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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 (2022—2025年)》(深污防攻坚办〔2022〕30号)

《“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 (2022—2025年)》(深污防攻坚办〔2022〕30号)


深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深污防攻坚办〔2022〕30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2022—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特此通知。

深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代章)   

2022年6月27日       



“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

(2022—2025年)

“十三五”以来,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人民群众蓝天获得感显著提升。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持续提升环境空气质量,按照深圳先行示范区2025年生态环境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要求,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深圳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部署,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以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从末端治理向一体化、系统化、全过程治理转变。以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推进大气环境治理“一网统管”,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和标准体系,不断强化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持续优化产业、能源、交通结构,协同大气污染防治和绿色低碳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治理目标

到2025年,大气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PM2.5年均浓度不高于18微克/立方米,力争下降至15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7.5%以上,臭氧浓度进入下降通道,碳强度持续下降,推动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实践成为全国的先行典范。

(二)重点方向

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必须聚焦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分类施策、重点攻坚、逐步推进,实现PM2.5和臭氧浓度的双降。

1.着力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是臭氧生成的重要前体物。要着力推进VOCs和NOx协同减排,建立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机制。逐步完善工业VOCs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以电子、包装印刷、涂装、化工和油品储运销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加大低(无)VOCs原辅料和产品源头替代力度,全面提升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以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锅炉、电厂为重点,着力提升排放标准和清洁化水平,持续降低NOx排放量。

2.持续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统筹车、油、路治理,提升交通运输新能源化、清洁化水平。持续开展非标油整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储存、使用非标油等违法行为。大力推广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快淘汰老旧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强化在用车和机械在销售、使用、维修等环节的排放监管。

三、工作任务

(一)优化产业结构绿色升级

1.打造绿色产业集群。

结合培育发展“20+8”战略新兴产业集群,高水平规划建设20个先进制造业园区,打造一批智能车间、绿色工厂,持续降低产业能耗。(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优化企业集聚区布局,引导工业项目落地集聚发展,鼓励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入园。(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工业园区、企业集聚区因地制宜建设涉VOCs“绿岛”项目,建设一批集中涂装中心、汽修喷涂共性车间、活性炭集中处理中心、溶剂回收中心等。在已建成集中涂装中心服务范围内,相关企业原则上不再配套建设溶剂型喷涂车间,确有必要建设的应配套适宜高效的VOCs治理设施。(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配合)

2.严把产业准入关口。

加快推进“三线一单”及区域生态环境评价成果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领域的应用。新建项目原则上实施VOCs两倍削减量替代和NOx等量替代。(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根据国家强制性清洁生产要求,依企业实际情况在源头减污、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等环节推进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强化新建项目能耗“双控”影响评估和用能指标来源审查。(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3.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推进工业集聚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对环境质量较差、环保投诉较多的工业集聚区及周边工业企业重点管控,协同治理“散乱污”。(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摸排整治工作,建立“散乱污”企业管理台账,落实分类整治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配合)

4.推动绿色产业发展。

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低VOCs含量产品生产工艺、VOCs污染治理、环境监测等领域支持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支持重大核心技术研发,促进大气污染治理重大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发布实施《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办法(2022—2025年)》,鼓励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购置、电厂锅炉升级改造等。(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负责)

(二)着力构建现代能源体系

5.推动能源供给清洁化。

严格落实能源消费总量与强度“双控”制度,推动能源供给体系清洁低碳化。坚持“适度超前、避免紧平衡”,按照“控煤、减油、增气,增非石化、输清洁电”的要求,力争到2025年清洁能源占比达到52.6%。有序推进天然气电厂、核电厂建设,因地制宜推动太阳能、氢能、沿海风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的有效开发利用。严格控制煤炭消费增长,持续提升燃煤机组发电效率。推进妈湾电厂升级改造。稳步削减工业、交通、建筑等重点领域油品消耗。“十四五”期间,全社会单位GDP能耗下降14.5%(以国家和省正式下达为准),市内清洁电源装机比重较2020年上升6.3%,本地煤炭和石油消费比重较2020年共下降6.5%。(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深圳海事局,深圳能源集团,市燃气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设绿色交通运输结构

