  4、未办理许可事项变更,非法开展认证业务,违法转换认证证书;
  5、违规出具认证机构认证标志、违规发出认证证书,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无效认证证书和无效认证标志的继续使用;
  6、发出的认证证书未按要求向国家认监委报送;
  7、审核人日数不足;
  8、个别认证机构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证咨询活动,存在认证咨询一条龙的行为;
  9、审核组专职审核员未能提供专职社保证明。
  分析这些问题的发生,其中认证机构非法设立办事机构以及非法设立的办事机构开展认证活动这两类行为尤为突出。部分认证机构通过非法设立办事机构并以办事机构的名义开展认证活动,是严重影响认证的公正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扰乱认证市场秩序的行为。这次的专项检查就发现了五家机构存在办事处违法从事认证活动的行为,其中一家机构已经被相关地市局查处并被处以了15万元的罚款,各认证机构务必要引以为戒,这类违法行为今后仍将是我们重点打击的目标。
  另有个别认证机构为了获得更多的收益,存在超出自身批准范围进行认证活动的行为,有的连具备相关专业审核资质的人员都没有。可想而知这样的认证质量是无法保证的。发现这类情况我们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厉查处。
  此外,个别机构存在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未及时向认监委报送认证证书、专职审核员无专职社保证明等行为反映了部分机构对管理办法的不重视及组织制度的不完善。各认证机构必须制订明确的工作流程,必须有专人负责流程的监督。
  审核人日不足也是这次检查发现的一个问题,如个别认证机构基于成本考虑减少审核人员和审核人日,审核计划按规定应当安排三天,六个人日,实际上却只有2—3个人日,甚至出现有的审核组首、末次会议的签到表一次性完成的现象。出现这种情况,一部分原因可能是部分机构的员工考核、监管、绩效制度不完善,从而出现了审核员不严格按照审核计划进行审核的情况。而更主要的原因是部分机构为了降低成本,压低价格,非法刻意减少审核人日,这种违规行为极大地影响了认证质量和信誉。
  另外,依然有个别认证机构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证咨询活动,存在认证咨询一条龙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严重违反规定的,会导致认证行业的不当竞争,造成认证市场秩序混乱,必须坚决打击。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为加强对驻粤认证机构、分支机构、办事处的监管,进一步落实《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敦促认证机构按照《行业自律公约》及《认证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要求自觉履行主体责任,杜绝认证行业恶性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省局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强化认证行为规范
  一是认证机构要保证认证质量,对认证全过程进行策划,制定具体实施、检测、检查和监督等方案。二是认证机构要严格按照认证程序及审核时间开展认证活动。三是认证机构的分支机构、办事处必须到省局备案。
  (二)认真做好认证信息通报
  一是根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要求,各认证机构应当通过网站或者以其他形式公布其认证范围、认证规则、收费标准以及其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和办事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地址等信息内容,并保证信息内容真实、有效。二是对已经暂停和撤销的认证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的。三是根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要求,对于获证组织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或者职业健康安全事故以及经行政机关监督抽查中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形依法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及时向国家认监委、省质监局及获证组织所在地质监局通报,并配合有关行政机关对获证组织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三)增强认证机构的社会责任
  认证机构在运行过程中一是要提高法律意识。认证机构必须依法依规开展认证活动,不可超范围认证,无证开展认证活动,必须按时按规定办理证书复审、变更等手续,并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依法监督、专项检查、事故调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确保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认证机构的贯彻落实。二是要提高责任意识。切实建立并落实“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以此为核心,从上到下建立起认证的责任体系。提高服务水平,明确各部门及各岗位的责任,使机构每一位管理者、每一位评审人员都知道自己的职责并做到职能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处罚到位。加强对认证审核人员的管理与教育,着力提高其履责意识和能力,确保审核质量,最终保证认证结果的质量。三是要提高诚信意识。要保证不出具虚假报告,评审要按相关规定执行,确保认证过程的客观性、真实性,确保认证结果的公正性、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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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广东省认证机构专项检查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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