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使用CCER抵销配额清缴程序
一、使用ccer抵销配额清缴条件
用于配额清缴抵销的CCER,应同时满足如下要求:
(一)抵销比例不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
(二)不得来自纳入全国碳市场配额管理的减排项目。
因2017年3月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相关备案事项已暂缓,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可用的CCER均为2017年3月前产生的减排量,减排量产生期间,有关减排项目均不是纳入全国碳市场配额管理的减排项目。
二、使用CCER抵销配额清缴具体程序
第一步:在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开立账户
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抵销全国碳市场配额清缴前,应确保已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网址见:http://registry.ccersc.org.cn/login.do)开立一般持有账户和在任意一家经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包括北京绿色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自愿减排交易机构)的交易系统上开立交易账户。自愿减排交易机构网址见“中国自愿减排交易信息平台”(http://CDM.ccchina.org.cn/ccer.aspx)。若已开立一般持有账户和交易账户,则无需重复开立。
重点排放单位可选择向任意一家自愿减排交易机构提交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一般持有账户和交易账户开立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见自愿减排交易机构官方网站。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一般持有账户开立申请材料由接收申请材料的自愿减排交易机构初审通过后,提交至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以下简称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复审,复审通过后,由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完成开户。交易账户开立申请材料由自愿减排交易机构审核通过后完成开户。
第二步:重点排放单位购买CCER
重点排放单位通过自愿减排交易机构的交易系统购买符合配额清缴抵销条件的CCER后,将CCER从交易系统划转至其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一般持有账户。相关交易规则及要求见自愿减排交易机构官方网站。
第三步: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申请表
重点排放单位应确认其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一般持有账户中拥有符合抵销配额清缴的条件、相应抵销配额清缴量的CCER,并填写《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抵销配额清缴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于2021年10月26日至2021年12月10日,向所属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表。
第四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表》后,依据上述使用CCER抵销配额清缴的条件进行确认(主要包括重点排放单位名称、2019-2020年第一个履约周期应清缴配额总量、申请抵销量等),并将确认结果反馈至重点排放单位。同时,每周汇总申请表信息,并于周五下班前发至国家气候战略中心邮箱(registry@ccersc.org.cn)。
第五步:重点排放单位注销CCER
重点排放单位在2021年12月15日17点前使用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的“自愿注销”功能,按照经确认的《申请表》,注销其“一般持有账户”上符合条件的CCER。重点排放单位操作完成CCER自愿注销后,应及时向所属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在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完成注销操作的截图(打印并加盖公章)。
第六步:国家气候战略中心核实重点排放单位注销情况
国家气候战略中心于2021年10月26日至12月15日,每日通过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查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点排放单位完成的CCER注销操作记录,于每日17点后通过国家气候战略中心邮箱(registry@ccersc.org.cn)发送给相应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的工作邮箱,并抄送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工作邮箱(ccer@chinacrc.net.cn)。
第七步: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办理CCER抵销配额清缴登记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于2021年10月26日至12月15日,每日根据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动态更新的重点排放单位CCER注销操作记录,向重点排放单位账户生成用于抵销登记的CCER。重点排放单位在系统中提交履约申请时选择已生成的CCER进行履约,待履约申请得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后,由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办理CCER抵销配额清缴登记。
第八步:CCER抵销配额清缴登记查询
重点排放单位可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查询其使用CCER抵销配额清缴登记相关信息。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查询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进行配额清缴抵销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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