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开展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的通知》(环办科技〔2018〕5号 )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流程的通知》(粤经信规字〔2017〕3号),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工信部门)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部门)分别负责全市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和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因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而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由市工信部门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区(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工信部门协助市工信部门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辖区范围内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和因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而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作。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协助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实施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作。
第六条 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政府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行业有序推进,注重实效。
第二章 清洁生产审核
第七条 清洁生产审核分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广东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广东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包括以下类别:
(一)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二)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三)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和类金属砷的物质;
(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第八条 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九条 清洁生产审核程序:
(一)审核准备。开展培训和宣传,成立由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
(二)预审核。在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和清洁生产目标。
(三)审核。通过对生产和服务过程的投入产出进行分析,建立物料、水、电、气等资源生产平衡优化模型,找出物料流失、资源浪费环节和污染物产生的原因。
(四)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对物料流失、资源浪费、污染物产生和排放进行深入分析,提出若干套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对方案可行性进行初步论证和筛选。
(五)方案的确定。对初步筛选的清洁生产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性分析,确定符合企业实际、切实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
(六)方案的实施。实施已确定的清洁生产方案,并核算方案实施后的成效,包括经济效益及环境效益。
(七)持续清洁生产运行管理机制的建立。
第三章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条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须向市工信部门提出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申请,并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相应的技术佐证材料。
委托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须提交《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六条中咨询服务机构需具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一)提供4名以上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规程和节能、节水、污染防治管理要求技术人员的学历证明,经国家或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师培训的合格证书及载有社保部门公章的1年以上社保缴交证明材料;
(二)提交至少1名具备节能、环保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的证书;
(三)提供具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物料平衡测试、能量和水平衡测试的基本检测分析器具、设备或手段的证明材料。
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须提交《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六条中企业需具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一)提供4名以上负责本单位能源管理、环境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人员上岗培训合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
(二)提供4名以上经国家或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师培训的合格证书;
(三)清洁生产审核项目须由1名具备高级职称的企业人员或外聘人员负责,并须提供项目负责人高级职称证书。
第十一条 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同时登录“广东省清洁生产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www.gdqjsc.com)注册并填报相关信息及上传所需材料,程序如下:
(一)填写审核计划。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完成“服务平台”注册,登录平台填写审核计划、咨询服务机构、审核启动及完成时间等相关信息。
(二)提交验收申请。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后,填写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表第一稿(送审稿),并上传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送审稿)。
(三)提交材料。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后,修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填写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表第二稿(最终稿),并上传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最终稿)。
(四)材料审核。市工信部门审核企业在“服务平台”递交的材料,上传专家意见,并发布审核结果。
第十二条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验收分为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和市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实行自行申报、分级验收、属地管理、专家评审的组织原则。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进行现场验收时,咨询服务机构须安排至少1名项目审核咨询人员参与验收,以便在验收时做相应解释。
(一)市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符合验收申请条件的企业申请深圳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将所需的材料提交市工信部门,由市工信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市生态环境部门有关企业近三年污染物排放等环保达标情况。若无超标排污被行政处罚记录,再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
(二)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通过市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分为80分或以上,且验收前一年内无超标超总量排污、能耗超限额情况的企业,且审核效果显著的企业,如企业自愿,市工信部门推荐申请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
第十三条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程序及主要内容:
(一)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施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并取得一定的绩效后,应登录“服务平台”提出验收申请,并将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表、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提交至市工信部门。
(二)市工信部门对本细则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须提供的咨询服务机构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市工信部门组织清洁生产专家,开展现场验收工作。
(三)现场验收的专家组成员应从国家或地方清洁生产专家库中选取,由熟悉行业、清洁生产及节能环保的专家组成,且具有高级职称或十年以上从业经验的中级职称,专家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参加验收的专家如与企业或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现场验收程序包括听取汇报、材料审查、现场检查、询问答辩等,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汇报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包括审核过程、实施方案、取得绩效、存在问题、持续计划等。
2.专家组审核、核查企业清洁生产相关材料,包括审核验收报告、清洁生产实施方案证明材料、环评批复文件、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等。
3.专家组考察企业生产现场,实地检查清洁生产实施情况,包括方案实施、管理状况、工艺设备情况、水及能源监测计量设备情况等。
4.专家组询问企业清洁生产实施情况,重点审查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真实性,审核报告的规范性,污染减排、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工业装备控制、产品和服务等改进效果,环境、经济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并核实企业清洁生产水平。
5.专家组按照《深圳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分表》进行评分,并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依据《深圳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分表》综合得分达到60分及以上的企业,其验收结果为“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不合格:
(一)企业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二)企业污染物排放未达标或污染物排放总量、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规定限额的;
(三)企业不符合国家或广东省制定的生产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达不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三级水平(国内清洁生产一般水平)或同行业基本水平的;
(五)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开始至验收期间,发生节能环保违法违规行为或未完成限期整改任务;
(六)其他广东省规定的相关否定内容。
