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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龙岗河和坪山河流域企业环评有关水的政策汇总

关于龙岗河和坪山河流域企业环评有关水的政策汇总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市“五大流域”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的通知

深人环〔2018〕461号

各区(新区)环保水务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打赢治水提质攻坚战,持续改善深圳市深圳河、茅洲河、龙岗河、坪山河、观澜河流域(以下简称“五大流域”)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及九个整改专项方案的通知》(深办字〔2017〕35号)、《市人居环境委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相关要求,现就加强“五大流域”范围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粤环发〔2017〕2号),除重大项目和环保项目外,禁止批准新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二、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号),氮磷超标流域内涉及氮磷排放的建设项目实施氮磷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严控新增氮磷排放的建设项目。

三、进一步改善“五大流域”水环境质量,加快推进雨污分流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排放标准。

(一)对于污水未纳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区域,除重大项目和环保项目外,暂停审批有污水排放的建设项目;深圳河、茅洲河流域重大项目污水排放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Ⅳ类标准(总氮除外),龙岗河、坪山河、观澜河流域重大项目污水处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总氮除外)并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回用

(二)对于污水已纳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区域,深圳河、茅洲河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生产废水排放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Ⅳ类标准(总氮除外),龙岗河、坪山河、观澜河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生产废水处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总氮除外)并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回用,生活污水执行纳管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市政污水处理厂。

(三)现有企业改建、扩建项目应满足“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技改减污”、“迁建减污”的总量控制要求。

四、鼓励工业项目入园。“五大流域”内拟进入配套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园区的建设项目,在符合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环评审查意见,通过辖区政府实现区域总量削减,落实主要污染物等量替换、倍量替换制度的前提下,不列入暂停审批范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名词解释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2018年7月30日

(联系人:范秀敏,电话:23911921)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

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1年省政府下发《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1〕339号,以下简称《通知》)以来,东江流域各级政府和省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格限制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有力地保障了东江供水安全和流域经济社会发展。针对《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增加东江一级支流沙河为流域严格控制污染项目建设的支流。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不列入禁止建设和暂停审批范围

  (一)建设地点位于东江流域,但不排放废水或废水不排入东江及其支流,不会对东江水质和水环境安全构成影响的项目

  (二)通过提高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能够做到增产不增污、增产减污、技改减污的改(扩)建项目及同流域内迁建减污项目

  (三)流域内拟迁入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且符合基地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

  三、对《通知》附件“东江流域包含的主要行政区域”作适当调整:

  (一)深圳市的适用区域调整为深圳市废水排入淡水河、石马河及其支流的全部范围;

  (二)河源市的适用区域调整为除龙川县东部(廻龙镇、田心镇、铁场镇、龙母镇、登云镇、通衢镇、紫市镇、黄布镇、鹤市镇)、紫金县东部(中坝镇、敬梓镇、水墩镇、南岭镇、苏区镇、龙窝镇)以及连平县陂头镇之外的全部范围;

  (三)惠州市的适用区域调整为除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惠阳区沿海地区、惠东县沿海地区(稔山镇、吉隆镇、铁涌镇、平海镇、巽寮办事处)之外废水排入东江及其支流的全部范围;

  (四)东莞市的适用区域调整为东莞市废水排入东江干流、东江北干流、东江南支流、石马河及其支流的全部范围。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环境保护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9日

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通知

(粤府函〔2011〕339号)

东江流域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东江是我省主要饮用水源之一,直接肩负着东江流域近4000万人口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是我省重要的“政治水、经济水、生命水”,对保障东江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为更好地保护东江水质,确保东江供水安全,现就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重污染项目建设

严格执行《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等规定,在东江流域内严格控制建设造纸、制革、味精、电镀、漂染、印染、炼油、发酵酿造、非放射性矿产冶炼以及使用含汞、砷、镉、铬、铅原料的项目,禁止建设农药、铬盐、钛白粉、氟制冷剂生产项目,禁止建设稀土分离、炼砒、炼铍、纸浆制造业、氰化法提炼产品以及开采、冶炼放射性矿产的项目

  二、强化涉重金属污染项目管理

  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禁止新(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排放的项目,禁止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和因重金属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的区域建设涉重金属污染项目。东江流域内停止审批向河流排放汞、砷、镉、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铅蓄电池加工制造(含铅板制造、生产、组装)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三、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