6.推进交通物流减排。

实施多式联运,推动重点港口大宗物资运输向铁路水路转移,减少柴油货车大宗货物集疏港运输量。探索建立近距离内陆港体系,加快推动“公转铁”。推进使用专线驳船转运,提升“水水中转”比重。加快建设以高快速路为基础、紧密贴合深圳主要物流枢纽、产业聚集区分布的快速货运通道。提升智慧港口运营水平,降低货物运输空载率。到2025年,深圳港铁路运输占比持续提升,水水中转比例达到34%。(市交通运输局、轨道办负责)

7.构建绿色出行体系。

深入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打造“轨道-公交-慢行”设施融合的绿色出行体系。构建面向多元需求、覆盖城市主要轴带和节点的轨道交通体系。完善城市步行和非机动车慢行交通系统,营造15分钟社区生活圈。推进绿色低碳交通发展,到2025年,绿色交通分担率达到8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四)加强工业VOCs综合治理

8.实施重点行业源头替代。

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无溶剂、粉末等低(无)VOCs含量涂料,加强专家技术帮扶,推进制定行业指南。到2025年,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比例大幅提升,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家具制造、制鞋等重点企业替代比例分别达到70%、80%、70%、80%以上;包装印刷行业中塑料软包装印刷、印铁制罐重点企业替代比例达到40%以上、其他包装印刷行业重点企业替代比例达到70%以上;家具制造行业重点企业水性胶黏剂替代比例达到100%。(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9.提升VOCs治理水平。

开展VOCs排放重点企业生产信息和治理信息的摸底调查,建立动态更新的重点行业VOCs组分排放清单。研究建立基于光化学反应活性的VOCs管控政策,实施精细化的VOCs排放管理措施。(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按照《深圳市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企业分级规则(试行)》,定期开展企业申报、评级审核及结果发布。2022年底前,基本完成VOCs排放量≥3吨企业ABC分级,实施分类管控和综合整治;推进VOCs企业“深度治理”,推动BC类企业升级为A类。(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大力推动低VOCs原辅料、VOCs污染防治新技术和新设备的应用。新、改、扩建项目禁止使用光催化、光氧化、水喷淋(吸收可溶性VOCs除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VOCs治理设施(恶臭处理除外)。2025年底前,按照国家和广东省要求,逐步淘汰或升级不符合企业废气治理需要的低效VOCs治理设施,提高有机废气收集率和处理率。加强停机检修等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控制,鼓励企业开展高于现行标准要求的治理措施。全面排查清理涉VOCs排放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要加强监控监管。(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垃圾、污水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除臭工作,强化臭气边界防护,减少臭气逸散。(市水务局、生态环境局负责)

10.加强VOCs排放监测。

加快VOCs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工作,对已安装的VOCs自动监测设备建设运行情况开展排查,达不到要求的督促整改。推动企业安装能间接反映排放状况的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温度监控、气体流量计等设施。引导重点企业安装VOCs无组织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市生态环境局,市供电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应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组织开展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环节排查。(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在大气污染强化或应急减排期间,依法依规对VOCs重点企业实施电力调控措施。(市发展改革委,市供电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五)强化工业NOx综合整治

11.强化电厂排放治理。

2022年底前,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可行性研究。(市生态环境局、城管和综合执法局,深圳能源集团负责)

2024年底前,制定发布先进的火电厂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负责)

在大气污染强化或应急减排期间,依法依规通知电厂暂停停机检修重启作业。(市发展改革委、供电局负责)

12.加强锅炉排放管控。

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天然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尽快发布实施《深圳市燃气锅炉及固定式燃气轮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六)强化成品油质量和油气排放监管

13.完善成品油直配制度。

进一步完善施工工地成品油直配制度,逐步实现全部在建工地成品油直配。(市住房建设局负责,市商务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配合)

