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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印发《河源市高新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河高管委发〔2022〕16号)

关于印发《河源市高新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河高管委发〔2022〕16号)


关于印发《河源市高新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河源市高新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粤府〔2020〕71 号)、《河源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河府〔2021〕31号)有关要求,现就河源市高新区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称“三线一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为基础,将管辖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管控单元,在一张图上落实生态保护、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资源利用管控要求,按照环境管控单元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构建环境分区管控体系。通过编制“三线一单”,着力推动河源国家高新区立足“高新站位”,加快建设以产为重、以城为先、产城融合,加速打造成全市承接“双区”产业延伸的牵引区和引领全市发展的产业新城、科技新城。协同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深化环评审批领域放管服改革,促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产生活方式。

  (二)基本原则

  尊重科学,系统评估。尊重自然规律,对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的结构、功能、承载、质量等进行系统评估,全面掌握区域空间生态、水、大气、土壤等要素和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质量管理、污染物排放控制、资源开发利用等领域的基础状况,形成覆盖全域、属性完备的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基础底图。

  坚守底线,空间管控。牢固树立底线意识,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要求,落实到区域空间上,根据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属性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形成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全域覆盖,精细管理。开展区域生态环境评价,建立一套覆盖高新区区域的“三线一单”管控体系,形成更为精细的综合管控单元,并制定精细化的管控要求。

  试点简化,服务改革。紧密围绕环评审批领域放管服改革,强化分类管理。对生态环境影响小、风险可控的领域实施简化管理,试行环评豁免、告知承诺制、简化环评内容等改革措施。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建立较为完善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高新区内“三生”空间(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布局更加合理,产城融合效果明显,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稳步提升,绿色发展水平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

  到2035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巩固完善,“三生”空间格局基本稳定,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产城融合优势凸显,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升,资源节约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生产生活方式总体形成,生态环境优美的现代工业新城基本建成。

  二、环境管控单元划定和准入要求

  管控单元依据高新区现行的片区划分为深河A区、中心区和明珠片区。

  在遵循省、市有关产业园区管控要求的基础上,提出高新区全区范围内的集中居住区、办公区域以及区内教科研、医疗卫生等敏感区域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工业用地禁止引入含酸洗、喷涂等排放异味的生产工序的项目以及噪声较大的项目的要求。高新区全区范围内严格限制建设包装、工业涂装等涉VOCs排放项目。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量在300公斤以上的项目,与敏感区域距离尽量保持在100米以上。高新区全区范围内涉及距离控制类的新、改、扩建项目,在厂房建设规划阶段建设单位须向生态环境审批管理部门征求用地意见,经确认同意后方可提交规划审批。同时,结合高新区实际形成了片区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一)深河A区

  深河A区主导产业:重点发展饮用水、食品、大数据产业等绿色产业。

  管控要求:深河A区毗邻新丰江饮用水源保护地,需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切实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临近生态保护红线——广东河源大桂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本区域需合理设置控制开发区域,严格管控项目类型,确保自然保护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地的生态环境质量不受影响。临近新丰江饮用水源准保护区的深河A区需严格按照该区的主导产业引入项目,严格控制有酿造工序的,且对水质会产生较大影响的涉水产业;深河A区内涉及到文化科研教育、医疗卫生、居住区环境敏感区域应依据实际情况建设隔离带,设置一定的控制区域。

  (二)中心区

  中心区主导产业:重点发展电子信息、精密制造、食品饮料产业。

  管控要求:中心区现有个别工业企业与主导产业以及发展定位还存在较大差距,需根据园区总体规划和发展实际对现有个别企业进行引导,引导其逐步退出或搬迁。中心区内涉及到文化科研教育、医疗卫生、居住区环境敏感区域以及东江沿岸走廊与工业企业之间应依据实际情况建设隔离带。中心区内东江干流、河道隔离带,以及周边的河流水域,以区域生态修复及保护工程、景观保护及应急救援为主,切实保护东江干流沿岸生态廊道内的自然环境,廊道可结合旅游发展合理布置配套服务设施。

