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750号(资源环境类134号)提案答复的函
环提函[2016]11号
何悦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统一的《污染物排放许可法》的提案”,由我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正如您所言,排污许可制度作为国际通行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在加强固定源污染防治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我部完全赞成您关于制定统一的污染物排放许可法的建议。排污许可制度在我国的环保法律中已有明确规定,并已试行多年。《水污染防治法》以及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2015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排污许可证的发放范围、法律效力等都作了规定。依照现行的环保法律,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办理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为推动排污许可制度的贯彻落实,根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我部正在积极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拟分步推进,逐步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制。按照设想,排污许可制度将成为固定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并由此整合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标准、“三同时”、总量控制等一系列环境管理制度。排污许可将实行综合许可证,目前以《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有明确规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为主,未来将通过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扩展至固体废物等其他污染物。同时,排污许可证将实行“一证式”管理,以减轻企业负担。排污许可制度将成为环保部门监管执法、企业遵纪守法和社会公众监督的基本依据和平台,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均通过排污许可证贯彻落实。我部正在起草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文件,拟尽快按程序发布实施。您提出的建议,与我部正在开展的工作高度契合。
关于排污许可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关系,我们完全赞成您的意见。二者的整合是实现固定源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有机衔接的关键。环境影响评价重在事前预防,重点论证新建项目选址合理性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可行性,提前对建设项目的排污行为、执行标准及防控措施提出要求。排污许可重在事中事后监管,控制企业实际排污行为。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我部将通过排污许可制度改革,逐步整合完善两者的审批程序,实现无缝对接。
依照新《环境保护法》和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的要求,《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已经列入国务院2016年立法计划,由我部负责起草。我部正在研究起草条例草案,并加强相关研究论证工作,全力推动立法进程,争取早日出台。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6年7月28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王炜
联系电话:(010)66556615
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
何悦委员提案建议:污染物排放应实施统一许可
出席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的住津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天津市委会副主委、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悦日前向大会递交提案,建议实施统一的综合性排污许可制度,提高政府环境管理效能。
提案指出,由于目前我国对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等排放,实施单项排污许可制度,又与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等制度存在交叉,导致企业环境管理的运行成本较高、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较低。若实施综合的排污许可制度,可通过一个部门统一管理,避免紊乱无序的局面,与环境影响评价衔接,利于实现管理的全方位无缝隙。
为此他建议,尽快制定统一的《污染物排放许可法》,一方面,强化排污许可的法律地位,实施综合性的排污许可制度,排污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包括水、气体、固体等排放物的综合性许可证;另一方面,明确各级政府环保部门排污许可和监管的职责,强化环保部门事中和事后监管责任,督促企业严格遵守排污许可制度。在此基础上,建立排污许可申请、审批程序和定期报告、现场检查的相关监管规定,强化排污许可制度的社会监督,设计好污染物排放许可“事前审批、事中监管、事后监管”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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