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深圳人居环境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
目 录
附件2深圳市**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关于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工作的通知(样本)
为贯彻落实《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深圳市土壤环境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方案》(深府办〔2016〕36号)和《关于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深规土规〔2017〕3号),指导、规范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由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组织编制及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管理需求适时修订。
本指引起草单位: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第一章 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拟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
疑似污染地块是指现状或曾经作为电镀、线路板、铅酸蓄电池、制革、印染、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储运等行业企业用地(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及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危险废物及污泥处理处置等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以下简称环境基础设施用地)。
污染地块是指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和本指引的技术要求,超过有关土壤或地下水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
其他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开展的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可参照本指引。
第二章 工作流程一、区级规划国土或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加强建设用地流转过程监管。至少在拟开展土地整备或拟批准用途变更前6个月,将拟收回土地使用权或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环境基础设施用地的基础信息填写附件1表格(以下简称基础信息表),并书面通知区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基础信息表内的信息将作为判断地块是否列为疑似污染地块的依据。
二、区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区级规划国土或城市更新主管部门通知后,根据基础信息表确定是否将该地块纳入区级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如确定为疑似污染地块,则将地块相关信息上传至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同时为土地使用权人或申报主体分配污染地块信息系统账号。如基础信息表提供的信息无法证明地块自开发利用以来无重点行业企业生产或环境基础设施运营,则将该地块直接列为疑似污染地块。
区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或申报主体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书面通知可参考附件2,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三、土地使用权人或申报主体可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按照本指引第四章的技术要求,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
四、土地使用权人或申报主体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按照本指引第七章的要求编制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经专家评审后,土地使用权人或申报主体将其上传至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五、区级规划国土或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将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结果作为用地审批的依据。初步调查结论确认不属于污染地块的,可批准城市更新计划或进入用地审批程序。
六、初步调查结论确认属于污染地块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地块纳入污染地块名录,上传至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同时,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或申报主体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
七、土地使用权人或申报主体可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按照本指引第五、六章的技术要求,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按照本指引第七章的要求编制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报告经专家评审后,土地使用权人或申报主体将其上传至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调查评估报告主要内容通过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八、区级规划国土或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将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作为用地审批的依据。风险评估结论确认地块风险水平未超过可接受风险的,可批准城市更新计划或进入用地审批程序。