  (三)明珠片区

  鉴于明珠片区现定位为着力打造功能完善、服务一流、宜居宜业的城市新客厅,仅提出基本管控要求。

  管控要求:明珠片区现有工业企业与发展定位存在较大差距,需根据园区总体规划和发展实际对现有企业进行引导,引导其逐步退出或搬迁。同时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结合现状建设情况和规划情况进行综合改造,重点对区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旧城镇、旧村庄进行改造,同时对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同时进行改造,持续做好自然生态资源保护工作,对低效存量建设用地进行盘活利用,提升土地利用价值。明珠片区内涉及到文化科研教育、医疗卫生、居住区环境敏感区域与工业企业之间应依据实际情况建设隔离带,并与工业企业保持一定的空间防护距离。明珠片区内原则上不再引进涉VOCs、扬尘、恶臭、噪声排放较重的工业企业类型。

  三、试行豁免和优化建议

  (一)试行豁免

  通过制定豁免环评的建设项目名录,对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以下建设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范围。

  1.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等建设项目;

  2.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程、扶贫建设工程、民生水利设施、碧道、绿道、古驿道建设等有关项目;

  3.不涉及新增用地、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的改造项目;

  4.除上述情形外,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其他建设项目。

  除上述列入《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之外,还有列入《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河源市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1年版)》中的项目类型。

  (二)试行告知承诺

  高新区内进行项目和工程建设,符合以下情形且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可试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

  表1 试行告知承诺制条件

序号项目类型依据
1符合相关规划环评要求及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号)
2城镇污水处理厂等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完善的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类等建设项目;
3不涉及新增用地且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扩建项目;
4高速公路互通立交等污染防治技术成熟、生态环境影响可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执法予以纠正的建设项目;
5国家、省有关改革政策要求实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
6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工程;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城镇生活垃圾转运站;城镇粪便处置工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127号)
7医疗卫生;公园;灌区工程、防洪治涝工程;河流整治;
8等级公路;长途客运站;城市道路;城市桥梁、隧道;城镇管网及管廊建设;
9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等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和法规,不会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重大民生利益等产生不可逆影响,不对周边重要生态功能区域和环境敏感区域产生影响和破坏,并可通过后期监管执法予以纠正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事项。

  (三)试行简化

  1.简化方式

  根据《关于印发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操作规程的函》(粤自然资﹝2019﹞2284号)和《河源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操作指引的函》(河源自然资函﹝2019﹞851号),尽快组织开展高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形成高新区整体的区域评估成果。对符合区域评估结论的入园建设项目,相关区域评估结论可作为环评文件的简化依据。

  2.简化条件

  (1)可通过从规划层次、综合层面解决园区面临的环境制约因素,相关项目环评可适当简化。

  (2)环境基础设施如污水处理厂、固废处理中心、集中供热(供气)等园区重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并持续运转且完全满足园区各项要求且有相关余量保证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后,相关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可适当简化。

  (3)建议在高新区内建立完善的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形成连续稳定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形成能够反映区域环境质量变化和特征的序列数据,可为后续入园建设项目环评提供前期数据支持,可缩短环评前期工作周期,简化现状评价内容。

  3.简化内容

  (1)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简化。区域评价通过审核且在规划环评有效期内,符合各片区发展定位的建设项目,对于拟建的建设项目尚未超过5年,园区环境管理体系健全、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完备、环境质量数据齐全,同时各要素环境质量满足相应标准要求,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可适当简化。

  (2)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简化。规划环评通过审查且在规划环评有效期内,对于符合规划产业定位、符合规划环评提出的产业准入清单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环评阶段已深入分析了规划相关政策,特别是该建设项目所处行业的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与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内容可以简化。

  (3)项目选址和生态环评简化。规划环评通过审查且在规划环评有效期内,规划环评阶段深入论证了规划所含不同功能区布局的环境合理性,符合规划产业定位且选址满足规划功能分区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项目选址可以简化。规划影响范围内不存在生态敏感区的,所包含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亦可以简化。

  (4)废水、固废处理措施简化。规划环评通过审查且在规划环评有效期内,规划环评深入论证了园区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规模要求,园区按要求建设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管网、集中供热、集中供气等环保基础设施,对于可以依托园区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其相应影响分析内容可简化。