14.强化成品油质量监管。

出台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各相关单位依职责开展成品油监管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司法局负责)

提高成品油供应企业油品质量抽查覆盖率,依法严厉打击利用进口免税炼油化工组分直接调和非法成品油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深圳海关依按职责分工负责)

将成品油纳入网格化监督管理。开展撬装式加油装置使用单位和其他重点场所日常巡查,重点排查加油站和企业自备油库,依法查处非法调和成品油油库、批发仓储“黑油点”,以及撬装、自设罐和流动“黑油点”等,严厉打击“自流黑”。(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重点道路联合检查机制,加大对油罐车的检查力度,对未能提供合规手续的油罐车依法查处。(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负责)

对证照齐全的成品油销售者开展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广东省质量要求成品油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公安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配合)

强化对柴油车用车大户、物流运输用油大户、企业自用撬装式加油装置、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运输船舶和渔船等使用环节油品质量抽查,及时收集汇总问题线索。(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海洋局、深圳海事局负责)

溯源追踪并严厉查处储存、运输、销售、监管等环节存在的问题。(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生态环境局、住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海洋局、深圳海事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海关,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配合)

15.强化油气排放治理。

全市在用、新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油罐车,应按照《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20)配备和使用底部装卸油系统和油气回收系统。自2022年起,全市加油站按照《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开展油气回收治理;自2023年起,全市储油库按照《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20)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负责)

储罐应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及行业排放标准要求,进行罐型和浮盘边缘密封方式选型。鼓励使用低泄漏的储罐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储罐部件密封性检测。(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汽油、石脑油、煤油、苯、甲苯、二甲苯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运输车辆的装卸应采取全密闭、下部装载、液下装载等方式,鼓励使用自封式快速接头。(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2024年底前,汽油、石脑油、煤油、苯、甲苯、二甲苯的浮顶罐全液面接触式浮盘使用率力争达到50%以上,储存其他涉VOCs产品的储罐改用浮顶罐,开展内浮顶罐废气排放收集和治理。(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2022年底前,全市加油站基本完成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市生态环境局、政务数据局,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深圳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销售分公司、中海油销售深圳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督促相关油品经营单位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每年自行完成一轮油气回收系统及边界无组织油气浓度问题排查,对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研究将汽车罐车油气回收系统检测纳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申领范围。(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加强对城镇燃气LNG场站无泄漏管理,开展对LNG运输环节泄露风险的控制与研究(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建设局,市燃气集团负责)

(七)提升机动车绿色低碳水平

16.提高新能源汽车比例。

全市新增注册汽车(不包含置换更新)中新能源汽车比重达到60%左右,至2025年,全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100万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公安交警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继续对新能源物流车实施通行和路边停车优惠政策,对安装电子备案登记,接受监管的新能源物流车,允许在全市除特殊路段外的其余道路行驶。到2025年,新能源物流车达到11.3万辆。(市交通运输局、公安交警局负责)

研究制定泥头车清洁化综合方案,逐步减少柴油泥头车数量,至2025年基本实现全市泥头车清洁化。(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2022年起,新增或更新的公务用车(有长途行驶需求、特种车辆、应急保障用车除外)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市机关事务局、国资委,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负责)

2022年起,新增或更新的环卫车辆使用清洁能源汽车;加快LNG燃料垃圾清运勾臂车推广应用,2024年底前完成全部勾臂车的清洁化替代。(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在仓储、物流、港口、环卫和工地等场景开展氢燃料电池、电动及LNG清洁能源重型卡车、牵引车及其它工程车应用示范。(市交通运输局、城管和综合执法局、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建筑工务署,市国资委,市供电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加强新车排放管理。

根据广东省统一部署,2023年1月1日起,全市推广使用国六(b)标准车用汽油(车用汽油蒸汽压全年不超过60千帕),加大车用汽油蒸气压检查力度。(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负责)

