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 天然气制氢装置以天然气和水蒸气为原料,经过蒸汽转化、高温变换、aMDEA溶剂脱除CO2、深冷分离和膜分离净化等工艺流程,生产得到氢气和合成气(CO+H2)。 1.《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3.7条:“本标准是指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 “本标准中的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渣、液)等术语的含义与VOCs物料相同。”我公司合成气制氢装置采用的原料中,水蒸气不含挥发性有机物,天然气中甲烷占比高于94%,非甲烷总烃含量低于10%,因此原料均不属于VOCs物料;空分装置原料为空气。 2.关于管控范围,《标准》8.1条:“企业中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2000个,应开展泄露检测与修复工作。我公司天然气制氢装置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深冷部分的丙烷)的密封点数量为430个,不足2000,不在受控范围;空分装置不涉及。以上情况,能否明确是否不用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的相关工作呢? 回复: 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对于VOCs质量占比小于10%的物料,不在该标准管控范围;对于企业中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小于2000个的,不强制开展泄露检测与修复;对于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按照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要求执行。 企业在无组织排放控制方面有哪些注意事项 标准要求企业在VOCs物料储存、输送、使用、处置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控制。主要有: 1.物料储存环节。要求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等。 2.物料转移和输送环节。其中,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 3.工艺过程。主要为化工行业,涉及物料投加和卸放、化学反应、分离精制、真空系统、配料加工及含VOCs产品的包装等。 4.含VOCs产品使用。涉及行业较多,从作业工序来讲,主要包括:调配(混合、搅拌等)、涂装(喷涂、浸涂、淋涂、辊涂、刷涂、涂布等)、印刷(平版、凸版、凹版、孔版等)、粘结(涂胶、热压、复合、贴合等)、印染(染色、印花、定型等)、干燥(烘干、风干、晾干等)、清洗(浸洗、喷洗、淋洗、冲洗、擦洗等),及有机聚合物的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塑、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等。 5.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特别注意,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含)的企业,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 6.敞开液面VOCs管控要求。很多高浓度废水中含有VOCs物质,污水处理时(如曝气)会从水中转移至大气中。若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100 μmol/mol,应加盖密闭收集。
LDAR检测工作:对于采用低泄漏的设备,如屏蔽泵、隔膜阀等,可豁免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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