  (5)公众参与简化。规划环评通过审查且在规划环评有效期内,园区根据规划环评分析结果,划定了环境防控距离,并且园区内及园区周边居民已按规划环评要求完成动迁,园区无环境纠纷,园区所包含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可以参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通过减少公示时间或者公示方式等形式进行简化。对依法批准设立的产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若该产业园区已依法开展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且该建设项目性质、规模等符合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通过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时可以予以简化。

  (四)判别要点

  除上述实施简化管理的项目外的其余建设项目,可以参考以下流程对建设项目进行预判。

  1.判断行业类型相符性

  (1)明确行业类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最新版本)》——判断项目所采用的设备及生产工艺是否属于限制类或者淘汰类产业项目;

  (3)《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发改体改规〔2020〕1880号)——判断是否属于负面清单的“禁止引入类”。

  2.判断选址相符性

  (1)鉴于在高新区位于源城区,在《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属于省级重点开发区域粤北山区点状片区,总体选址符合要求;

  (2)判断具体选址是否符合高新区各片区的产业发展导向;

  (3)判断项目选址周边是否符合高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判断项目选址应避免使用非工业用地地块如集中居住、医疗、教育等区域,避免占用绿地、水域等生态空间,避免选址在东江干流和一级支流两岸最高水位线水平外延五百米范围内。

  3.大气污染物排放与相关政策相符性

  (1)《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

  ①判断是否符合源头替代的要求,采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替代溶剂型相关原料;

  ②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需具备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建设末端治理设施;

  ③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④属于文件中相关重点行业的,需判断是否符合各重点行业具体要求。

  (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涉及VOCs的行业企业需判断是否符合标准中有关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工艺、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及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3)《关于印发〈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0〕33号)

  判断是否符合以下情形: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对于采用局部集气罩的,应根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点位,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米/秒。

  (4)《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

  判断是否属于方案中严格限制的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

  (5)《广东省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粤办函〔2021〕58号)

  判断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①粤东西北地区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和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②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生物质等分散供热锅炉。

  (6)《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发〔2019〕2号)

  新建涉及炼油与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合成纤维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电子元件制造、纺织印染、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等12个行业的项目所需VOCs总量指标实行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

  (7)《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河府办〔2017〕51号)

  限制引入涉涂装行业项目。依据:严格涉涂装行业项目准入条件,全市新建、扩建的家具制造、金属制品、电器机械制造、汽车制造、塑胶五金、电子制造、印刷等涉及使用涂料的行业必须全部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

  4.水污染物排放与相关政策相符性

  (1)《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

  判断建设项目是否属于《条例》中的严格控制和禁止类项目。

  严格控制类:新建造纸、制革、味精、电镀、漂染、印染、炼油、发酵酿造、非放射性矿产冶炼以及使用含汞、砷、镉、铬、铅为原料的项目。

  禁止类:除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项目外,还禁止新建农药、铬盐、钛白粉生产项目,禁止新建稀土分离、炼砒、炼铍、纸浆制造、氰化法提炼产品、开采和冶炼放射性矿产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禁止在东江水系岸边和水上拆船。

  (2)《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1〕339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府函〔2013〕231号)

  判断是否属于排放汞、砷、镉、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依据:东江流域内停止审批向河流排放汞、砷、镉、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

  5.固体废物排放与相关政策相符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

  判断新建项目固体废物产生和排放情况,需严格遵守《固废法》。

  6.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及相关政策相关性

  (1)《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2020年)

  判断是否涉及危险化学品,如新建项目涉及危险化学品需严格按照上述《意见》执行。

  (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判断新建项目是否涉及名录中废物,谨慎项目准入。

  (3)《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办法》

  涉及危险废物的新建项目,需遵守《管理办法》。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判断新建项目是否涉及危险废物经营管理,如新建项目涉及危险废物经营管理需严格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7.噪声污染及相关政策相符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9年)

  判断新建项目所采用的设备是否属于淘汰的设备。

  涉及其他重点项目、敏感项目,通过上述法律法规无法直接判断的,可采取专家预评审制度。通过聘请行业领域专家,对项目进行预评审,提出项目建设建议和意见。

  四、实施应用

  (一)加强组织协调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三线一单”管控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需把“三线一单”管理要求深度嵌入高新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行业发展规划等各项规划中,充分发挥“三线一单”宏观调控和战略引导作用,不断提高“三线一单”成果应用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加强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强化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定期开展评估,便于长效管理,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成果落地及应用