根据《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2023年7月1日起,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b)排放标准。(市公安交警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生产和销售环节的机动车,开展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和环保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其中,在我市生产(进口)、销售的机动车,其车(机)型系族年度抽检率需分别达到80%、60%。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的要求,开展非免检柴油车注册登记环节排放检验,对排放检验不合格、不符合环保信息公开要求的柴油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市生态环境局、公安交警局负责)

18.加快淘汰高排放车辆。

结合新能源汽车推广、扩内需促消费等工作,综合运用限行、小汽车置换指标、车辆强制报废、经济鼓励政策、加大高排放车辆查处力度等措施,加快老旧车淘汰。2025年底前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交警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推动完善“绿色物流区”配套设施建设,加大“绿色物流区”执法力度,适时研究扩大“绿色物流区”范围。(市公安交警局负责)

探索实施港区、园区环保准入管理制度,分阶段逐步提高进入东西部港区、物流园区、工业园区营运和作业车辆排放要求。(市交通运输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022年底前,制定高排放车辆限行方案,分阶段对老旧车等高排放车辆实施限行措施。(市生态环境局、公安交警局、交通运输局负责)

19.强化在用车排放监管。

严格实施I/M制度,完善I/M数据共享,机动车排放定期检测合格率持续达到95%以上。(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公安交警局依职责负责)

继续完善“天地车人”一体化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2025年底前柴油车排放检测覆盖率达到80%以上。推动重型车载诊断系统(OBD)远程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提高OBD远程监控数据的利用率。(市生态环境局、公安交警局负责)

探索应用跟车测试等新技术,快速识别高排放车辆。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统一部署,依据《广东省汽油车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检验操作指南(试行)》组织开展汽油车燃油蒸发排放系统检验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八)加快提高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化水平

20.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源头减排。

2023年起,市政工程、国有企业工程在招标环节鼓励使用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市住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市国资委,市交易集团,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建筑工务署配合)

加强对在我市生产、销售的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检查,对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的主要系族年度抽检率分别达到60%、50%。(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深圳海关负责)

21.提高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化。

2022年底前,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新淘汰计划,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政策、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机械等任务和时间节点。(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市场监管局、住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市建筑工务署,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配合)

2022年起,逐步淘汰机场达到报废年限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逐步对5吨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增或更新飞行区内用车新能源比例原则上应达100%。在机场T1、T2航站楼规划新建远机位APU替代设施。按照“应用尽用”原则,飞机停靠期间100%使用岸电设施。(市交通运输局,深圳机场集团负责)

推动各港口企业制定改造计划,到2025年港内拖车基本实现清洁化;开展氢燃料拖车示范应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九)大力推进船舶污染管控

22.提高岸电使用率。

本地注册船舶受电装置做到“应改尽改”。到2025年,全市各类码头(油气化工码头除外)具备岸电供应能力,远洋船舶靠港期间岸电使用比例达到10%以上。(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深圳海事局配合)

公务船靠港岸电使用率在2022年底前达100%。(市交通运输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3.提升船舶排放控制区要求。

跟进交通运输部关于“进入排放控制区船舶使用硫含量≤0.1%m/m低硫油”的要求,适时强制执行。(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深圳海事局负责)

率先探索研究船舶NOx排放控制区实施可行性。(市生态环境局、深圳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24.推广清洁能源船舶。

加强老旧渔船监督管理,依法依规限制安全隐患大的老旧渔业船舶从事渔业生产活动。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且未按时检验或认定不能满足安全技术要求、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老旧渔业船舶,禁止其继续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推动淘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

鼓励港作船、游船、公务船使用电能、氢燃料电池或LNG动力,率先在公务船舶领域开展氢燃料电池船舶应用示范。推动建成亚洲东部LNG加注中心。(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深圳海事局负责)

(十)综合治理扬尘污染

25.压实扬尘治理责任。

2022年起,以街道为单位,完善扬尘污染测评体系,对全市扬尘污染开展量化测评,开展PM10排名通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022年起,推动混凝土搅拌站、砂石建材堆场及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地安装监控设施。(市住房建设局、生态环境局负责,市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市场监管局、政务数据局,市建筑工务署,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配合)

