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指导全市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强制维护实施办法》《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实际,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4部法律、规章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4部法律、规章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2021年版)》(深环〔2021〕210号)仍有效,其“总则”以及环境违法企业主动公开道歉承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等相关规定均适用于本次印发的4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
2.《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
3.《深圳经济特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强制维护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
4.《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
5.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4部法律、规章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的解读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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