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包括依法确定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及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 同一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简要: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指引:信用修复承诺书,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信用中国模板),附件3:行政处罚信息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附件4: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构一览表
简要: 2022年1月18日,市政府七届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强制维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机动车排气办法》)和《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扬尘污染办法》)进行了修正,并于2022年3月3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