26.深入开展工地扬尘治理。

落实工地扬尘治理“7个100%”治理措施。推动评选建设绿色示范工地,及时宣传推广建设经验。(市住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前海管理局,市建筑工务署配合)

地铁工地根据实际试点推行全封闭施工,鼓励线性工程实行分段分(工)区施工。(市轨道办,深圳地铁集团,市住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负责,市建筑工务署配合)

加强路面开挖、小区管网铺设、地面切割等“小散工程”统筹,做好喷淋、洒水等有效降尘措施。(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市交通运输局、水务局配合)

发展装配式建筑,在项目立项、规划、建设等环节明确装配式建筑的要求,到2025年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60%。(市住房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建筑工务署,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负责)

27.持续强化道路扬尘治理。

推广“洗扫吸”一体式的清扫保洁作业模式,提高城市道路保洁标准和机扫比例,2025年适宜机扫道路机扫率达到98%以上。(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前海管理局配合)

强化绿化带扬尘防治,及时清理绿化带及路面边缘积土。(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前海管理局配合)

(十一)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的大气环境问题

28.分类整治废气扰民问题。

以人民群众感觉无异味为目标,溯清重点区域异味来源。持续开展涉异味企业的排查,形成排查整治清单和台账,分类分批逐年完成治理。加强治理技术研发,建立中小型企业废气高效治理工艺库,制定重点行业废气整治操作指引,探索建立最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持续降低异味投诉量,逐步解决工业废气扰民问题投诉。不折不扣完成中央环保督察交办涉气案件办理。(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29.科学布局严控新增敏感点。

科学规划,避免在集中连片工业园区内安排居住用地,在保障必要的职住平衡基础上,确保生活区、文教区等敏感区和涉气工业园区保持适当距离。(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十二)其他污染源综合管控

30.加强VOCs生活源管控。

强化汽修行业监管,2023年起,鼓励企业采用高流量低压(HVLP)喷枪。依法取缔无营业执照的汽车维修和钣喷企业,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备案的汽车维修和钣喷企业。(市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规范保险理赔要求,引导将符合更高环保要求的汽车维修企业优先纳入汽修保险业务范围,鼓励使用汽修喷涂共性车间。(深圳银保监局负责)

室外构筑物防护和道路交通标志基本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市住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建筑工务署负责,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研究制定如喷发胶、空气清新剂、除虫剂等生活用品产品质量地方标准,降低生活源VOCs排放。(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负责)

31.加强餐饮油烟治理。

优化餐饮布局,研究划定适宜开办餐饮企业的区域,探索商事登记事前告知提醒制度,加强油烟扰民源头控制。(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新建商住综合楼、居民住宅楼以及用于餐饮服务的建筑物应当配套设立专用烟道。已设立餐饮场所的商住综合楼和用于餐饮服务的建筑物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引导加装专用烟道。(市住房建设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2.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

提升养殖业、种植业规模化和集约化水平,加强养殖业粪便、秸秆等综合利用。鼓励生猪、鸡等圈舍封闭管理,推进粪污输送、存储及处理设施封闭,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推广化肥减量增效,推行肥料深施、水肥一体化等高效施肥技术,鼓励增施有机肥。(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强化工业源烟气氨逃逸防控。(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33.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

推动氟化工行业受控用途含氢氯氟烃生产线逐步淘汰,严格控制副产三氟甲烷排放。按照修订后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国家方案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深圳海关配合)

(十三)强化污染源执法监管

34.加强执法监管能力建设。

推动移动源污染物排放实时监测系统、重点企业VOCs排放自动监测系统、道路扬尘移动监测平台、施工工地扬尘在线监测网络等重点污染源智慧监管平台的建设,推进构建一体化指挥调度、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污染源全流程精准管控的应用体系,提升环境智慧化监管水平。(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增强VOCs执法装备配备,基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按工作需要逐步配备红外成像仪等VOCs泄漏检测仪、VOCs便携式检测仪、微风风速仪、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等设备,定期开展VOCs专项执法检查。组织开展工业园区VOCs走航监测。(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35.持续强化固定源执法监管。

