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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信箱:关于合成树脂排放标准中废气排放量疑问的回复


关于合成树脂排放标准中废气排放量疑问的回复

2018-11-27


来信: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中,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废气排放量要求不高于0.5kg/t产品,这个排放量按字面理解和附录B中的计算方法, 这个“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废气排放量”更像指的是废气经过末端处理后的最终排放量。但是未见贵部其他排放标准中有这样的指标(一般是基准排气量),请问该标准中“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废气排放量”到底指的是废气经过末端处理前,还是末端处理后的排放量? 规定这个指标有什么考量吗?

回复: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和表5中总量控制指标“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为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的最高允许排放量,是指经末端治理后需要达到的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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