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已于2016年3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同时废止。
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在满足上述条件前提下,“豁免内容”含义如下:
一、“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指全过程(各管理环节)均豁免,无需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指收集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三、“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指利用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四、“填埋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指填埋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五、“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指水泥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六、“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指运输工具可不采用危险货物运输工具。
七、“转移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指进行转移活动的运输车辆可不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转移过程中可不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转移活动需事后备案。
序号 | 危废类别 /代码 | 危险废物 | 豁免环节 | 豁免条件 | 豁免内容 |
1 | 家庭源危险废物 | 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 | 全部环节 | 未分类收集 | 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
收集 | 分类收集 | 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 |||
2 | 193-002-21 | 合格皮革皮碎料 | 利用 | 用于生产皮件、再生皮革或静电植绒 | 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
3 | 252-014-11 | 煤气净化产生的煤焦油 | 利用 | 满足《煤焦油标准(YB/T5075-2010)》,但作为原料深加工萘取、洗油、蒽油等 | 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
4 | 772-002-18 |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 | 处置 | 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 | 填埋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
5 | 722-003-18 | 医疗废物焚烧飞灰 | 处置 | 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 | 填埋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
6 | 722-003-18 | 危险废物焚烧产生的废金属 | 利用 | 用于金属冶炼 | 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
7 | 900-451-13 | 采用破碎分选回收废覆铜板、印刷线路板、电路板中金属后的废树脂粉 | 运输 | 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 | 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
处置 | 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 | 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 |||
8 | 900-041-49 | 衣物废气包装无 | 收集 | 村、镇农户分散产生的衣药废气包装物的收集活动 | 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
9 | 900-041-49 | 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 | 全部环节 | 混入生活垃圾 | 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
10 | 900-044--49 | 由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造成的突发环境事故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 转移 | 经接受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按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的应急处置方案进行转移 | 转移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
处置 | 按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的应急处置方案进行处置或利用 | 处置或利用过程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 |||
11 | 900-044-49 | 阴极射线管含铅玻璃 | 运输 | 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 | 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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