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有关问题的咨询
2018-11-27
来信: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5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5.1.2.2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一般不小于50m,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5.2.2.2二级保护区陆域沿岸纵深范围一般不小于1000m,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现在遇到的具体案例如下: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的取水口上游,在河流沿岸纵深1000m范围内存在已建的公路,公路与河流平行,公路远离河流一侧的地势较低,与公路之间有1-3m的落差,该侧的污水、雨水均不能越过公路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段,而是通过低洼处汇入水源保护区下游河段。该条公路是否属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中提及的“分水岭”?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可否以该条公路作为保护边界?
回复:
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陆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有一定的区域,可以通过土壤或地表植被的吸附过滤,阻止污染物进入水体。文中提及的与河流平行的公路,远离河流一侧的地势较低,且该侧的污水、雨水均不能越过公路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段,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防止污染物进入水体的作用,故可将该公路视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中的“分水岭”,并将该条公路作为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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