第四章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工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每年1月底前确定并发布本年度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和评估验收时限。
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各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初选名单及企业基本情况,报市生态环境部门核定后确定,书面通知企业,同时,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将名单在市相关媒体或者网站上公布。
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各区工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初选名单,报市工信部门核定后确认,书面通知企业,同时,由市工信部门将名单在市相关媒体或者网站上公布。
第十六条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审核的,应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将审核计划、审核组织、人员基本情况及具备自行开展审核条件的证明材料(同本细则第十条第三款)根据本细则第四条职责分工报市生态环境部门或市工信部门。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委托咨询服务机构进行审核的,应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将与咨询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咨询服务机构基本情况及其具备开展审核服务条件的证明材料(同本细则第十条第二款)根据本细则第四条职责分工报市生态环境部门或市工信部门。
第十七条 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登陆“服务平台”注册和填报相关信息,并在两个月内启动清洁生产审核。在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根据本细则第四条职责分工报市生态环境部门或市工信部门。
第十八条 重点行业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频次为:
(一)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的重点企业,每两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
(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七个产能过剩行业的重点企业,每三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
(三)《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的其他重污染行业的重点企业,每五年开展一轮清洁生产审核。
市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我市环境污染防治的需要调整相关行业的审核间隔。
第十九条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核时间或需要免除审核义务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审核完成时间截止前3个月以上根据本细则第四条职责分工报市生态环境部门或市工信部门批准。
无特殊原因拒绝、拖延或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或者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逾期不开展审核的企业或一次评估验收不合格的企业,滚动纳入下一轮审核名单。
第二十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工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清洁生产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
第二十一条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流程:
(一)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施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并取得一定的绩效后,应登陆“服务平台”提出评估验收申请,将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表、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提交至市生态环境部门或市工信部门。
(二)根据本细则第四条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部门或市工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或市工信部门组织清洁生产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现场评估验收。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三)评估验收的专家组成员应从国家或地方清洁生产专家库中选取,由熟悉行业、清洁生产及节能环保的专家组成,且具有高级职称或十年以上从业经验的中级职称,专家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参加评估验收的专家如与企业或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现场评估验收程序包括听取汇报、材料审查、现场检查、询问答辩等,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汇报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包括审核过程、实施方案、取得绩效、存在问题、持续计划等。
2.专家组审查、核实企业清洁生产相关材料,包括审核验收报告、清洁生产方案实施证明资料、环评批复文件、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等。
3.专家组考察企业生产现场,实地检查清洁生产实施情况,包括方案实施、管理状况、工艺设备情况、水及能源监测计量设备情况等。
4.专家组询问企业清洁生产实施情况,重点审查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真实性,审核报告的规范性,污染减排、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工业装备控制、产品和服务等改进效果,环境、经济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并核实企业清洁生产水平。
5.专家组按照《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评分表》进行评分,并形成评估验收意见。
(四)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依据《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评分表》综合得分达到60分及以上的企业,其验收结果为“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不合格:
1.审核完成后,企业未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广东省要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或污染物减排指标;
2.审核完成后,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未能符合限额标准要求;
3. 企业不符合国家或地方制定的生产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产业政策要求;
4.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开始至验收期间,发生节能环保违法违规行为或未完成限期整改任务;
5.达不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Ⅲ级水平(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或同行业基本水平;
6. 企业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7.纳入国家、省或市节能减排规划、行动方案的企业,未实施有针对性的中/高费方案;
8. 其他广东省规定的相关否定内容。
(五)通过评估验收的企业,须在一个月内将修改完善后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封面、扉页加盖公章)、修改说明、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表(表内绩效数据需根据专家组意见修正)上传至“服务平台”。经市生态环境部门或市工信部门审核通过后,企业可登录“服务平台”下载评估验收意见。“服务平台”具体操作流程与第三章第十一条相同。
(六)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结果可作为落后产能界定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具备本细则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咨询服务机构人员配备要求。
第二十三条 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依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和高效率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二)具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物料平衡测试、能量和水平衡测试的基本检测分析器具、设备或手段;
(三)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规程和节能、节水、污染防治管理要求的技术人员;
(四)拥有掌握清洁生产审核方法并具有清洁生产审核咨询经验的技术人员。
第二十四条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或工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跟踪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审核要求和进度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以及咨询服务机构应当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六章 奖励和惩戒
第二十六条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由各区根据财政政策制定相应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工作,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且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成效显著的企业予以激励。
第二十七条 市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清洁生产项目。
积极组织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大力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重点支持节能技术和装备、节能产品、环境治理技术和装备、环保材料和药剂、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等领域的技术创新、产品提升、应用示范,并将有利于清洁生产的技术、产品列入《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
第二十八条 市有关部门要重视技术进步的作用,积极做好先进工艺、技术、产品在清洁生产工作中推广和应用。
第二十九条 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费用,除政府资助、奖励资金外,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相关费用科目。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内部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成效显著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十条 企业、咨询服务机构不按照规定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的、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工信部门列入企业环境信用失信名单,并通过深圳信用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和市生态环境局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并由市生态环境部门或市工信部门责令其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过程中玩忽职守,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它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9年8月1 日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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