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市“五大流域”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的通知
深人环〔2018〕461号
各区(新区)环保水务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打赢治水提质攻坚战,持续改善深圳市深圳河、茅洲河、龙岗河、坪山河、观澜河流域(以下简称“五大流域”)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及九个整改专项方案的通知》(深办字〔2017〕35号)、《市人居环境委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相关要求,现就加强“五大流域”范围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粤环发〔2017〕2号),除重大项目和环保项目外,禁止批准新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二、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号),氮磷超标流域内涉及氮磷排放的建设项目实施氮磷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严控新增氮磷排放的建设项目。
三、进一步改善“五大流域”水环境质量,加快推进雨污分流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排放标准。
(一)对于污水未纳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区域,除重大项目和环保项目外,暂停审批有污水排放的建设项目;深圳河、茅洲河流域重大项目污水排放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Ⅳ类标准(总氮除外),龙岗河、坪山河、观澜河流域重大项目污水处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总氮除外)并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回用。
(二)对于污水已纳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区域,深圳河、茅洲河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生产废水排放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Ⅳ类标准(总氮除外),龙岗河、坪山河、观澜河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生产废水处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总氮除外)并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回用,生活污水执行纳管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市政污水处理厂。
(三)现有企业改建、扩建项目应满足“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技改减污”、“迁建减污”的总量控制要求。
四、鼓励工业项目入园。“五大流域”内拟进入配套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园区的建设项目,在符合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环评审查意见,通过辖区政府实现区域总量削减,落实主要污染物等量替换、倍量替换制度的前提下,不列入暂停审批范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名词解释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2018年7月30日
(联系人:范秀敏,电话:2391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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