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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征求机场等三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环办环评函[2017]1574号)

关于征求机场等三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环办环评函[2017]1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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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机场等三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环办环评函[2017]157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我部组织起草了机场等三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7年10月28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 唐亚平、刘陶根

附件:1.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

2.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

3.水利建设项目(河湖整治与防洪治涝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

4.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附件1

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新建、迁建和改扩建民航机场、军民合用机场以及通用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其他类型机场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符合国家和地方民航布局规划、民航发展规划。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了行业相关规划环评的,项目建设符合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要求。

第三条   项目选址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规划、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保护红线等的相关要求,与场址周边城乡总体规划相协调。项目选址及施工布置不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开发建设的区域。项目选址阶段开展了多场址方案环境比选,包括声环境、生态等环境要素比选,提出了必要的调整选址、优化方案的要求。

第四条   综合考虑受影响的声环境敏感目标情况,采取了优化机场总平面布置和功能布局、优化调整飞行程序及人员主起降跑道和起降比例、优先拆迁等措施,有效防治噪声污染,确保项目实施后敏感目标满足运营期所执行的相应标准要求。采取了建筑隔声措施,敏感目标室内声环境满足相关要求。年旅客吞吐量超过千万人次的新建枢纽机场设置了在线噪声监测系统,提出了跟踪监测要求。结合机场运营远期噪声预测结果和影响范围,明确了噪声防护范围要求,就合理控制城乡规划和建设布局提出了相应调整优化建议。

第五条   项目涉及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等特殊和重要生态敏感区的,开展了对生态敏感区环境影响的专题论证。结合涉及保护目标的类型、保护对象及保护要求,从合理调整跑道位置及方位、优化飞行程序及主起降跑道和起降比例、优化施工方案等方面提出了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减轻不利生态影响。 对重点保护及珍稀濒危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保护鸟类迁徙 行为造成不利影响的,采取了避让、优化设计和施工方案、合理 安排工期、运营期灯光和噪声控制以及栖息地恢复和补偿等措 施。对古树名木、重点保护及珍稀濒危野生植物造成影响的,采 取了避让、工程防护、异地移栽等措施。对有填海工程的涉海机 场,结合项目所在区域近岸环境保护相关要求,提出了所涉及海 域和陆域的生态保护措施。 涉及净空区处理和高填深挖的项目,施工方案设计结合地貌 条件和区域生态类型,合理制定了表土收集、利用和植被恢复等 生态恢复措施。为减少项目新增的土壤污染,提出了加强占用的 未利用地环境管理的要求。

第六条   项目占地或排水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Ⅰ类及Ⅱ 类敏感水体时,在满足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前提下,优 — 5 — 化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废(污)水合理处置利用,未向上述敏感水体排放,落实了国家和地方水环境管理及污染防治相关要求。 包含了油库及油品输运工程的项目,评价范围内涉及水环境 敏感目标的,采取了优化设计和施工工艺、合理设置围堰和应急 事故池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减轻对植被、水质的不利影响。针 对油库周围环境敏感目标,提出了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控的要求。

第七条   场区供暖设备的设置满足国家和地方大气环境管理及污染防治相关要求,采取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储运油设施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了油气回收系统。新建机场周边开展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对新建的年吞吐量超千万人次机场,提出了同步安装机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和开展飞机尾气环境影响预测的要求。

第八条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了分类收集和处理处置。涉及危险废物的,按照相关规定明确了储存、转运和处置要求。变电站、空管系统、导航系统工程符合有关电磁环境标准要求。

第九条   项目施工组织方案具有环境合理性,对取、弃土(渣)场、施工场地等提出了防治水土流失和施工迹地生态恢复等措施。对施工期各类废(污)水、噪声、废气、固体废物等提出了防治或处置措施,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和要求。在采取上述措施后,施工过程环境影响得到缓解和控制,不对周围生态环境和敏感目标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条   对可能存在环境风险的项目,提出了对重大风险源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提出了编制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预案备案以及建立与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受影响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等要求。

第十一条             改建、扩建、迁建项目全面梳理既有相关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提出“以新带老”整改方案或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             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相关规定制定了噪声、生态、水环境等监测计划,并提出根据监测评估结果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或优化环境保护措施的要求。根据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需要和相关规定,提出必要的环境保护设计、运营期环境管理、开展相关科学研究等要求和相关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了深入论证,明确了措施实施的责任主体、投资、进度和预期效果等,确保科学有效、安全可行、绿色协调。

