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关于印发
《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审核办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发〔2019〕2号)及市生态环境局管理要求,加强VOCs总量控制,做好涉VOCs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工作,现将《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审核办理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
1.光明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审核办理指引(试行)
2.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量说明函(模版)
3.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确认表(模版)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2019年12月13日
附件1:
光明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审核办理指引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发〔2019〕2号)及市生态环境局管理要求,对排放VOCs的包装印刷、电子元件制造、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等12个重点行业企业,要做到污染源“点对点”2倍量削减替代,落实新建、改建(技改)、扩建项目VOCs排放总量指标的来源,确保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VOCs排放的总量控制,特制订本办理指引。
一、办理范围
我局负责审批的新增VOCs排放量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包括备案类环境影响报告表)。重点行业包括炼油与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合成纤维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电子元件制造、纺织印染、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等12个行业。
二、办理原则
1.新建、改建(技改)、扩建新增VOCs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包括所有VOCs排放量规模,建设单位在申请项目环评审批或备案时一并将VOCs排放总量指标报我局审核。
2.对于新增VOCs排放的改扩建项目,应采取“以新带老”包括源头低挥发性原料改造或末端治理等措施削减现有VOCs排放量。
3. 2019年以前已开展过“一企一策”综合整治的企业,其VOCs削减量不能再算作该企业“以新带老”削减量。
三、办理流程
(一)审批类建设项目
1.报送
建设单位通过窗口同时递交项目环评文件材料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量说明材料。环评文件中须提供涉VOCs原辅材料MSDS(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2.受理
受理人员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受理,我局按照相关要求审核材料。
3.确认指标
我局在环评文件初审意见中列明VOCs总量指标分配意见及来源。建设单位按初审意见修改好环评文件后再次报批。
(二)备案类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在网上备案服务平台进行报告表备案时,需将VOCs总量说明材料作为报告表附件一同上传。
四、报送资料
1.项目环评文件材料
2.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量说明函(参照模板)
3.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确认表(参照模板)
附件2
关于XX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量说明函
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XX有限公司位于(建设地址),占地面积XX平方米,建筑面积XX平方米,项目投资XX万元,其中环保投资XX万元,主要从事XX,年产XX(建设内容)XX吨,主要生产工艺包括XX。
项目使用XX(有机原辅材料名称),在XX工序产生挥发性有机物(VOCs),经处理后,排放量为XX(例,65.43)千克/年,其中有组织排放XX(例,43.21)千克/年,无组织排放XX(例,22.22)千克/年。根据总量前置及“点对点”2倍量削减替代的要求,报贵局审核XX(例,44.44)千克/年。
说明单位(盖章):XX公司
年 月 日
备注:1.VOCs排放量由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两部分组成,建设单位向我局申请VOCs排放总量指标时,以“××吨/年(其中有组织排放部分××吨/年,无组织排放部分××吨/年)”方式表述。
2.申请量为总排放量的两倍,且保留小数点后2位有效数字。
附件3:
光明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确认表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 |||||
□新建 □改扩建 □其他变更 | |||||
所属行业 | 环评名录类别 | ||||
项目名称 | |||||
项目地址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建设内容(限200字):包括生产线、主要产品、产量等
(注:改扩建项目需阐述现有项目工程概况和改扩建内容) | |||||
二、VOCs申请总量计算过程 | |||||
三、建设项目产VOCs环节及VOCs削减措施(限500字) | |||||
改扩建项目申请量 | [改扩建工程新增排放量 (kg)-“以新带老”措施削减量 (kg)]*2 | ||||
新建项目申请量:排放量 (kg)*2= (kg) | |||||
我单位承诺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并按照相关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满足达标排放。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本申请表的最终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2位有效数字。
2.改扩建削减量:改扩建项目如果没有针对现有项目产生有机废气的工序进行“以新带老”整改的话,不需要说明削减情况,也不需要为现有项目申请VOCs总量。只需要针对本次改扩建新增的VOCs排放量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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