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关于环境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修订)
深南环水[2015]31号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落实《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和《深圳市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方案(2013-2015年)》,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流程、提高监管效能,南山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以下简称环水局)于2013年10月18日发布了《关于环境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现结合试行情况,对实施意见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自2015年9月10日起实施。
一、免除部分环境影响审批事项
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南山区近年来环境管理实际情况,对开办在非水源保护区、非生态控制线范围,基本不造成环境污染,对周边群众影响非常轻微的部分项目,不再要求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此类项目主要包括:
1、无油烟排放的餐饮项目,如茶艺、面包店、奶茶店、咖啡店、粥粉面制售等。
2、基本无污染物排放的服务项目,如服装清洗门店、无水洗车、卫生美容服务场所、健身房等。
3、基本无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如产品研发检测(不含医药、化工、生物类实验室),软件、电子信息系统制造、网络数据中心等。
详细项目类别和要求见附表一。
二、简化环境影响审批程序,推行环评备案制
1、环评备案项目范围:原先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全部由审批制改革为环评备案制。通过环评备案制,大幅减轻申请人的办事负担,提高政府的服务效率(项目类别和要求见附表二)。
2、备案程序:申请人只需准备基本资料,提交到设在南山区行政服务大厅的服务窗口(备案流程见附表三),环水局出具的备案凭证与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文件具备同等效力。
3、不断深化改革,实行网上环评备案制,申请人可以自行进行网上备案并打印网上备案回执。
三、继续严格其他项目的环境影响审批
除不需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和实行环评备案制的项目外,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报告书的项目,以及本实施意见未提及的项目,其环境影响审批仍按现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
四、取消部分项目的批复有效期限制
1、取消西丽水库地区和生态控制线范围内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有效期一年的限制,不再设立有效期。
2、除在临时用地、临时建筑或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场地内开办项目等特殊情况外,其他项目的环境影响审查批复一律不设立有效期。
五、适应新形势,调整特殊生态保护区域的产业指引
1、根据西丽水库地区的环境现状和发展要求,对《西丽水库地区产业升级与置换指引》(2008年10月24日发布,2011年4月11日第一次修订,2013年10月18日第二次修订,2015年9月10日第三次修订),形成《西丽水库地区产业升级与置换指引(第三次修订版)》(见附表四)。
2、强化生态控制线的环境保护,为妥善解决选址位于我区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工作所面临的问题,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本着尊重历史、实施求是、政策一致、严格管理的原则,制定《生态控制线范围产业升级与置换指引》(2013年10月18日发布,2015年9月10日第一次修订)(见附表五)。
3、西丽水库地区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项目和长岭陂水库地区的项目,其产业升级与置换分别按照和比照附表四执行。
六、针对实际,加强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1、施工单位因道路交通管制等原因,经交警或城管部门批准的,可在指定时间装卸、运输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建筑废弃物。
2、属于抢修、抢险、应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提供建设主管部门或监理单位证明。
3、区应急工程、民心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照省、市重大工程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相关规定。
4、建筑施工噪声许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天,获准的夜间施工两次之间应有24小时以上的间隔。因施工噪声引发群体上访、越级上访等严重情形的,不批准其夜间施工申请。
七、加强后续监管和日常执法,维护市民环境权益
1、环评备案项目的申请人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环水局对备案项目建立统一的数据库,进行随机抽查,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报告书的,环水局按照环保法规处理,并责令其限期申报。
在日常监管和执法中,发现环评备案项目未主动备案的,环水局责令其及时备案。
实行环评备案制的项目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物的,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并应依法向环水局申领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按环保法规处理。
2、已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告书并通过环境影响审批的项目,根据其污染情况和生态影响实行分类管理。土地开发类项目应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三同时”项目按照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的要求进行验收,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其他报告表、报告书项目在审批后纳入环水局环境监管平台系统,进行抽查。
3、环水局每年发布重点污染源名单,将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工业企业、医院等纳入名单,实行严格的定期检查、定期监测和突击检查制度。
4、环水局每年对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商事主体进行抽查,如发现项目有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规定或其他违法行为的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5、为减轻企业负担,除重点污染源外,对其他项目的环境监督性监测,在项目性质、生产工艺、原料和规模等未发生重大改变的情况下,监测报告在12个月内有效。
附件:
1.不需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的项目列表
1.不需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的项目列表
2.环评备案项目列表
3.环评备案项目备案流程
4.西丽水库地区产业升级与置换指引(第三次修订版)
5.生态控制线范围产业升级与置换指引(第一次修订版)
深圳市南山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5年9月10日
附表二:环评备案项目列表(2015年6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三:环评备案项目备案流程
附表四:西丽水库地区产业升级与置换指引(第三次修订版)
附表五:生态控制线范围产业升级与置换指引
附表一:免予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的项目列表
序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要求 |
1 | 服装湿洗、干洗门店 | 无 |
2 | 无水洗车、三类汽车维修 | 包括无水洗车、电气维修、美容、修理,不含有水洗车、喷漆和一类、二类汽车维修 |
3 | 产品研发检测,软件、电子信息系统制造、网络数据中心 | 不含医药、化工、生物类实验室 |
4 | 茶艺、酒吧,糕点、面包,凉茶、奶茶、咖啡、雪糕等冷热饮制售,粥、粉、面制售,粉面食小吃等无油烟排放的餐饮服务项目 | 项目中不含产生油烟的餐饮。 |
5 | 宠物医院 | 无 |
6 | 在已有建筑中设立宾馆、酒店、办公场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养老院、福利院、疗养院、老年日间照料活动中心 | 项目中不含产生油烟的餐饮。 |
7 | 从事收购、临时储存、打包、销售等活动的再生资源回收项目 | 从事再生资源储存(不含临时存放)和分拣整理的,需按规定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 |
8 | 位于非限制区域和场所、建筑总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服务业项目 | “非限制区域和场所”是指不在住宅区、文教区、疗养区或其他特殊区域且不与这些区域相邻的区域和场所;“服务业项目”包括宾馆、中西餐厅、歌舞厅、游乐场、音像放映厅、加油站、洗车场以及机动车修配加工场等。 |
9 | 位于非限制区域和场所、有相应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不对周边居民生活环境造成影响的服务业项目 | |
10 | 音像放映厅、卫生及美容服务场所、健身房 | 无 |
11 | 食堂 | 无 |
12 | 销售门店配套的金属、木料、玻璃、不锈钢等材料的切割等简单加工 | 无 |
附表二:环评备案项目列表(2015年6月1日起执行)
序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要求 |
1 | 农田改造项目 |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一;二的基本草原、重要湿地、资源型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富营养化水域)的 |
2 | 农产品基地项目 |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一;二的基本草原、重要湿地、资源型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富营养化水域)的 |
3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年出栏生猪不满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一;二的富营养化水域;三)的 |
4 | 淡水养殖工程 | 不涉及投饵养殖;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一;二的富营养化水域)的 |
5 | 海水养殖工程 | 用海面积不满300亩;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一;二的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天然渔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的 |
6 | 海洋人工鱼礁工程 | 固体物质投放量不满5000立方米;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一;二的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天然渔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的 |
7 | 其他能源发电 | 分布式光伏发电 |
8 |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 仅组装的 |
9 |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 | 仅组装的 |
10 | 电子真空器件、集成电路、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 | 无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不含显示器件制造 |
11 | 印刷电路板、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 | 无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不含印刷电路板制造 |
12 | 电子配件组装 | 无分割、焊接、酸洗、有机溶剂清洗工艺 |
13 | 植物油加工 | 单纯分装或调和的 |
14 | 肉禽类加工 | 年加工不满2万吨 |
15 | 蛋品加工 | 全部 |
16 | 水产品加工 | 年加工量不满2万吨,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一;三)的;不含鱼油提取及制品制造 |
17 |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 单纯分装的 |
18 | 其他食品制造 | 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 |
19 | 竹、藤、棕、草制品制造 | 无化学处理或喷漆工艺 |
20 | 纸制品 | 无化学处理工艺 |
21 | 工艺品制造 | 无电镀、喷漆工艺和机加工工艺 |
22 | 纺织品制造 | 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不含洗毛、整染、脱胶工段的;不产生缫丝、精练废水) |
23 | 服装制造业 | 无湿法印花、染色、水洗工艺,且年加工不满100万件 |
24 | 鞋业制造 | 不使用有机溶剂 |
25 | 公路 | 配套设施、公路维护 |
26 | 导航台站、维修保障等配套工程 |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三的以居住、医疗、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的 |
27 | 城市道路 | 新建、改建、扩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除外 |
28 | 城市桥梁、隧道 | 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
29 | 边坡治理,市政、公用设施管网铺设 | |
30 | 城镇粪便处理 | 日处理不满50吨 |
31 | 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等 | 建筑面积不满5万平方米;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一)的 |