  要从高新区的生态环境特征和发展定位出发,重点围绕新区高质量发展、高水平保护,结合问题导向,不断完善和优化“三线一单”成果。充分理解“三线一单”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关系,把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系统落实到国土空间上,建立协调机制,加强综合调控。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充分融入综合决策,为高新区产业结构升级调整、布局优化、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及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提供有力支撑。

  (三)加强定期评估更新

  每5年组织开展高新区“三线一单”实施情况评估,充分听取更新调整意见,依据评估情况编制“三线一单”更新调整方案。加快推进“三线一单”数据共享,要深入推进“三线一单”成果在园区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以及项目专家预审等在环境管理中的全面应用实施,充分发挥“三线一单”对环评管理的优化,实现更加精简、科学、高效;在生态环境管理层面,扎实推进“三线一单”成果实施应用,加强数据共享、信息公开和宣传培训,加快应用平台建设,努力打造生态环境的大数据并及时纳入现有智慧监管系统;让“三线一单”成为高新区管委会宏观决策的科学工具。

  附件:广东省河源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准入清单

  附件:广东省河源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行政区划

管控单元分类
要素细类







ZH44160220008河源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即深圳(河源)产业转移工业园)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园区型重点管控单元水环境一般管控区、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土地资源一般管控区、水资源一般管控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江河湖库岸线重点管控区
管控维度管控要求
区域布局管控1-1.【产业/鼓励引导类】园区需要以各片区主导产业为导向,优先引进无污染或轻污染的项目。加强对园区内及周边村庄、学校、规划居住区等环境敏感点的保护,周边与高埔村、罗塘村、泥金村、杨子坑村等村庄以及新丰江饮用水源保护区、广东大桂山地方级自然按保护区之间应合理设置控制开发区域(产业控制带),产业控制带内优先引进低污染的生产性服务业,或适当布置废气排放量小、工业噪声影响小的产业。园区内文化教育区、居住区、医疗卫生等敏感区域与工业企业之间应依据实际情况建设绿化隔离带。1-2.【产业/禁止类】禁止引入电镀、鞣革、漂染、制浆造纸、化工及稀土冶炼、分离、提取等水污染物排放量大或排放第一类水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1-3.【水/禁止类】禁止在东江干流和一级支流两岸最高水位线水平外延五百米范围内新建废弃物堆放场和处理场。1-4.【大气/限制类】严格限制建设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涉VOCs排放项目。1-5.【能源/禁止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设施。
能源资源利用2-1.【能源/鼓励引导类】园区内能源结构应以电能、燃气等清洁能源为主。2-2.【资源/鼓励引导类】提高园区土地资源利用效益和水资源利用效率。2-3.【其他/综合类】有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新引进项目清洁生产水平须达到本行业国内先进水平。
污染物排放管控3-1.【水/禁止类】园区附近的东江干流水体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3-2.【水/禁止类】禁止向河流排放含汞、镉、六价铬、持久性有机污染物。3-3.【水/限制类】园区(按照规划环评面积16.6197km2统计)主要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值如下:191.63t/a、13.51t/a。3-4.【大气/限制类】园区(按照规划环评面积16.6197km2统计)各片区主要工业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值如下:中兴片区11t/a、23t/a;高埔片区116t/a、198t/a。3-5.【大气/限制类】涉气建设项目实施NOx、VOCs排放等量替代。
环境风险防控4-1.【土壤/综合类】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应在有土壤污染风险位置设置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依法开展自行监测、隐患排查、周边监测。4-2.【其他/综合类】园区管理机构应定期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编制完善综合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整合应急资源,储备环境应急物资及装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全面提升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能力。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项目应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应与园区、城南污水处理厂应急预案衔接,防止事故废水、危险化学品等直接排入东江。定期对排污管网进行检查,纳污水体设置水质监控断面,发现问题及时解决。4-3.【其他/鼓励引导类】园区管理机构定期开展环境保护状况与管理评估,并做好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年度环境管理状况评估及信息公开等工作。


附件:

1.关于印发《河源市高新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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