九、风险评估结论确认地块风险水平超过可接受风险的,土地使用权人或申报主体应结合污染地块相关开发利用计划,按照国家、省、市相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编制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方案。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方案经专家评审后,土地使用权人或申报主体将其上传至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方案主要内容通过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图1 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流程
第三章 工作要求一、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应按照《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等技术文件要求开展,同时满足本指引的技术要求。
二、原则上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应在原有重点行业企业完全停产,且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设备、建(构)筑物、污染治理设施拆除后进行。
若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时,地块内重点行业企业仍在生产或高环境风险设备、高环境风险建(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未拆除,其调查评估报告结论及专家评审意见中应注明重点行业企业的实际生产状况及高环境风险设备、高环境风险建(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拆除情况,并提出按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环保部公告2017年第78号)要求实施规范化拆除的建议。高环境风险设备和高环境风险建(构)筑物的判断标准按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有关要求执行。
区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结论及专家评审意见,在污染地块信息系统中填写指导意见,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或申报主体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报送区级环境保护和经贸信息主管部门备案,并再次申请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土地使用权人账号,监督土地使用权人或申报主体按照本指引要求在重点行业企业停产,且高环境风险设备、高环境风险建(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拆除后,针对未采样调查的疑似区域开展补充采样调查评估。
三、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上传至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即视为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市、区(新区)规划国土和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可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的共享账号查询地块调查评估结果。
四、市、区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地块面积、敏感程度等影响因素,对重大项目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五、市、区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市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详细调查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的质量进行抽查。对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及报告编制过程中未按规范实施、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的专业机构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并将专业机构失信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技术要求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是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确定地块疑似污染区域和主要污染物类型;通过初步采样调查,判断地块是否存在污染,筛选关注污染物,初步掌握污染程度和空间分布。根据调查结果,如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未超过相应的筛选值,则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如土壤或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超过相应的筛选值,则应开展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
一、资料收集收集、分析地块基础资料、重点内容应包括:
(一)历史变迁资料;
(二)土地使用和规划资料;
(三)企业产品、原辅材料及中间体清单;
(四)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
