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环〔2012〕89号
关于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3年本)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环保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2012年12月7日发布的《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3年本)》,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3年本)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12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12月14日印发
附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3年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如下(按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除外):
一、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项目;
二、可能造成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或重点流域重大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项目;
三、化学制浆、电镀、印染、鞣革、危险废物处置等五类重污染行业统一定点基地;
四、在省内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下列项目:
(一)化学药品、农药制造(单纯分装、复配除外);味精(利用商品谷氨酸生产味精除外)、柠檬酸、酒精制造,年产20万吨及以上造纸;
(二)金属冶炼(不含废金属冶炼等资源回收综合利用项目)、金属矿山及砷矿开发、电石、铁合金、焦炭、氰化法提炼产品、铅蓄电池生产、水泥熟料制造、日产500吨及以上玻璃制造、拆船;
(三)农林生物质燃烧发电,热电站;
(四)炼油、沥青、乙烯、精对苯二甲酸(PTA)、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及其它年产10万吨及以上基本化学原料生产;
(五)化学制浆、鞣革、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理处置(医疗废物处置除外);
(六)重污染行业统一定点基地外建设的电镀(含配套电镀工序项目)、印染(设漂染工序)项目;
(七)机场,危险化学品专用码头;
(八)跨流域或区域引(取)水工程,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或库容1亿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利枢纽工程、水库、水电站;
(九)需开展环保核查的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向项目;
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核技术应用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广播电视发射台、无线电台、雷达系统、移动通信系统项目;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
六、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水泥粉磨站、总规模65蒸吨/小时及以上锅炉(余热利用、电锅炉除外);
七、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新增工业废水日均排水量5000吨及以上项目;
八、本名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此前发布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划分的相关文件或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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