32 |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 | 建筑面积不满5万平方米且无实验室的学校 |
33 | 疗养院、福利院、养老院 | 建筑面积不满5万平方米 |
34 | 体育场、体育馆 | 占地面积不满2.2万平方米 |
35 |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 | 占地面积不满3万平方米 |
36 | 影视拍摄、大型实景演出 |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一;二的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三)的 |
37 | 批发、零售市场 | 营业面积不满5000平方米 |
38 | 餐饮场所 | 涉及环境敏感区(三)的6个基准灶头及以上的除外,且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 |
39 | 一般社区服务设施 | 全部 |
40 | 娱乐场所 | 营业面积不满1000平方米,不属于豁免范围的 |
41 | 洗浴场所 | 营业面积不满1000平方米,不属于豁免范围的 |
42 | 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 | 车位不满2000个,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一;三) |
43 | 长途客运站 | 除新建以外的项目 |
44 | 洗车场 | 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营业面积不满1000平方米,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一;二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不属于豁免范围的 |
45 | 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 | 营业面积不满5000平方米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一;二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不属于豁免范围的 |
46 | 陵园、公墓 |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一;二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三) |
说明: 一、本列表内不符合“项目要求”的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报告书并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 二、“环境敏感区”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三、本列表中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不包括本数。 |
附表三:环评备案项目备案流程
步 骤 | 工作内容 | |||
1、提交资料 | 申请人提交下列资料: | |||
(一)工业生产类、服务类项目 | (二)土地开发类项目 | |||
(1)《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备案申报表》原件1份; | (1)《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备案申报表》原件1份; | |||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核对原件,交复印件1份;更名的须提交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及原《营业执照》,核对原件,交复印件1份; | (2)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文件,核对原件,交复印件1份; | |||
(3)场地使用证明: ①自有场地:《房产证》,核对原件,交复印件1份; ②租赁场地:《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凭证》(须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盖章),核对原件,交复印件1份; |
(3)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项目规划文件,核对原件,交复印件1份; | |||
(4)地面建筑平面布置或用地规划图、用地红线周围100米范围内主要建筑物与相邻单位平面位置图,核对原件,交复印件1份。 | ||||
(4)申请人身份证件(核对原件,交复印件1份);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核对原件,交复印件1份)。 | (5)申请人身份证件(核对原件,交复印件1份);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核对原件,交复印件1份)。 | |||
2、资料审查 | 环水局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对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申请人补全或更正 | |||
3、资料录入 |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扫描项目资料,录入项目信息 | |||
4、备案办理 | 窗口受理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办毕; 网上备案申请的,自行打印网上备案回执。 |
|||
5、发放凭证 | 窗口工作人员现场发放备案凭证,申请人签收 | |||
备案地址:南山区桃园路2号区政府大楼一楼西侧,南山区行政服务大厅环水局服务窗口;咨询电话:26542734 |
附表四:西丽水库地区产业升级与置换指引(第三次修订版)
(2008年10月24日发布,2011年4月11日第一次修订,2013年10月18日第二次修订,2015年9月10日第三次修订,2015年9月10日起施行) | ||||||||
行业门类 | 各区域升级与置换指引 | |||||||
行业序号 | 行业名称 | 一级水源保护区 | 白芒、麻磡、大磡片区 | 项目要求 | 修订说明 | |||
一、禁止类 | ||||||||
制造业 | ||||||||
13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禁止 | 禁止 | 不变 | ||||
14 | 食品制造业 | 禁止 | 禁止 | 不变 | ||||
15 | 饮料制造业 | 禁止 | 禁止 | 不变 | ||||
223 | 纸制品制造 | 禁止 | 禁止 | 非一级水源保护区的不含化学处理工艺的为"限制" | 调整 | |||
231 | 印刷 | 禁止 | 禁止 | 以打印方式印刷的为"限制" | 不变 | |||
26 |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 禁止 | 禁止 | 不变 | ||||
27 | 医药制造业 | 禁止 | 禁止 | 不变 | ||||
30 | 塑料制品业 | 禁止 | 禁止 | 不变 | ||||
31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禁止 | 禁止 | 不变 | ||||
洗车场 | 禁止 | 禁止 | 不变 | |||||
其他可能排放工业污水的项目 | 禁止 | 禁止 | 不变 | |||||
二、限制类 | ||||||||
制造业 | ||||||||
18 |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 禁止 | 限制 | 不变 | ||||
20 |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禁止 | 限制 | 不得有喷漆等表面处理工艺 | 不变 | |||
