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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氨制冷的内外有别——浅谈液氨事故根源

氨制冷的内外有别——浅谈液氨事故根源


        吉林和上海的液氨泄漏事件发生后,一部分人认为祸根在氨,因而要求取缔氨制冷;而另一些人则表示,发达国家使用氨制冷很普遍,使用的范围甚至比中国还宽广,问题在于管道设备,罪不在氨。其实双方说的都有道理,不过也都不完全。

  对于氨制冷,确实存在着有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中国对氨制冷的限制比发达国家还严。但中国的氨泄漏灾难性事故却比发达国家频繁得多。问题出在哪里?

  问题出在使用范围上。德国对危险品的使用进行限制,对氨这类易燃有毒危险品,规定容纳该类危险品的管道容器不得进入人员密集和没有给该区域人员配备防护装具的范围;于是氨制冷在制冷机房,制冷机房有相应的通风装置,氨的用量有限,如果输送到制冷机房外使用,则必须保障管道和蒸发器等设备所处的区域人员不密集、该区域人员配备防护装具。

  发达国家,例如德国,对每一种危险品的生产、存储、运输管理,以及发生事故时的处理办法和人中毒的抢救方法,都有非常系统严谨的管理规定和事故应对指导意见书。当年笔者在德国的大学化学系学习时,办公室就放着各种化学品中毒后抢救办法的光盘,以防意外。液氨是一种易燃有毒气体,属于危险品。既然是危险品,就应按照危险品的办法管理,对氨的存储、运输、使用和数量应该有具体的限制管理办法。

  而中国则重点限制了氨制冷的领域,如民用建筑禁止使用氨制冷。但生产厂房属于可以使用氨制冷的领域。从吉林和上海的这两起恶性氨泄漏事故看,液氨管道显然铺设到了人员密集区内,在上海的这家冷库,管道通过的区域甚至有员工宿舍。真不知是中国的设计规范对此缺乏明确的规定还是设计人员违反了设计规范?

  中外对氨制冷应用最著名的冲突案例就是珠海机场的氨制冷系统。

  珠海机场1992年引进瑞典FMT公司的站坪无车辆系统。但在谈判后期才发现外商提供的两台400冷吨制冷机组冷媒为氨。因此中方向外商提出:由于中国现行规范有明确规定,民用建筑应禁止使用氨制冷,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不宜采用氨制冷,因此珠海机场不能采用氨制冷。而外商方面认为:氨制冷在欧洲发达国家机场有许多应用案例;机场建筑属于介于民用和工业的商用建筑;全球范围内氟利昂制冷剂将被禁止,因此氨制冷剂重新复活;制冷机组氨的使用量很小,只有230公斤,机房是独立的。由于氨制冷机组是整个系统的一部分,换其他制冷剂的机组很困难,经技术论证安全又有保障。因此最终中国有关政府机构特批了珠海机场使用氨制冷。这个案例中最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采用了氨制冷,但氨仅存在于该机房,不用氨传输供冷,而是在制冷机房采用冷冻水与液氨换热,用冷冻水为停机坪的飞机供冷,氨不出制冷机房。

  吉林和上海的这两起氨泄漏恶性事故,说明了中国对氨的使用不是管理得不严格,而是管理得不科学不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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