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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环保部关于对环保监察省以下垂管制度改革建议的回复

环保部关于对环保监察省以下垂管制度改革建议的回复


关于对环保监察省以下垂管制度改革建议的回复

2017-11-02

来信:

《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作为这次改革的顶层设计,规定的科学、全面、必要。 改革试点工作已经结束,我们基层环境监察人员非常期待环境保护部等部门提出更好的全面改革实施方案。为避免地方政府搞变通、敷衍改革,本人提出如下建议: 

一、人法函[1995]158号《关于同意国家环境保护系统环境监理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批复》、国发〔2005〕39号(二十六)规定:研究解决环境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问题,地方政府均未执行。这次改革解决好环保监察机构编制和人员身份问题,做到人事相符是当务之急、是基层广大环保监察人员几十年的期盼! 

二、由顶层研究确定人员划转的数量、条件、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划转工作。 原地方各级政府解决多余人员转岗、安置等问题。 

三、依法赋予环境执法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条件和手段,将现行的委托执法改为授权执法,将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人员实行参公管理,改革后,县级环保部门继续按国家规定执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回复:

一、关于解决好环保监察机构编制和人员身份问题,做到人事相符

 推动解决环境执法机构编制和人员身份问题、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是省以下垂改的重要任务之一。张洪兴同志有关解决好环保监察机构编制和人员身份问题,做到人事相符的建议,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此已有明确规定,要求试点省份统筹解决好体制改革涉及的环保机构编制和人员身份问题,保障环保部门履职需要;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规范设置环境执法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环保部门的机构和编制进行优化配置,合理调整,实现人事相符。河北、重庆等已基本完成省以下垂改任务的试点省份,已就此开展了探索,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安排部署,督促和指导相关省份在垂改过程中学习借鉴河北、重庆等试点省份的经验,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逐步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切实解决环保执法机构编制和人员身份问题。

 二、关于由顶层研究确定人员划转的数量、条件、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划转工作

稳妥开展人员划转,是省以下垂改的一项重要任务。张洪兴同志有关由顶层研究确定人员划转的数量、条件、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划转工作的建议,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意见》对于稳妥开展人员划转工作已有明确规定,要求试点省份根据地方实际,研究确定人员划转的数量、条件、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划转工作;地方各级政府研究出台政策措施,解决人员划转、转岗、安置等问题,确保环保队伍稳定。考虑到全国环保机构队伍情况差别较大,各地人事管理制度也不尽相同,当前宜由各省份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稳妥推进相关改革。河北等试点省份在垂改过程中也根据地方实际,专门印发人员上划工作方案,就人员划转原则、条件、程序和方法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取得了较好效果,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经验。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落实《意见》相关要求,总结推广河北等试点省份开展人员划转工作的典型经验,督促和指导相关省份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划转工作,处理好人员划转、转岗、安置等问题,确保改革期间人员队伍稳定。

三、关于依法赋予环境执法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条件和手段,将现行的委托执法改为授权执法,将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人员实行参公管理,改革后县级环保部门继续按国家规定执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加强环境执法工作、规范和加强地方环境执法机构建设是省以下垂改的重要内容之一。张洪兴同志有关依法赋予环境执法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条件和手段等建议,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意见》对于规范和加强地方环境执法机构建设已有明确规定,要求依法赋予环境执法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条件和手段,将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改革后县级环保部门继续按国家规定执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目前,各省份正在结合实际,在省以下垂改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部分省份已做出有益探索。例如,新修订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就明确规定,市、区县环保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赋予了环境执法机构独立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力。至于张洪兴同志提出的环境执法人员实行参公管理的建议,需要各地结合省以下垂改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逐步推动实现;而在全国范围内将环境执法机构委托执法改为授权执法的建议,需要通过修改《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才能实现。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意见》有关要求,督促和指导相关省份落实好将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县级环保部门继续执行职级并行制度等改革举措;推动各地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逐步解决环保执法机构编制和人员身份问题;加强与立法机关的沟通汇报,推动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赋予环境执法机构独立行使现场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权力,解决环境执法机构委托执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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