(五)化学品储存及使用清单、泄漏记录、废物管理记录;
(六)平面布置图、地上及地下罐槽、管线图;
(七)污染治理设施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八)环境监测数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表;
(九)各历史时期的地形图、影像图、工程地质勘查报告。
二、现场踏勘
现场踏勘的重点对象应包括:
(一)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处理、储存、处置场所;
(二)生产过程和设备、储槽与管线;
(三)恶臭、化学品味道和刺激性气味,污染和腐蚀的痕迹;
(四)排水管、污水池或其他地表水体、废物堆放地、井等。
同时观察和记录地块及周围是否有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区、学校、医院、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并在报告中明确与地块的位置关系。
三、人员访谈
人员访谈的目的是对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所涉及的疑问进行考证确认。受访者为地块现状或历史的知情人,如地块过去和现在各阶段的使用者、地块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人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人员以及地块所在地或熟悉地块的第三方(如相邻地块的工作人员和附近居民)。
四、调查范围
通常为地块的边界范围,如地块内的污染物可能扩散到边界外,则调查范围应扩展到地块周边的疑似污染区域。
五、调查介质
一般情况下,初步采样调查的介质包括土壤和地下水。
(一)土壤:包括表层土壤、深层土壤和饱和带土壤,表层和深层土壤的深度划分应考虑地块回填、污染物迁移、构筑物及管线破损、土壤特征等因素。硬化层(如混凝土、沥青、石材、面砖)一般不作为表层土壤。
(二)地下水:主要指浅层地下水,如地块污染较重且地质结构有利于污染物向深处迁移,则应对深层地下水进行调查。
六、点位布设
(一)土壤点位布设
根据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获取的资料,划分地块疑似污染区域和非疑似污染区域。如地块建(构)筑物被拆除,企业信息缺失严重,应将地块原生产区域全部划为疑似污染区域。
疑似污染区域的划定应尽可能保守,原则上下列区域应作为疑似污染区域:
1. 已有资料表明或前期调查发现可能存在污染的区域;
2. 曾发生泄露或环境污染事故的区域;
3. 地下罐槽、管线、集水井、检查井等所在的区域;
4. 固体废物堆放或填埋的区域;
5. 原辅材料、产品、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危险废物等生产、贮存、装卸、使用、处理和处置的区域;
6. 其他存在明显污染痕迹或存在异味的区域。
采用专业判断和系统布点相结合的方法布设点位,土壤点位应位于最有可能受污染的位置。原则上,疑似污染区域土壤点位每1600 m2不少于1个,非疑似污染区域土壤点位每6400 m2不少于1个。整个地块初步调查土壤点位不得少于3个。
(二)地下水点位布设
原则上,应在疑似污染区域布设地下水点位。如地块内没有疑似污染区域,则在地下水径流的下游且未受地块外其他污染源影响的位置布设地下水点位。如果地下水流向未知,应结合相关污染信息,间隔一定距离按三角形或四边形至少布设3个地下水点位判断地下水流向。
整个地块初步调查地下水点位不得少于3个。
七、样品采集
(一)土壤样品采集
一般情况下,将土壤分为三个层次,分别在表层(硬化层底部至其以下0.5m)、深层(表层土壤底部至地下水水位以上)以及饱和带(地下水水位以下)采集土壤样品。钻孔深度应达到地下水初见水位以下,如饱和带土壤存在污染,钻孔深度应直至未受污染的深度为止。对于地下水水位较深(深度超过8 m),污染物不易发生垂向迁移或饱和带土壤存在污染可能性较小的地块,可分两层采样,分别采集表层土壤和深层土壤。对于地下水水位较浅,无法采集深层土壤的,可分两层采样,分别采集表层土壤和饱和带土壤。
原则上,每个土壤点位至少选取3个样品送实验室检测,对于发现有污染的点位,应增加送检样品的数量。土壤样品送检原则如下:
1. 表层:根据土层性质变化以及回填情况确定,表层至少送检1个土壤样品。
2. 深层:至少送检1个土壤样品。若深层土壤较厚或出现明显污染痕迹时,应适当增加送检样品,具体送检样品可根据现场快速检测仪器读数和土壤污染情况(如异常气味和颜色等)确定。在地下水水位线附近送检1个土壤样品。
3. 饱和带:至少送检1个土壤样品。如饱和带土壤存在明显污染痕迹,应适当增加送检样品,以确定饱和带土壤的污染厚度。
用于检测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土壤样品不允许进行均质化处理,也不得采集混合样。采样时应用非扰动采样器采集不少于5 g土壤样品推入加有10 mL甲醇(色谱级或农残级)保护剂的40 mL棕色样品瓶内。检测VOCs的土壤样品应采集双份,一份用于检测,一份留作备份。
用于检测含水率、重金属、半挥发性有机物、总石油烃等指标的土壤样品,应用采样铲将土壤转移至广口样品瓶内并装满填实。
(二)地下水样品采集
一般情况下,地下水的采样深度应在地下水水位线0.5 m以下。
如现场发现有轻质非水相液体(比重小于水、与水不相溶的有机相,如汽油、柴油、煤油等石油碳氢液体)污染,地下水监测井滤管范围应达到地下水水位线以上0.5 m,采样时采集含水层顶部样品。
如现场发现有重质非水相液体(比重大于水、与水不相溶的有机相,如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四氯化碳等含氯有机溶剂、煤焦油等)污染,地下水监测井滤管范围应达到隔水层底板以下0.5 m(但不可穿透隔水层),采样时采集含水层底部或不透水层顶部样品。
八、样品保存
样品保存涉及现场样品保存、样品暂存保存和样品流转保存等环节,保存要求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
(一)土壤样品保存应参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要求进行。地下水样品保存应参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要求进行。现场应注意VOCs检测项目对保护剂的要求,在实验室内完成保护剂添加并记录加入量。
(二)采样现场需配备样品保温箱,保温箱内放置冷冻的蓝冰,样品采集后应立即存放至保温箱内,保证样品在4℃低温保存。
如样品采集当天不能将样品寄送至实验室进行检测,样品需用冷藏柜4℃低温保存,冷藏柜温度应调至4℃。
(三)样品寄送到实验室的流转过程要求保存在存有冷冻蓝冰的保温箱内,4℃低温保存流转。
九、样品分析检测
(一)检测项目
