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HFG-2021-003
河府〔202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河源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七届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6日
河源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我市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更科学、更精准发挥环评源头预防效力为导向,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着力构建“三线一单”、区域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排污许可相互衔接的全链条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体系,助力我市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示范区”“排头兵”和“两个河源”建设,全力打造生态发展经济新标杆。
二、工作原则
(一)注重系统推进。强化“三线一单”空间管控,优化区域规划环评宏观指导,简化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有效衔接排污许可与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构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体系。
(二)强化分类管理。以生态环境质量为底线,对生态环境影响大、风险高的行业及建设项目实施重点管理,严格环评要求;对生态环境影响小、风险可控的实施简化管理,试行环评豁免、告知承诺制、简化环评内容等改革措施。
三、工作任务
(一)赋予江东新区、市高新区除重点行业名录以外的市级环评管理权限。
(二)优化区域规划环评机制。
加快推进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地的规划环评及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强化“三线一单”和区域规划环评宏观管控效能。通过区域规划环评,细化区域应重点保护的生态空间、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生态环境准入条件和环境风险防范应急要求。
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地管理机构应根据相关要求,按时完成园区环境保护状况与管理情况的评估,编制环境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并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开,共享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污染源清单、污染物排放情况及生态环境管理要求等信息。
(三)改革建设项目环评分类。
高污染、高风险、生态环境影响大的行业,为我市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行业(名录见附件1),严格环评管理。
(四)试行建设项目环评豁免制。
属于我市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见附件2)的,无需办理环评手续。
(五)试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
属我市审批的下列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除外)可试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
1.位于已经高质量编制完成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通过审查的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地等开发区域内,符合区域规划环评要求及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的且不涉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
2.城镇污水处理厂等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完善的区域内的房屋建筑、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工程、城镇生活垃圾转运站、动物医院、疾控中心、公园、旅游开发、防洪治涝工程、河湖整治、长途客运站、城镇管网及管廊建设及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和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类等建设项目;
3.不涉及新增用地且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扩建项目;
4.高速公路互通立交等污染防治技术成熟、生态环境影响可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执法予以纠正的建设项目;
5.国家、省、市有关改革政策要求实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
(六)简化建设项目环评编制内容。
1.纳入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可不开展技术评估审查工作。
2.我市范围内位于已经高质量编制完成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通过审查的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地等开发区域内,符合区域规划环评要求及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可简化环评报告文件内容及开展程序:
(1)规划环评中已有的编制依据、环境功能区划、环境敏感点、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等内容或资料,或周边定期环境质量跟踪监测资料、年度环境管理状况评估报告中已有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无需另行编写。
(2)在环评编制阶段,免于开展网络平台信息公开、张贴征求意见公告,环评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开和征求意见的期限缩减为5个工作日。在环评审批阶段,由生态环境部门全程公开环评有关信息。
(3)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应确保管控要求不降低,且不再适用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
(4)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符合国家、省有关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要求的,无需开展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
(七)探索推动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融合。
按照新老有别、平稳过渡原则,妥善处理排污许可与环评制度的关系。加强固定污染源建设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证内容衔接,逐步统一管理要求。试点环评和排污许可申请统一受理、同步审查,实现“一个项目,一次办理”。实施环评豁免制、登记表备案和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及时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其中新建项目原则上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位于已经高质量编制完成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通过审查的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地等开发区域内,符合区域规划环评要求及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除纳入重点行业名录内的,原则上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八)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服务。
坚持把关与服务并重,在严格环境准入要求的基础上,强化对基础设施、制造业、节能环保等产业项目的环评服务。健全环评审批协调服务机制,主动指导、并联审批,大幅压缩审批时限,打造审批“高速公路”。深化对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从源头促进企业绿色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环评制度改革,按照职责,统筹推进各项改革措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环评改革事项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要定期对改革情况进行总结评估,不断深化改革,巩固改革成果。
