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机构改革相关要求,我部对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予以公告。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本公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基层生态环境部门承接能力,及时调整公告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实施。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及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
附件: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
生态环境部
2019年2月26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2月27日印发
附件
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19年本)
一、水利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核电厂:全部(包括核电厂范围内的有关配套设施,但不包括核电厂控制区范围内新增的不带放射性的实验室、试验装置、维修车间、仓库、办公设施等项目)。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交直流输变电项目。
煤矿: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煤炭开发项目。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
四、原材料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不包括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
化工: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
五、核与辐射
除核电厂外的核设施:全部(不包括核设施控制区范围内新增的不带放射性的实验室、试验装置、维修车间、仓库、办公设施等项目)。
放射性:铀(钍)矿。
电磁辐射设施: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施及工程。
六、海洋
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等特殊性质的海洋工程:全部。
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全部(不包括海砂开采项目)。
围填海: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
海洋能源开发利用: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不包括海上风电项目)。
七、绝密工程
全部项目。
八、其他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不包括不含水库的防洪治涝工程,不含水库的灌区工程,研究和试验发展项目,卫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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