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环评改革十大要点
1、取消环保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建立环评、“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衔接的管理机制。将企业落实“三同时”作为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前提。
2、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依法将规划环评作为规划所包含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的刚性约束。对已采纳规划环评要求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简化相应环评内容。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强化改善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3、突出管理重点。重点把握选址选线环境论证、环境影响预测和环境风险防控等方面,剥离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内容以及依法由其他部门负责的事项。环评与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水土保持等实施并联审批。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法定保护区域的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不将主管部门意见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应开展技术评估。
4、动态调整分类管理名录。对未列入分类管理名录且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由省级环保部门确定其环评分类,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对未列入分类管理名录的其他项目,无需履行环评手续。
5、严格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和产能过剩、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重金属和其他具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6、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明确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公参意见采纳反馈机制。将公参意见作为完善和强化建设项目环保措施的重要手段。加大惩处公参弄虚作假。建设单位编制公众参与说明,与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公开。落实建设单位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推进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公开。强化建设单位“三同时”信息公开制度。
7、强化环境影响后评价。对长期性、累积性和不确定性环境影响突出,有重大环境风险或者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重大项目,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落实建设项目后续环境管理。
8、健全统一开放的环评市场。清理地方环保部门设置准入条件、限制外埠环评机构在本地承接环评业务等不当管理方式。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加强对环评机构和人员的行业自律管理。严厉打击出租、出借资质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9、强化环评机构和人员管理:严格环评资质管理。完善环评机构工作能力、人员专业结构等准入要求,改革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研究提出以强化环评文件质量为重点的环评机构准入条件。强化质量监管,对环评文件质量低劣的,实行环评机构和人员双重责任追究。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制定《全国环评机构和环评工程师诚信管理办法》。在“智慧环评”综合监管平台中建立全国统一的环评机构和环评工程师诚信管理系统,将各级环保部门监管中发现的环评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情况及时纳入诚信记录,并向社会公开。对在多地出现不良诚信记录的环评机构和人员,限制或禁止从业范围从当地扩大至全国。
10、建立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源强、要素、专题技术导则体系。修订《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开展技术导则滚动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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