(二)加强环评编制监管。以保障环评质量、提高审批效率为导向,健全环评编制综合监管体系。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利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加强信息公开,以信用评价为主要手段,强化对环评编制的监管。加强对环评文件的抽查和复核,对存在问题的有关单位与人员依法依规处理,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和环评编制单位相关责任。
(三)加强事后监管。从重事前审批向重事后监管转变,对未按环评及承诺落实环保“三同时”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不得投入生产。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将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制、环评与排污许可联动审批的建设项目作为环评编制、环境监督执法的检查重点,对存在违法行为和环境管理问题的,进行严厉处罚。充分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和公众参与,不断提升监督管理水平。列入豁免名录和实施告知承诺制、项目环评简化管理的建设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营运过程中仍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来防治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四)加大宣传指引。在受理窗口、门户网站等地公布环评管理重点行业名录、环评豁免名录、环评承诺制审批和环评文件简化管理的适用范围、办理流程等信息,并做好指引、服务工作。
(五)强化信用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发现建设项目的建设情况与豁免条件、承诺条件不符,有虚假豁免条件、虚假承诺或存在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对违法行为惩处,将违反信用承诺的失信企业及环评机构的违约情况向各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违约失信行为及不履行承诺的单位(含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政府网站上曝光。
五、其他
本实施方案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期间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或者相关法律法规有调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1.河源市实行环境影响评价重点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1年版)
2.河源市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1年版)
附件1
河源市实行环境影响评价重点管理的
建设项目名录(2021年版)
一、石化、能源
石油化工、炼焦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火力发电(热电);生活垃圾、污泥发电;综合利用发电。
二、环境基础设施、废弃资源利用业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或焚烧;城镇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废电池、废油、废轮胎加工利用;污泥的处置及综合利用。
三、水利、交通运输、管道运输
总装机1000千瓦及以上的水力发电;抽水蓄能电站;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跨流域调水;大中型河流引水;机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铁路、地铁、高速公路、码头、危险化学品管线。
四、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非金属矿物
黑色金属冶炼、采选;有色金属冶炼、采选;稀土矿开发项目;化学矿、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水泥制造、平板玻璃制造、建筑陶瓷制造。
五、含以下工艺的项目
有电镀工艺的项目;有洗毛、染整、脱胶工段或产生缫丝废水、精炼废水的纺织品制造项目;有湿法印花、染色、水洗工艺的服装制造项目;鞣革项目;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项目;造纸(含废纸造纸);有炼化及硫化工艺的橡胶制造项目;涉及有毒原材料的塑料制品制造项目;铅蓄电池制造项目。
六、化工医药
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除单纯纺丝外的化学纤维制造业;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
七、核与辐射
50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项目及其退役(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使用I类放射源的项目(医疗使用的除外);销售(含建造)、使用I类放射线装置的项目;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及其退役。
八、其他
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项目。
附件2
河源市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
建设项目名录(2021年版)
序号 | 行业类别 | 豁免环评管理的项目 | |||
---|---|---|---|---|---|
一、农副食品加工业 | |||||
1 | 粮食及饲料加工 | 无发酵工艺且年加工1万吨以下的;食品加工小作坊 | |||
2 | 植物油加工;制糖、糖制品加工;豆制品制造 | 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食品加工小作坊 | |||
3 | 肉禽类加工 | 年加工100万羽以下且2万吨以下的;食品加工小作坊 | |||
4 | 淀粉、淀粉糖 | 手工制作;仅混合或分装的;食品加工小作坊 | |||
5 | 蛋品加工 | 全部 | |||
二、食品制造业 | |||||
6 | 方便食品制造 | 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 | |||
7 | 乳制品制造;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 | 单纯混合或分装的;食品加工小作坊 | |||
8 | 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 | 手工制作、单纯混合或分装的 | |||
三、酒、饮料制造业 | |||||
9 | 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 | 仅勾兑、手工调制或分装的 | |||
10 | 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 | 仅勾兑、手工调制或分装的 | |||
11 | 精制茶加工 | 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食品加工小作坊 | |||
四、纺织业和纺织服装、服饰业 | |||||
12 | 纺织品制造 | 仅裁剪、缝制、熨烫或污物清洗的 | |||
13 | 服装制造 | 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 |||
五、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
14 | 皮革、毛皮、羽毛(绒)制品 | 仅裁剪、缝制或污物清洗的 | |||
六、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
15 | 锯材、木片加工、木制品制造;人造板制造 | 不涉及化学处理工艺且仅手工制作或采用旋切、锯、削(刨)、自然风干等工艺加工的 | |||
序号 | 行业类别 | 豁免环评管理的项目 | |||
16 | 竹、藤、棕、草制品制造 | 不涉及化学处理或表面处理工艺且不含喷漆工艺的 | |||
七、造纸和纸制品业 | |||||
17 | 纸制品制造 | 不涉及化学处理工艺的且不涉及涂布、浸渍、印刷、胶黏工艺的 | |||
八、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
18 | 印刷厂、磁材料制品 | 利用现有建筑,仅激光印刷的 | |||
九、文教、工 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
19 | 文教、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 | 仅组装或分装的 | |||
20 | 工艺品制造 | 不涉及电镀、喷漆、有机加工工艺的;民间手工艺品制作 | |||
十、医药制造业 | |||||
21 | 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 | 仅分装的 | |||
22 |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 仅组装或分装的 | |||
十一、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
23 | 塑料制品制造 | 仅切割或分装的 | |||
十二、金属制品业 | |||||
24 | 金属制品加工制造 | 仅切割组装的 | |||
十三、通用设备制造业 | |||||
25 | 通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 仅组装的 | |||
十四、专用设备制造业 | |||||
26 | 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 仅组装的 | |||