初步调查土壤和地下水的分析检测项目可包括:重金属、无机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总石油烃(TPH)、多氯联苯、多溴联苯、二噁英等。其中,挥发性有机物应包含单环芳烃、卤代脂肪烃、卤代芳香烃、三卤代甲烷;半挥发性有机物应包含苯酚类、酞酸酯类、多环芳烃类、卤代醚类、硝基芳烃及酮类、亚硝胺类、苯胺类和联苯胺类、氯化烃类。
实际调查过程中应根据保守原则,结合地块内企业的行业类型、生产工艺、原辅材料,按照表1确定土壤与地下水的分析检测项目。其中,检测选测项目的样品数不得低于总样品数的50%。如企业地块历史涉及多个不同行业,分析测试项目应覆盖所有行业的检测指标。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的具体指标见表2。
表1 初步调查土壤和地下水分析测试项目
工业门类 | 行业大类① | 必测项目 | 选测项目 |
制造业 | 33金属制品业 | 重金属、无机物、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 | 总石油烃 |
35专用设备制造业 | 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总石油烃 | 多氯联苯和多溴联苯类 | |
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设备制造业 | |||
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重金属、半挥发性有机物、挥发性有机物 | 总石油烃 | |
34通用设备制造业 | 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 | 总石油烃、多氯联苯和多溴联苯类 | |
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总石油烃 | 多氯联苯和多溴联苯类 | |
17纺织业 | 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二噁英② | 总石油烃 | |
18纺织服装、服饰业 | |||
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
27医药制造业 | 重金属、无机物、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 | 总石油烃 | |
36汽车制造业 | 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总石油烃 | 多氯联苯和多溴联苯类 | |
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
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重金属、无机物、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总石油烃 | 多氯联苯和多溴联苯类 | |
22造纸和纸制品业 | 重金属、半挥发性有机物、挥发性有机物、二噁英③ | 总石油烃、多氯联苯和多溴联苯类 |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44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4411火力发电和4417垃圾焚烧发电) | 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二噁英 | 多氯联苯和多溴联苯类 |
仓储业 | 59危险化学品储运 | 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总石油烃 | 多氯联苯和多溴联苯类 |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46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4620污水处理厂) | 重金属、无机物、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 | 多氯联苯和多溴联苯类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77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7724危险废物治理) | 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总石油烃 | 无机物、多氯联苯和多溴联苯类 |
77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7723固体废物治理) | 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 | 总石油烃、无机物、多氯联苯和多溴联苯类 | |
78公共设施管理业(7820垃圾填埋场) | 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 | 多氯联苯和多溴联苯类 |
注:①行业类型及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
②如纺织原辅材料不涉及氯醌类物质,可不测二噁英;
③如造纸原辅材料不涉及含氯漂白剂、防腐剂(多氯酚类物质)、油基消泡剂,可不测二噁英。
表2 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指标
大类 | 分类名称 | 污染物指标 |
重金属 | 总铜、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锌、总锑、总铅、总镉、总铊、总铍、总砷、总硒、总汞、总锰、总钴、总钒、总钼 | |
无机物 | 氰化物、氟化物 | |
挥发性有机物 | 单环芳烃 | 苯、甲苯、乙苯、苯乙烯、间-二甲苯和对-二甲苯、邻-二甲苯、正丙苯、异丙基苯、正丁基苯、叔丁苯、仲丁苯、对异丙基甲苯、1,3,5-三甲苯、1,2,4-三甲苯 |
卤代脂肪烃 | 二氯二氟甲烷、氯甲烷、溴甲烷、碘代甲烷、氯乙烯、三氯氟甲烷、氯乙烷、二氯甲烷、二溴甲烷、四氯化碳、五氯乙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1,3-二氯丙烷、1,2,3-三氯丙烷、1,2-二溴-3-氯丙烷、1,1-二氯乙烯、反式-1,2-二氯乙烯、顺式-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1,1-二氯丙烯、顺式-1,4-二氯-2-丁烯、反式-1,4-二氯-2-丁烯 | |
卤代芳香烃 | 氯苯、溴苯、2-氯甲苯、4-氯甲苯、1,3-二氯苯、1,4-二氯苯、1,2-二氯苯、1,2,4-三氯苯、1,2,3-三氯苯 | |