21 | 家具制造业 | 禁止 | 限制 | 不得有喷漆等表面处理工艺 | 不变 | |||
34 | 金属制品业 | 禁止 | 限制 | 不变 | ||||
设备制造业 | 禁止 | 限制 | 不变 | |||||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 ||||||||
医疗保健福利设施 | 禁止 | 限制 | 不变 | |||||
服务业 | ||||||||
67 | 餐饮业 | 禁止 | 限制 | 不变 |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歌舞厅、卡拉OK | 禁止 | 限制 | 不变 | |||||
三、允许类 | ||||||||
制造业 | ||||||||
39 |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 禁止 | 允许 | 不变 | ||||
40 |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禁止 | 允许 | 不变 |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物流业 | 禁止 | 允许 | 不变 | |||||
租赁和商业服务业 | ||||||||
旅游 | 禁止 | 允许 | 不变 | |||||
行业序号 | 行业名称 | 一级水源保护区 | 白芒、麻磡、大磡片区 | 项目要求 | 修订说明 | |||
经济、管理、科技、工程、环保、投资咨询 | 禁止 | 允许 | 不变 | |||||
会计、审计咨询和资产评估 | 禁止 | 允许 | 不变 | |||||
法律咨询 | 禁止 | 允许 | 不变 | |||||
教育 | ||||||||
84 | 教育业 | 禁止 | 允许 | 不变 | ||||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
社区服务中心等 | 禁止 | 允许 | 不变 |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生态公益林建设 | 允许 | 允许 | 不变 | |||||
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 | 允许 | 允许 | 不变 | |||||
水源涵养林工程 | 允许 | 允许 | 不变 | |||||
湿地等生态修复工程 | 允许 | 允许 | 不变 | |||||
污水截排工程、污水处理厂和收集管等 | 禁止 | 允许 | 不变 | |||||
四、优先类 | ||||||||
环保产业、新能源开发与低碳社区 | ||||||||
环保产业 | 禁止 | 优先 | 不变 | |||||
新能源开发 | 禁止 | 优先 | 不变 | |||||
低碳社区 | 禁止 | 优先 | 不变 | |||||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
61 | 计算机服务业 | 禁止 | 优先 | 不变 | ||||
62 | 软件 | 禁止 | 优先 | 不变 | ||||
金融业 | ||||||||
68 | 银行服务业 | 禁止 | 优先 | 不变 | ||||
69 | 证券服务业 | 禁止 | 优先 | 不变 | ||||
70 | 保险服务业 | 禁止 | 优先 | 不变 |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文化创意产业 | 禁止 | 优先 | 不变 | |||||
租赁和商业服务业 | ||||||||
高级人才引进和人类智力开发、就业咨询 | 禁止 | 优先 | 不变 | |||||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 ||||||||
新技术创业中心和研究开发中心、新产品开发涉及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研中心基地 | 禁止 | 优先 | 不变 | |||||
技术推广、科技交流、专利申请等科技服务 | 禁止 | 优先 | 不变 | |||||
农、林、牧、渔业 | ||||||||
生态农业 | 限制 | 优先 | 不变 |
附表五:生态控制线范围产业升级与置换指引
(2013年10月18日发布,2015年9月10日第一次修订,2015年9月10日起施行) | |||
行业门类 | 升级与置换指引 | ||
行业序号 | 行业名称 | 项目要求 | |
一、禁止类 | |||
3 | 畜牧业 | ||
135 | 畜禽屠宰 | ||
26 |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 ||
27 | 医药制造业 | ||
31 | 非金属矿物制品 | ||
43 | 废旧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 ||
生物质发电、综合利用发电 | |||
油库、气库 | |||
动物医院 | |||
含一类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 |||
对环境安全造成重大隐患的项目 | |||
生产废水不能接入市政管网的项目 | |||
二、限制类 | |||
13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
14 | 食品制造业 | ||
15 | 饮料制造业 | ||
18 |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 ||
223 | 纸制品制造 | ||
231 | 印刷 | ||
30 | 塑料制品业 | ||
34 | 金属制品业 | ||
20 |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
21 | 家具制造业 | ||
歌舞厅、卡拉OK | |||
行业序号 | 行业名称 | 项目要求 | |
设备制造业 | |||
58 | 仓储业 | 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 | |
洗车场 | |||
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 | |||
医疗保障福利设施 | |||
67 | 餐饮业 | ||
三、允许类 | |||
39 | 电气机械及材料制造业 | ||
40 | 通信设施、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
物流业 | |||
重大道路交通设施 | |||
市政公用设施 | |||
旅游设施 | |||
公园 | |||
与生态环境保护相适宜的农业、教育、科研设施 | 生态农业在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的为“限制”类 | ||
生态公益林建设 | |||
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 | |||
水源涵养林工程 | |||
污水截排工程、污水处理厂和收集管等 | |||
四、优先类 | |||
环保产业 | |||
新能源开发 | |||
低碳社区 | |||
61 | 计算机服务业 | ||
62 | 软件业 | ||
说明:本表中除了环境保护、生态修复工程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所允许建设的重大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旅游设施、公园、与生态环境保护相适宜的农业、教育、科研等设施之外,其他项目是指在生态控制线内重要生态功能区外的已建合法建筑物及构筑物中开办项目。对于2004年10月28日前已建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建筑物及构筑物中开办的项目,由街道办事处出具所在建筑物及构筑物建成时间的证明,且周边市政排污设施完善、对生态环境无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按规定办理环保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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