第十四条             按相关规定开展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标准要求。


附件2

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沿海、内河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二条   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与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海洋功能区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协调,符合港口总体规划、流域生态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

第三条   工程布局、施工布置不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等敏感区内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占用区域,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要求相协调。通过优化项目主要污染源和风险源的平面布置,与集中居民区、环境敏感区的距离科学合理。

第四条   项目涉水施工涉及鱼类等水生生物的重要洄游通道及“三场”等生境的,提出了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优化、施工噪声控制、施工期监测、驱赶、救助等措施。造成生境破坏、水生生物多样性及资源量损失的,提出了明确的生境修复、珍稀动植物迁地保护、增殖放流、人工鱼礁等措施。陆域开山取土(石)造成生态破坏的,提出了生态恢复方案。在采取上述措施后,对水生生物生境、物种、资源量的不利影响等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不会造成原有珍稀濒危保护或重要经济水生生物在相关河段、湖泊或海域消失,不会对区域水生生态系统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五条   项目水工构筑物改变水文情势,造成水体交换、水污染物扩散能力降低且明显影响水质的,提出了工程调整措施。疏浚、吹填、抛泥等涉水作业对水质造成不利影响的,提出了优化工程施工方案及悬浮物控制等措施。制定了妥善的疏浚物利用或处置方案,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施工船舶污水交有资质单位处置,不直接排入水体。针对运营期码头上冲洗水、初期雨污水、含尘废水、洗箱废水、含油污水、生活污水、船舶污水等,采取了完善的收集、处理或回用措施。在采取上述措施后,废水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水排放或回用标准,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化要求,且不会对相关河段、湖泊或海域水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六条   干散货码头项目,在装卸、转载输送、堆存、运输等环节,采用了密闭输送、密闭储存、配备除尘系统、安装防风抑尘网、喷雾洒水等抑尘措施。油气化工码头项目,在装船、装卸车等作业环节配置了必要的油气回收处理设施。散装粮食、木材、木材制品等采用熏蒸工艺的,采取了控制气体挥发强度的措施。 在采取上述措施后,粉尘、油气回收设施废气等排放均符合 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满足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要求, 且不会对周边居民集中区、环境敏感区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七条   项目施工组织方案具有环境合理性,对取、弃土(渣)场、施工场地提出了水土流失防治和施工迹地生态恢复等措施。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标准和要求,对施工期各类废(污)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提出防治或处置措施。

第八条   项目存在船舶、码头、罐区、管线、危险品箱堆场等溢油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环境风险的,提出了工程防控、风险防范、应急资源配备、事故池等针对性风险防范措施,以及环境应急预案编制、与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受影响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的要求。对可能引起外来生物入侵风险的码头项目,提出了建设压载水接收处置设施的要求。

第九条   改、扩建项目在全面梳理与项目有关的现有工程环境问题基础上,提出了“以新带老”措施。

第十条   按相关导则及规定要求,制定了施工期和运营期水生生态、水环境、大气、噪声等环境监测计划,明确了监测网点、因子、频次等有关要求,提出了根据监测评估结果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或优化环境保护措施的要求。根据需要和相关规定,提出了环境保护设计、开展相关科学研究等环境管理要求和相关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了深入论证,具有明确的责任主体、投资、时间节点和预期效果等,确保科学有效、安全可行、绿色协调。

第十二条             按相关规定开展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三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标准要求。

  


附件3

 水利建设项目(河湖整治与防洪治涝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河湖整治与防洪治涝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其他水环境综合治理及河湖水系连通工程等可参照执行。河湖整治与防洪治涝工程类型一般包括河湖整治工程、堤防工程、分(蓄、滞)洪工程等,不包括防洪水库和水利枢纽工程。