三卤代甲烷 | 三氯甲烷(氯仿)、三溴甲烷(溴仿)、一溴二氯甲烷、二溴氯甲烷 | |
半挥发性有机物 | 苯酚类 | 苯酚、2-甲基酚、3-甲基苯酚、3&4-甲基苯酚、2,4-二甲基酚、2-硝基酚、2-氯酚、2,4-二氯酚、2,6-二氯酚、4-氯-3-甲基酚、2,4,5-三氯酚、2,4,6-三氯酚、五氯酚、2,3,4,6-四氯苯酚、2,6-二甲基酚、3,4-二甲基酚 |
酞酸酯类 | 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 | |
多环芳烃类 | 萘、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a)蒽、䓛、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苯并(g,h,i)苝 | |
卤代醚类 | 双(2-氯乙基)醚、双(2-氯乙氧基)甲烷、4-氯联苯醚、4-溴联苯醚、二氯异丙基醚 | |
硝基芳烃及酮类 | 硝基苯、2,4-二硝基甲苯、2,6-二硝基甲苯、1,3,5-三硝基苯、五氯硝基苯、偶氮苯、4-氨基联苯、二甲氨基偶氮苯、2-甲基吡啶、乙酰苯(苯乙酮)、异佛尔酮、1-萘胺、5-硝基邻甲苯胺、戊炔草胺、非那西汀、4-硝基喹啉-N-氧化物 | |
亚硝胺类 | 二苯胺&N-亚硝基二苯胺 | |
苯胺类和联苯胺类 | 苯胺、2-硝基苯胺、3-硝基苯胺、4-硝基苯胺、4-氯苯胺、3,3-二氯对二氨基联苯、二苯呋喃、咔唑 | |
氯化烃类 | 五氯苯、六氯苯、六氯乙烷、六氯丙烯、六氯丁二烯、六氯戊二烯 | |
总石油烃 | C10~C40 | |
多氯联苯和多溴联苯类 | 多氯联苯(总量)①、多溴联苯(总量) | |
二噁英 | 二噁英(总量) |
注:①多氯联苯(总量)为PCB 77、PCB 81、PCB105、PCB114、PCB118、PCB123、PCB 126、PCB156、PCB157、PCB167、PCB169、PCB189十二种物质含量总和。
(二)检测实验室
检测实验室应具有水质和土壤检测项目的CMA资质,其检测能力应达需检测项目的70%以上。因部分检测项目无CMA资质或其他原因需要分包的,分包方必须具有相应检测项目的CMA资质。
(三)检测方法
土壤和地下水样品的分析测试方法原则上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GB)或环保行业标准(HJ)。检测实验室也可选用资质认定范围内的国际标准和区域标准,但不得选用其他标准方法或实验室自制方法。检测实验室应确保目标污染物的方法检出限满足筛选值的要求。土壤和地下水样品的检测报告应加盖CMA标识。
十、质量控制措施
质量控制包括现场采样质控和实验室质控。现场采样质控样一般包括现场密码平行样、现场空白样、清洗空白样、运输空白样等,总数应不少于总样品数的10%,其中现场密码平行样比例不少于5%。实验室质控样包括空白加标样、样品加标样和平行重复样,要求每20个样品分析一个系列的实验室质控样。
质控样分析结果不合格时,应查找原因,并将同批次样品重新分析。检测数据出现明显不合理情形时,应开展实验室间比对或重新采样分析。
现场采样质控和实验室质控情况应在初步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相关数据的分析统计结果应列入检测报告中。
十一、实验室样品保存与原始数据管理
检测实验室应保存所有的土壤样品(含土壤有机样品的提取液)及样品检测的原始数据(含电子数据),以备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抽查。土壤样品保存应满足国家长期留样的技术要求,至少保存3年;样品检测数据至少保存20年。
十二、筛选值选取
土壤污染物筛选值优先采用《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如国家或深圳市出台新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或筛选标准,则以新标准为准。
地下水污染物筛选值优先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中Ш类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没有的污染物,可参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上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标准中未涉及到的污染物,可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也可按照《污染地块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的计算方法制定筛选值,但应列出制定筛选值所选择的暴露途径、迁移模型和参数值。
十三、污染范围初步划定
初步调查结果表明该地块为污染地块的,则应采用无污染点位连线法初步划定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范围。
第五章 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技术要求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是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程度和范围,获取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等所需的参数。
一、调查范围与初步调查的要求一致。
二、调查介质与初步调查的要求一致。
三、点位布设(一)土壤点位布设
采用系统布点法开展加密调查。初步调查划定的污染区域,原则上土壤点位每400 m2不少于1个;初步调查划定的污染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原则上土壤点位每1600 m2不少于1个。
(二)地下水点位布设
根据初步调查的结果大致判断地下水污染羽的分布,在地下水水流方向增设地下水点位,进一步确定地下水的污染范围。详细调查地下水点位每6400 m2不少于1个。
地下水点位的数量和间距应综合考虑水文地质特征以及地下水流向。如地块面积较大,地下水污染较重,地下水较丰富,应在地下水径流的上游和下游各增加1~2个点位。
四、样品采集与初步调查的要求一致。
五、样品保存与初步调查的要求一致。
六、样品分析检测土壤和地下水的分析检测项目为初步调查确定的关注污染物。
为满足后续风险评估的需要,应在包气带和饱和带土壤中各取3个以上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理化性质分析,土壤的理化性质参数包括:pH、容重、密度、含水率、孔隙率、有机质含量、渗透系数(横向/纵向)等。土壤理化样品的保存和分析方法参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要求执行。
