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辐射[2016]84号
关于印发《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部制订了《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输变电建设项目发生清单中一项或一项以上,且可能导致不利环境影响显著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其他变更界定为一般变动。
一、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对工程最终设计方案与环评方案进行梳理对比,构成重大变动的应当对变动内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一般变动只需备案。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实施前对变动内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
三、建设单位应对照清单对在建且尚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输变电建设项目及时梳理,并按现行分级审批规定,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变动情况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四、环评阶段,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明确属于工程拆迁的建筑物不列为环境敏感目标,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保验收阶段,验收调查范围内有公众居住、工作或学习的建筑物都应列为环境敏感目标,确保满足有关环境标准要求。
五、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清单试行过程中如发现新问题、新情况,请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我部将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补充、调整和完善清单。
附件: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8月8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环境保护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各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8月9日印发
附件
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1.电压等级升高。
2.主变压器、换流变压器、高压电抗器等主要设备总数量增加超过原数量的30%。
3.输电线路路径长度增加超过原路径长度的30%。
4.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串补站站址位移超过500米。
5.输电线路横向位移超出500米的累计长度超过原路径长度的30%。
6.因输变电工程路径、站址等发生变化,导致进入新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
7.因输变电工程路径、站址等发生变化,导致新增的电磁和声环境敏感目标超过原数量的30%。
8.变电站由户内布置变为户外布置。
9.输电线路由地下电缆改为架空线路。
10.输电线路同塔多回架设改为多条线路架设累计长度超过原路径长度的30%。
1、输变电建设项目发生清单中一项或一项以上,且可能导致不利环境影响显著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其他变更界定为一般变动。
2、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对工程最终设计方案与环评方案进行梳理对比,构成重大变动的应当对变动内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一般变动只需备案。
3、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实施前对变动内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
4、建设单位应对照清单对在建且尚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输变电建设项目及时梳理,并按现行分级审批规定,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变动情况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5、环评阶段,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明确属于工程拆迁的建筑物不列为环境敏感目标,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保验收阶段,验收调查范围内有公众居住、工作或学习的建筑物都应列为环境敏感目标,确保满足有关环境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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