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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细则》的通知(惠仲环〔2024〕23号)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细则》的通知(惠仲环〔2024〕23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细则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转变管理方式,深入“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省、市推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韩(惠州)产业园仲恺片区、广东(仲恺)人工智能产业园、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东江高新科技开发区等已完成规划环评的区域。

二、适用行业

属我区审批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实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

(一)工业项目

1、光电、电子信息、智能终端、半导体、人工智能、激光、智能制造、节能环保、科技孵化、研发创新、物联网等产业。

2、项目涉及工业废水、工业锅炉、工业窑炉、工业喷涂、包装印刷等污染工艺的建设项目除外

(二)基础设施项目

1、城镇污水处理厂等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完善的区域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类等建设项目。

2、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工程、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城镇粪便处置工程。

3、卫生、灌区工程、防洪治涝工程、河湖整治等建设项目。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

建设单位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 (http://www.Gdzwf w.gov.cn),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后提交,纸质版提交至行政服务中心政务窗口。对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愿选择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或常规审批方式办理。

(二)受理

环评文件行政审批部门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3、不属于本细则适用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按正常程序办理。

(三)审批

完成告知承诺制审批。完成受理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四)发放

审批通过后,通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自取或通过邮寄方式领取审批结果。

(五)其他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告知承诺制审批后,将建设项目列入事中事后监管,并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向社会公布及按相关规定需技术审查的或专家评审的则相应开展。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告知承诺制审批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上述要求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审批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按上述要求重新审批。四、申请材料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纸质2份、电子版)。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附件2,纸质1份、电子版)。

(三)环评文件不涉密说明(附件3,纸质1份、电子版)。

五、监管措施

(一)事中事后审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形的,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告知承诺制审批表无效,向社会公布,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1、不符合本《细则》告知承诺制审批适用情形。

2、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之一。

3、建设单位或环评文件编制单位违反承诺,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弄虚作假,致使环评文件内容失实的。

4、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二)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三)建设项目环评通过告知承诺制审批后,即纳入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进行全过程监管,将建设项目录入随机抽查系统,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环评承诺审批项目纳入随机抽查工作,将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落实情况作为检查重点,依法对不按排污许可证排污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六、惩戒措施

(一)对失信的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启用部门联合惩戒,纳入信用黑名单。

(二)对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的失信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三)在生态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活动中,不授予失信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有关荣誉称号;在其他评优评奖活动中,向相关单位反馈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失信情况。

(四)对失信的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停止执行其享受的环保优惠政策,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

七、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在中韩产业园试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惠仲环通〔2020〕56 号)、《关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先行试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惠仲环通〔2020〕17 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惠仲环通〔2022〕3 号)同时废止。

附件:1、仲恺高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承诺制审批流程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

3、不涉密说明报告




附件3                                 不涉密说明报告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我单位(个人)向你局提交的XXXX 有限公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电子文本中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内容。

特此说明

XXXX有限公司

年月日

(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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