第二条  项目符合资源与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等相协调,工程任务、工程规模、工程等级、选址选线等主要内容总体满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项目未以防洪、河湖治理、岸线利用、城市建设等名义盲目进行裁弯取直、围垦水面和侵占河湖滩地,未出现过度“硬化、白化、渠化”等问题,最大程度保持了河湖自然形态,最大限度维护了河湖健康、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第三条  工程选址选线、施工布置原则上不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等敏感区内法律法规禁止占用的区域和已明确作为栖息地保护的区域,并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要求相协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项目涉水施工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取水口等水环境保护目标,并对周边水质或取水功能造成明显影响的,提出了避让环境敏感目标、施工组织方案优化以及施工环节污染物控制等措施。项目运行导致水动力条件发生变化、河湖水质及供水受影响、生态系统功能受损的,提出了科学调度、维持河湖天然水文过程、促进水体流动交换、实施区域流域水污染防治等措施。防渗工程建设等改变局部区域地下水环境,对周边地下水水源地和取水设施的取水条件产生不利影响或次生环境影响的,提出了优化工程设计、导排、防护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

在采取上述措施后,相关河段、湖区水质符合水环境功能区和水功能区管理要求,供水和居民用水安全、生态系统功能未受明显影响,未出现显著的土壤潜育化、沼泽化、盐碱化等次生环境问题。

第五条  项目涉水施工涉及鱼类等水生生物产卵场和洄游、迁移通道的,提出了避开鱼类集中活动时段、调整工程及施工布置、控制爆破噪声等措施挡水堰、滚水坝、橡胶坝、涵闸等拦河工程对重要支流、湖泊的天然联系产生阻隔影响的,提出了下泄生态流量、恢复鱼类洄游及迁移通道等措施项目实施对鱼类等水生生物栖息生境、物种多样性及资源量等造成不利影响的,提出了采用生态友好型护岸(坡、底)、生境修复或再造、增殖放流等措施。

在采取上述措施后,对水生生物的生境、物种多样性、资源量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不会造成原有珍稀濒危保护、区域特有或重要经济水生生物在相关河段消失,不会对相关河段水生生态系统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六条 工程改变河湖地表水力联系和水文过程并对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造成明显影响的,提出了优化工程设计及调度运行方案等措施。项目对珍稀濒危等保护植物造成影响的,提出了原位防护、异地移栽等措施。对珍稀濒危等野生保护动物及其生境造成影响的,提出了避让、合理安排工期、救护、构建活动廊道、再造类似生境或食源地建设等措施。项目涉及风景名胜区等敏感区并对景观产生影响的,提出了工程方案优化、景观塑造等措施。

在采取上述措施后,对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以及陆生动植物生境、物种多样性、资源量的不利影响等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与风景名胜区等景观协调,不会造成原有珍稀濒危保护动植物在相关区域消失,不会对陆生生态系统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七条  项目施工组织方案具有环境合理性,对料场、弃土(渣)场等施工场地提出了水土流失防治和生态恢复等措施。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标准和要求,对施工期各类废(污)水、扬尘、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提出了防治或处置措施。清淤工程根据底泥特性按照无害化、资源化的处置原则,提出了脱水、除臭、综合利用或填埋处置方案,经鉴定属危险废物的,提出了安全处置方案。堤顶和分洪区转移道路、泵站等工程运行期存在噪声影响的,提出了相应防治措施。

在采取上述措施后,工程施工期的环境污染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不会对周围环境和敏感保护目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八条  项目移民安置涉及的农业土地开垦、移民安置区建设、企业迁建、专业项目改复建工程等,其建设方式和选址具有环境合理性,提出了生态保护、污水处理与垃圾处置等措施。针对城(集)镇迁建、重要交通和水利工程改复建、污染型企业迁建等重大移民安置专项工程,提出了依法单独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在采取上述措施后,移民安置环境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第九条  项目存在水污染、水体富营养化或外来物种入侵等环境风险的,提出了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措施,以及编制应急预案、建立相关应急联动机制的要求。

第十条  改、扩建项目在梳理与项目有关的现有工程环境问题基础上,提出了与项目相适应的“以新带老”措施。

第十一条  按相关导则及规定要求,制定了水环境、生态等环境监测计划,明确了监测网点、因子、频次等有关要求,提出了根据监测评估结果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或优化环境保护措施的要求。根据需要和相关规定,提出了必要的环境保护专项设计、环境管理和配套科研等要求。

第十二条 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了深入论证,具有明确的责任主体、投资、时间节点和预期效果等,确保科学有效、安全可行、绿色协调。

第十三条  按相关规定开展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


来源: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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