针对夏秋季臭氧超标问题,对包装印刷、表面涂装、橡胶塑料、家具制造、制鞋等涉VOCs重点行业排放大户以及投诉问题突出的环境敏感区域内涉VOCs企业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查处超标排放、未按要求配置VOCs处理设施、未落实密闭作业要求、收集处理设施未达到运行要求等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对“散乱污”的涉气行业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整治未取得环保手续、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等违规企业,建立动态清单和销号台账,做到“发现一家、入单一家、整治销号一家”,确保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36.深入推进移动源执法监管。

定期在重点区域开展老旧柴油车等高排放车辆的专项整治行动。在全市主要进深道路、货运通道、物流园区、进出港主要道路等柴油车密集区域安装尾气遥感等机动车排放监控设备,率先实施道路机动车排放非现场执法,对遥测超标车辆、黑烟车依法予以处罚。(市生态环境局、公安交警局依职责负责)

深化“深莞惠”机动车排放区域联防联控机制,会同东莞、惠州两市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临边区域路检路查、用车大户抽查等专项整治行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公安交警局、交通运输局配合)

探索建立异地车排放区域通报查处机制,与异地车数量较大的车籍地城市定期通报异地车尾气超标线索。(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各监管部门每年度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检查,严格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强化监测处罚机制建设,督导整改突出问题。(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市场监管局、住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建筑工务署,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配合)

加大船舶排放控制区内船舶燃油抽检力度和频次,到港船舶燃油抽检率(含快检设备检测数量)每年不低于1000艘次,依法查处使用不符合标准船用燃油的行为。探索综合使用红外、紫外、浮标、无人船、无人机等科技手段监测船舶排放状况,提高燃油质量监管精准性。(深圳海事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37.强化扬尘源执法监管。

定期组织施工工地扬尘专项检查,及时通报问题工地。(市住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前海管理局、市建筑工务署配合)

依法查处泥头车密闭不严、沿途撒漏等行为,并依法查处车辆所有人及涉事企业、工地。(市交通运输局、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依职责负责)

对城市公共区域、长期未开发建设裸地、废旧厂区、物流园、大型停车场、干散货码头、混凝土搅拌站、渣堆、灰堆等进行排查建档、采取防尘措施并强化监督检查。(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住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依职责负责)

38.加强其他污染源执法监管。

加大餐饮油烟检查执法力度,督促餐饮企业按要求落实油烟污染治理。(市生态环境局、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餐饮场所安装油烟在线监控监测设备,将数据纳入智慧环保平台,探索油烟远程监管机制。(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禁止露天生物质、垃圾焚烧及占道经营露天烧烤,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将露天焚烧纳入网格化管理,综合运用无人机和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等手段,提高露天燃烧火点监测精准度。(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十四)构建先行示范的大气治理深圳标准体系

39.打造国际一流的特区大气治理标准体系。

开展对标、定标、达标行动,推动“标准+治理”的深度融合。结合实行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要求,充分发挥深圳标准新优势,制定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大气环境治理需求相适应的地方标准,建立完善先进的标准体系。做好深圳市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之间的配套衔接,提升环境管理标准与技术基础标准之间的协调性与统一性。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制定涉大气污染防治的团体标准。(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负责)

40.制定一批国际领先的涉气地方标准。

推动制定建筑装饰装修涂料与胶粘剂产品环保标准、燃气锅炉及固定式燃气轮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市政排水厂站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空气质量健康指数技术规定等地方标准,并在扬尘污染治理、油品储运销VOCs排放、商用及生活日用品VOCs含量等方面研究制定国际领先的地方标准。(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水务局,市环境水务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全面提升大气污染治理“一网统管”能力

