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意见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环评函[2016]1465号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是否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请示》(藏环发〔2016〕5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国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我部于2015年4月印发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你厅所列工程在具体实施中可能会对区域水环境和生态等产生环境影响,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中,来文所提及的沟道治理、护岸护坡、拦沙、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属于名录中的防洪治涝、河湖整治和防沙治沙等项目类别,应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管理。
二、关于你厅所提部分工程名录中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我部认定。
三、目前,我部正组织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进行修订,对你厅所提意见,将在下步工作中一并考虑。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8月3日
201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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