十五、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
27 | 计算机制造;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 仅组装的 | |||
28 | 智能消费设备制造 | 仅组装的 | |||
十六、仪器仪表制造业 | |||||
29 | 仪器仪表制造 | 仅组装的 | |||
十七、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 |||||
30 | 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 | 仅分拣或破碎的 | |||
十八、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31 | 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 | 现有锅炉升级改造为同等及以下规模的清洁能源锅炉;电热锅炉;总容量1吨/小时及以下的天然气锅炉 | |||
十九、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32 |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工程 | 自来水管网铺设;不涉及新增地下水和新建净水厂的村村通自来水工程 | |||
序号 | 行业类别 | 豁免环评管理的项目 | |||
33 |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 | 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新建、扩建日处理500吨以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 |||
34 | 海水淡化、其他水处理和利用 | 非食用冰制造 | |||
二十、环境治理业 | |||||
35 | 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等工程 | 不增加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的污染治理设施改造;企业现有环境治理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更新;现有生活污水处理厂配套的污泥干化改造 | |||
二十一、公共设施管理业 | |||||
36 | 城镇生活垃圾转运站 | 社区、居民小区、农村生活垃圾中转站 | |||
37 | 城镇粪便处置工程 | 沼气池、化粪池 | |||
二十二、房地产 | |||||
38 | 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等 |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且位于污水处理厂纳污范围的;现有厂区内配套、不涉及安装生产设备的办公楼、厂房;居民楼加装电梯;“三旧”改造;场地平整 | |||
二十三、专业技术服务业 | |||||
39 | 动物医院 | 不具备从事胸腔、腹腔、颅腔手术能力的动物诊所、动物医院 | |||
二十四、卫生 | |||||
40 | 医院、专科防治院(所、站)、社区医疗、卫生院(所、站)、血站、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疗养院等其他卫生机构 | 利用现有建筑的中医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母婴护理中心、药店、体检中心、防疫站 | |||
二十五、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 |||||
41 |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 |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且不涉及化学、生物等实验室的;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 | |||
42 | 批发、零售市场 | 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 | |||
43 | 餐饮、娱乐、洗浴场所 | 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 |||
44 | 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集中洗涤、餐具集中清洗消毒 |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且位于污水处理厂纳污范围的; | |||
45 | 洗衣店 | 利用现有建筑的 | |||
46 | 滑雪场、狩猎场、赛车场、跑马场、射击场、水上运动中心 |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运动场地维修 | |||
47 |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体育场、体育馆等 |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场馆维修 | |||
序号 | 行业类别 | 豁免环评管理的项目 | |||
48 | 公园(含动、植物园,主题公园) | 城市公园、植物园、社区公园、湿地公园、亲水公园;园林绿化工程、照明工程 | |||
49 | 驾驶员训练基地、公交枢纽、停车场、机动车检测场 |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中小型停车场;公交车站;公共自行车停放点;机械式和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 | |||
50 | 加油、加气站 | 不增加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的改建;充电桩;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程 | |||
51 | 洗车场 |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且不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的 | |||
52 | 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 |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且不含喷漆工艺的 | |||
53 | 殡仪馆、陵园、公墓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建成的;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陵园、公墓 | |||
二十六、水利 | |||||
54 | 防洪治涝工程 | 堤岸加固;超级堤、多级堤;小型沟渠的护坡;水库除险加固 | |||
55 | 河湖整治 | 水闸、泵站建设;控源截污设施;湿地公园、生态拦截沟、缓冲带、生态氧化塘;中小河流整治 | |||
二十七、农业、林业、渔业 | |||||
56 | 农业垦殖 |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农田改造 | |||
57 | 农产品基地项目 |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58 | 经济林基地项目 | 绿化造林 | |||
59 | 淡水养殖 | 利用池塘、鱼塘进行淡水鱼或两栖类动物养殖的 | |||
二十八、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 |||||
60 | 城市道路 | 道路养护、景观整治、等级公路维护;四级公路 | |||
61 | 城市桥梁、隧道 | 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 | |||
62 | 城镇管网及管廊建设 | 1.6兆帕及以下的天然气管道;社区、居民小区、农村污水管网铺设;雨污分流改造;城市天然气管线;管道检测、维护、清淤;不新增用地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改建 | |||
63 | 仓储(不含油库、气库、煤炭储存) | 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 | |||
二十九、核与辐射 | |||||
64 | 无线通讯 | 光纤敷设 | |||
序号 | 行业类别 | 豁免环评管理的项目 | |||
三十、其他 | |||||
65 | 不涉及新增用地且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且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改造项目 | ||||
66 | 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且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程;村级公路;村镇道路硬化 | ||||
67 | 不涉及生态环保红线且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扶贫建设项目 | ||||
68 | 不涉及生态环保红线且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万里碧道”、绿道、古驿道、栈道、漫步道建设项目 | ||||
69 | 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建设项目除外) | ||||
70 | 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不属于建设项目范畴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