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19年国家排污许可证申领的公告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以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部令第45号)规定,本市启动畜禽养殖、食品制造、酒饮料、制鞋、人造板、家具、无机化学、聚氯乙烯、汽车制造、电池、电子、废弃资源加工、环境治理业、锅炉(通用工序)、电镀(通用工序)等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
依据《名录》全市辖区纳入2019年申领范围的排污单位。
二、核发机关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福田管理局、罗湖管理局、盐田管理局、南山管理局、宝安管理局、龙岗管理局、龙华管理局、坪山管理局、光明管理局、大鹏管理局、深汕管理局、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三、申请时限
现有纳入本次申领范围的排污单位,属于汽车制造、电池、锅炉(通用工序)行业的应当于2019年9月15日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属于畜禽养殖、乳制品制造、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等行业的应当于2019年9月20日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属于食品制造(除乳制品外)、酒饮料、制鞋、无机化学、聚氯乙烯、电子、废弃资源加工、环境治理业、电镀(通用工序)等行业的应当于2019年10月20日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
2019年12月31日之后建成的畜禽养殖、食品制造、酒饮料、制鞋、人造板、家具、无机化学、聚氯乙烯、汽车制造、电池、电子、废弃资源加工、环境治理业、锅炉(通用工序)、电镀(通用工序)等行业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从2020年1月1日起,纳入本次申领范围的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做好台帐记录,按期上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确保按证排污。
四、申领程序
纳入本次申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http://permit.mep.gov.cn)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在申领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
五、咨询电话
申领遇到困难和问题时,请及时向辖区环保部门反馈。
咨询电话:福田管理局82918943;罗湖管理局25225105;盐田管理局25229767;南山管理局86544397;宝安管理局27954743;龙岗管理局28948250;龙华管理局23336669;坪山管理局85208566;光明管理局23420097;大鹏管理局28333410;深汕管理局22101714;深圳市前海管理局36667448。
特此公告。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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