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中国生物质颗粒燃料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重点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依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以下简称“开发署”)项目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中国生物质颗粒燃料示范项目重点科研项目的立项、委托、评审、实施、验收等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中国生物质颗粒燃料示范项目指导委员会负责项目立项等重大事项的管理。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以下简称“开发署”)和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交流中心”)负责制订项目管理政策,审议项目的委托、签署协议、项目日常监督、财务审计等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
国家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项目办”)设在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主管项目日常管理、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第四条 重点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立项与委托
第五条 示范项目指导委员会根据示范项目目标,结合当前实际需要确定科研项目题目和研究内容。第六条 科研项目研究单位选择按照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项目管理规定,采取直接委托、询价、邀请招标等方式。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第七条 科研项目研究单位为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企业以及从事科学研究的其他组织。
第八条 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与科研项目研究单位签订委托协议。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项目任务书和进度计划要求要求编写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第十条 国家项目办组织评审专家对科研项目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进行评审,并将最终方案报交流中心审核。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为会议评审。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评审专家应当由示范项目专家委员会成员或其他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熟悉相关学科领域发展情况,学术造诣较深,办事公正。评审专家不应参与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应当对科研项目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评价判断:
(一)技术路线的可行性;
(二)项目主持人的科研能力及项目组成人员结构的合理性;
(三)具备相关科研条件和研究基础。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实行公告异议制度。交流中心将科研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方案等情况,在交流中心网站上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认为科研项目有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可以在公告期内向交流中心、国家项目办提出异议。
第十五条 国家项目办应当在公告结束后15日内将评审结果告知项目负责人。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以下要求填写《科研项目任务书》(附件1)(以下简称“任务书”):
(一)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要求填写任务书并提交依托单位审核,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二)依托单位审核任务书并提交交流中心和国家项目主任核准。任务书将作为科研项目实施、经费拨付、中期检查和验收的依据。
第十七条 国家项目办、依托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建立项目的档案。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并于承担项目当年起,在承担期内每年12月15日前通过依托单位向交流中心和国家项目办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附件3)(以下简称“年度进展报告”)。第十九条 交流中心和国家项目办根据年度进展报告的审查结果或实地调研和检查的结果,确定科研项目后续经费的拨付。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产生的研究成果(论文、著作等)应当标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中国生物质颗粒燃料示范项目”(英文:UNDP-China Biomass Fuels Pilot Project)及项目编号。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
确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书面申请,并报交流中心和国家项目主任批准;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来自科研项目依托单位的项目组主要成员。
确需变更依托单位的,经原依托单位与拟变更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并报国家项目主任审核,项目主任将审核意见报交流中心审批。申请批准后,后续经费拨入变更后的依托单位。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任务书的内容。实施中出现影响科研项目进展问题的,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向交流中心和国家项目办报告;研究内容或研究目标等任务书内容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交书面申请,国家项目办将审核意见报交流中心核准。交流中心和国家项目办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核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通过依托单位申请延期,延期申请最迟在科研项目期满前30日提交。国家项目办将审核意见报交流中心核准,交流中心和国家项目办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科研项目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四条 由于客观因素造成科研项目暂时不能实施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依托单位应当向交流中心和国家项目办提出书面中止申请。交流中心和项目主任审核通过后予以中止,待科研项目实施条件恢复后再行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终止,不再继续实施,停止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一)项目负责人或者依托单位在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现或发生不能解决的重大问题,导致科研项目无法完成原定任务的;
(二)由于客观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科研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国家项目办负责组织科研项目的验收工作。在科研项目期满前60日内,国家项目办应当会同交流中心开展科研项目的验收准备工作。第二十七条 有关项目验收程序规定将在交流中心网站上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科研项目期满之日起60日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国家项目办提交验收申请材料,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一)《科研项目验收申请表》(附表4);
(二)《科研项目研究工作总结报告》(附表5);
(三)《科研项目经费决算表》(附表6);
(四)科研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标注有“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中国生物质颗粒燃料示范项目”和项目编号的专著和论文,专利等能够表现实物成果特征的图片、多媒体资料等;
(五)国家项目办要求科研项目验收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科研项目验收采用会议验收方式。
第三十条 会议验收由国家项目办主持。会议验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国家项目办将科研项目验收材料提供给验收专家;
(二)项目负责人介绍任务书规定的研究内容、目标和科研项目执行情况;
(三)验收专家针对科研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质询;
(四)验收专家组依据科研项目完成情况给出验收意见,并填写《科研项目会议验收意见》(附件7)(以下简称“会议验收意见”)。
第三十一条 验收专家由示范项目专家委员会专家或科研项目相关研究领域的专家组成。会议验收专家组由5名(含)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设组长1人;验收专家由国家项目办统一聘请,研究单位可推荐1名验收专家。
第三十二条 验收专家对科研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评定的各种材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国家项目办可以与验收专家签订保密协议,规定保密内容和期限。
第三十三条 验收专家根据科研项目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给出“验收通过”或“验收不通过”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交流中心和国家项目办自收到科研项目验收材料之日起30日内,根据专家的验收意见及经费的使用情况,形成《科研项目验收意见书》(附件8),告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交流中心网站公布科研项目验收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开始执行,并根据执行情况进行修订。附表:
1. 科研项目分包合同及任务书
2. 开题论证表
3. 年度进展报告
4. 科研项目验收申请表
5. 科研项目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6. 科研项目经费决算表
7. 科研项目会议验收意见
8. 科研项目验收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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