七、水文地质调查需要调查:地块土层结构及分布、地下水位、水力梯度、地下水流速及流向等。
八、质量控制措施与初步调查的要求一致。
九、筛选值选取与初步调查的要求一致。
十、污染范围划定根据地块实际情况,采用浓度插值或无污染点位连线的方法确定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范围。
土壤污染范围应根据不同污染深度分别划定,并确定拐点坐标,估算污染土方量,提供污染分层范围图和总图。
地下水应估算污染水方量,提供污染范围图;如存在多层地下水污染,还应估算各层的污染水方量并提供各层的污染范围图。
坐标和高程系统优先采用深圳市独立坐标系和黄海高程系。
第六章 土壤环境风险评估技术要求土壤环境风险评估的工作内容包括危害识别、暴露评估、毒性评估、风险表征、风险控制值计算等。通过风险评估判断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造成的人体健康风险是否超过可接受水平,并计算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风险控制值。
一、危害识别确定地块目前及未来土地利用方式以及敏感人群。
二、暴露评估根据实际暴露情景确定土壤与地下水的主要暴露途径,具体可参照表3。
土壤污染物的主要暴露途径一般选择1~6;如土壤中污染物可淋溶进入地下水,影响地下水环境质量,且地块地下水具有一定的保护和使用价值(例如作为饮用水、生活用水或工农业用水),则土壤污染物的暴露途径应选择1~7。
地下水污染物的主要暴露途径一般选择8~9;如地块地下水可能被用作饮用水,则地下水污染物的暴露途径应选择8~10;如地块地下水中污染物可迁移扩散进入周边水体(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影响周边水体环境质量,并且周边水体具有一定的保护和使用价值(例如作为饮用水、生活用水或工农业用水),则地下水污染物的暴露途径应增加11。
应列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各暴露途径下所选择的迁移模型和参数值,土壤和地下水特征参数应采用地块实际调查结果,受体暴露、建筑物特征、空气特征等参数应优先采用深圳市本地值,缺乏本地参数值的,可参考《污染地块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中的推荐值。
表3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主要暴露途径
序号 | 污染介质 | 暴露途径 |
1 | 土壤 | 经口摄入表层土壤 |
2 | 皮肤接触表层土壤 | |
3 | 吸入表层土壤颗粒物 | |
4 | 吸入室外空气来自表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 | |
5 | 吸入室外空气来自下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 | |
6 | 吸入室内空气来自下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 | |
7 | 土壤污染物淋溶到地下水 | |
8 | 地下水 | 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 |
9 | 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 | |
10 | 经口摄入地下水 | |
11 | 地下水污染物迁移到周边水体 |
关注污染物的毒性参数可参考《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未规定的,可引用国际权威机构发布的具有较高认可度的参数值,并明确说明数据来源及选择依据。
四、风险表征风险表征应根据每个土壤和地下水样品中关注污染物的检测数据,分别计算致癌风险和非致癌危害指数。
土壤和地下水中单一污染物的致癌风险超过10-6或非致癌危害指数超过1的采样点,其代表的地块区域应划定为风险不可接受的污染区域。
五、风险控制值土壤和地下水风险控制值的制定方法参照表4。
对于致癌风险超过10-6或非致癌危害指数超过1的关注污染物,需计算其风险控制值。污染物同时具有致癌风险和非致癌风险时,应分别计算基于致癌效应和非致癌效应的风险控制值,选择其中的最小值作为风险控制值。
如地块土壤中污染物可淋溶进入地下水,影响地下水环境质量,并且地下水具有一定的保护和使用价值,则应计算保护地下水的土壤风险控制值。如地块地下水中污染物可迁移扩散进入周边水体(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影响周边水体环境质量,并且周边水体具有一定的保护和使用价值,则应计算保护周边水体的地下水风险控制值。
表4 风险控制值的制定
序号 | 类型 | 计算内容 | 取值方法 |
1 | 土壤风险控制值 | 基于致癌效应的土壤风险控制值 | 取最小值作为土壤风险控制值 |
2 | 基于非致癌效应的土壤风险控制值 | ||
3 | 保护地下水的土壤风险控制值 | ||
4 | 地下水风险控值 | 基于致癌效应的地下水风险控制值 | 取最小值作为地下水风险控制值 |
5 | 基于非致癌效应的地下水风险控制值 | ||
6 | 保护周边水体的地下水风险控制值 |
土壤和地下水风险控制值可用于确定污染地块实施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的范围。风险控制值并不完全等同于修复目标值,确定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修复目标值时,应将风险控制值作为主要参考值,并根据不同修复模式和修复后处置方式,综合考虑技术、经济、时间等方面的可行性而确定。修复目标值可依据《污染场地修复技术导则》(HJ 25.4)确定。
可采用风险插值或无风险点位连线的方法确定土壤和地下水的风险控制范围。土壤的风险控制范围应根据不同污染深度分别划定,并确定拐点坐标,估算需风险控制的土方量,并确定风险控制分层范围图和总图。地下水应估算需风险控制的水方量,并提供地下水的风险控制范围图;如存在多层地下水污染,还应估算各层需风险控制的水方量并提供各层的风险控制范围图。
第七章 报告编写及专家评审要求一、内容要求初步调查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地块概况、资料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污染识别结果与分析、初步调查布点采样方案、现场采样和实验室分析、初步调查结果与分析等。报告结论应明确是否为污染地块,是否需要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若确定为污染地块,应明确关注污染物类型、浓度和大致污染范围。