41.着力构建“一网统管”智慧化治理体系。

全面集成“空天地”一体化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体系数据,强化工业VOCs等各类大气污染源基础感知层监管能力建设,综合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数据分析手段,提高大气污染预警预报水平,重点加强VOCs、臭氧污染成因和来源解析系统功能建设,实现大气污染防治“一屏观全局、一网管全域”,不断提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科技化、信息化、智能化监管水平。(市生态环境局、政务数据局负责)

42.构建VOCs和NOx等大气污染物动态排放清单。

建立深圳市VOCs和NOx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动态更新机制,构建污染源动态更新方法体系,完善基础数据填报、审核流程。2022年起,按季更新重点源排放量。及时更新机动车、船舶、工业VOCs、电厂、锅炉、油品储运等污染源排放情况,逐步提高精细化程度、动态更新水平以及信息化调度能力。(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政务数据局、公安交警局,深圳海事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配合)

43.推动大气污染治理数据互联共享。

整合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监控、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和执法等数据资源,推动公安、交通、城管、住建、发改、应急管理、统计、海事、气象、供水、供电、燃气等部门大气环境管理相关数据的互联共享,加强对“智慧环保”应用平台基础数据的支撑和调度,深化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污染源治理和社会经济活动水平等相关数据的融合分析及其在污染应急管控和长效减排方面的应用,为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管控措施精准决策、治理成效科学评估提供数据支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交警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和综合执法局、住房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局,统计局、市场监管局、气象局、水务局、政务数据局,深圳海事局,深圳能源集团,市燃气集团,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等有关单位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按年度制定“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按照“表格化、台账化、数字化、清单化”的方式,分解落实各项任务,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确保各项措施顺利实施。在2023年和2025年,组织开展阶段评估和终期评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和各相关部门配合)

(二)强化资金保障

加大对新能源车推广的资金保障。引导使用端推动研发端,加大低挥发性原辅料开发力度。研究实施企业绿色转型升级的产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激励政策。将大气污染监测监管能力建设、科技支撑和执法监督等经费按规定程序纳入预算。积极拓宽企业治理投融资渠道,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推进社会化治理。(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科技攻关

大力支持开展VOCs治理关键技术研究,积极推行“源头减排协同全过程管控”治理路线,组建人才队伍,加强治理能力建设。鼓励大气环境领域科学研究。开展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科技攻关,制定臭氧污染防控路线图,建立大气污染源清单和温室气体清单融合机制,完善本地化大气污染物排放因子数据库和VOCs关键物种排放清单数据库。开展PM2.5和臭氧来源解析、大气污染物的人群健康效应、天然源排放对空气质量影响评估、碳监测与排放反演等重点方向研究。完善“污染成因-预测研判-精准溯源-措施制定-落地跟踪-综合评估”的科学治污闭环工作机制。(市生态环境局、科技创新委负责)

(四)推进区域联防联控

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深莞惠”建立常态化的区域协作机制,加强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同步改善目标和措施的对接。完善污染天气区域联合预警、联合会商机制。探索建立区域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区域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牵头,市气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交警局、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城管和综合执法局,深圳海事局配合)

(五)强化污染天气应对能力

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及时修订《深圳市大气污染应急预案》,完善轻、中度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加强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强化预报预警及动态评估,提升预报准确率。落实《关于加强应对不利天气落实强化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跟踪评估强化或应急减排成效并动态调整减排方案。(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负责)

(六)提高大气监测能力

深化“空天地”一体化大气观测监测网络,持续推进大气观测超级站升级、立体监测铁塔升级、大气光化学监测网建设,提升国家气候观象台地球气候系统综合观测能力。组建港口、机场、铁路货场及城市路边交通空气质量监测网。构建覆盖深圳全市的大气温室气体监测网络体系。(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七)开展宣传教育

开展大气环境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引导市民加强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积极举报破坏大气环境的行为,引导涉废气排放企业自觉守法,营造全民共治的良好氛围,共建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6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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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信息

《“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 (2022—2025年)》(深污防攻坚办〔202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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