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深环〔2019〕163号
市生态环境局转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管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东深水源办:
现将《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发〔2019〕2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一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出具VOCS总量指标来源及替代削减方案的意见。
二、对VOCs排放量大于100公斤/年的新、改、扩建项目,进行总量替代,按照通知中附表1填报VOCs指标来源说明。其他排放量规模需要总量替代的,由本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行确定范围,并按照要求审核总量指标来源,填写VOCs总量指标来源说明。
三、各单位应于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将辖区内建设项目VOCs总量指标汇总(通知中附表1、2)报我局。
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2日
(联系人:廖汝娥,联系电话:23911755)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 2019年4月2日印发 |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