详细调查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地块基本信息、主要污染物种类、重点污染区域、详细调查布点采样方案、水文地质调查方案、现场采样与实验室分析、详细调查结果与分析等。报告结论应明确污染物浓度、分布及范围,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地块基本信息、地块概念模型、风险评估方法、风险水平、风险控制值和风险控制范围等。报告结论应明确关注污染物的风险水平是否超过可接受风险,是否需要开展治理修复或风险管控。
二、形式要求报告封面应加盖地块责任单位和专业机构的公章,并附从业人员责任页。从业人员责任页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参与成员、报告审核人及报告审定人,上述人员均需签字确认。
报告应包括以下图件和附件:
(一)相关图件包括:
1. 地理位置图
2. 各历史时期的地形图和影像图
3. 平面布置图
4. 地块规划图
5. 工艺流程图
6. 地下管线图
7. 土壤和地下水点位布设图
8. 地下水流向图
9. 地质剖面图
10.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范围图
11. 地块概念模型图(风险评估)
12. 分层显示的风险控制范围图(风险评估)
13. 风险控制范围总图(风险评估)
(二)报告附件应包括:
1. 人员访谈记录表
2. 土壤现场采样及岩芯照片
3. 地下水成井及采样照片
4. 地下水建井洗井记录表
5. 土壤和地下水钻孔、采样记录表
6. 样品流转记录表
7. 样品检测报告(须加盖CMA标识)
8. 检测实验室资质证明材料
9. 土壤理化性质检测报告(详细调查,须加盖CMA标识)
10. 暴露参数的取值及来源(风险评估)
11. 风险评估计算过程(风险评估)
12. 专家评审意见
13. 专家签到表
14. 专家评审意见修改说明
三、专家评审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或申报主体将初步调查报告、详细调查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上传至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前,应组织具有较高专业素养和能力水平的5名或以上专家对报告进行评审,评审会前要组织专家对地块进行现场察看。专家要按照“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严格对照本指引的技术要求,审查报告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专家评审意见结论用语应明确:
1、调查评估工作是否严格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进行;
2、调查评估报告是否通过专家评审,或需修改后再次组织专家评审;
3、地块是否属于污染地块,是否需要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初步调查报告);
4、地块是否存在潜在风险(详细调查报告);
5地块风险水平是否超过可接受风险,是否需要开展治理修复或风险管控(风险评估报告)。
专家评审意见应作为报告的重要附件,上传至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附件1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环境基础设施用地基础信息表
附件2深圳市**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关于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工作的通知(样本)
*********公司:
你司拟承担的*******项目用地(或你司原址用地)原为重点行业企业(或环境基础设施)用地,现拟转变为居住用地(或商业用地、学校等公共设施用地,或者是“拟收回土地使用权”、“因重点行业企业/环境基础设施关闭搬迁”)。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2号)要求,该项目用地已被我局列为疑似污染地块,现要求你司对项目用地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你司自接到此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项目用地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编制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经专家评审后,上传至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114.251.10.109/landuserlogin.jsp,登录用户名:44030***,密码:******)。
二、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指引》的要求开展。
三、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须通过你司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四、我局有权对你司开展的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工作进行现场核查或监测,查阅、复制相关文件、原始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你司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五、你司及受你司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对调查报告及调查结论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我局将对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及报告编制过程中未按规范实施、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的专业机构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并将专业机构失信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深圳市***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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