  严格控制东江流域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严格控制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地区内规划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矿泉水和地热项目除外)。在从事农业生产的农田、居民集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地区及其周边,以及重金属污染物超标的地区,不予审批新增有重金属排放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对在生态破坏较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新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各地要督促建设单位采取“以新带老”的方式抓紧完成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建设单位制订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连续发生严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境污染事故的地区,暂停审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依法开展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环评工作,重点做好矿产资源规划与环保规划、水源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的协调衔接。对未纳入规划或已纳入规划但规划环评未通过审查的项目,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受理其环评文件。对除环评审批手续之外,其他审批手续均齐全的已投入生产的矿山项目,各地要责令其限期补办环评手续,逾期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未通过环评审批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发放或延期手续。

  四、合理布局规模化禽畜养殖项目

  东江流域内建设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区)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东江流域各县级以上政府要抓紧编制本地区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禁养区划定工作,依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将重要河段、区域划为禁养区。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要按规定开展规划环评,在规划环评未经审查通过前,环保部门不得受理审批具体项目的环评文件。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要严格执行环评和环保“三同时”有关规定。

  五、严格控制支流污染增量

在淡水河(含龙岗河、坪山河等支流)、石马河(含观澜河、潼湖水等支流)、紧水河、稿树下水、马嘶河(龙溪水)等支流和东江惠州博罗段江东、榕溪沥(罗阳)、廖洞、合竹洲、永平等5个直接排往东江的排水渠流域内,禁止建设制浆造纸、电镀(含配套电镀和线路板)、印染、制革、发酵酿造、规模化养殖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或处置等重污染项目,暂停审批电氧化、化工和含酸洗、磷化、表面处理工艺以及其他新增超标或超总量污染物的项目。上述流域内,在污水未纳入污水处理厂收集管网的城镇中心区域,不得审批洗车、餐饮、沐足桑拿等耗水性项目

  六、落实工作责任

  各有关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把保护好东江水质作为保障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东江供水安全。要进一步强化监管责任,严格限制东江流域内水污染项目的建设,对禁止建设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工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用地,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审批项目环评文件。对违反限批规定擅自审批项目的违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环境保护厅反映。

  附件:东江流域包含的主要行政区域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强化龙岗河、坪山河和观澜河流域环保产业导向的通知

深人环〔2011〕2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2011年市政府重点工作责任制一览表的通知》(深府[2011]13号)相关要求,深入探索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环保倒逼机制,现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级审批管理的通知》(深人环[2011]162号)要求,制定龙岗河、坪山河和观澜河流域环保准入产业导向目录,以进一步提高这三条河流流域环保准入门槛,规范流域环评审批行为,促进流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引导流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将加强产业引导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龙岗河、坪山河流域产业限批导向

(一)行业禁批:禁止在龙岗河、坪山河两河流域范围内新建和扩建电镀、线路板、制革、印染、规模化养殖等五个行业建设项目。

(二)行业限批:除了市重大项目、民生工程、市政工程等项目外,暂停审批选址在龙岗河、坪山河两河流域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电氧化、化工(简单分装、混装等有少量废水排放项目除外)、食品加工以及生产工艺中含酸洗、磷化、表面处理工艺的项目。

(三)企业限批:对于龙岗河、坪山河两河流域范围内污染防治设施落后、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经常超标的企业,未能按照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的,暂停审批该企业所有新建、扩建项目。

(四)区域限批:对于龙岗河、坪山河两河流域范围内截污管网不完善的区域,暂停审批在该区域内新选址建设餐饮、桑拿等有污水排放的三产项目。

二、观澜河流域产业限批导向

(一)行业禁批:禁止在观澜河流域范围内新建和扩建印染、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生产项目;禁止设立含剧毒物品的仓库或堆栈的项目;禁止设立污染饮用水源的工业废物和其他废物的回收、加工厂;禁止家畜饲养项目。流域内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采石场、砖厂;禁止设立填埋工业废物、生活垃圾及其他废物的场所,实施处理或临时堆放的,必须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二)行业限批:除市重大项目、民生工程、市政工程等项目外,暂停审批选址在观澜河流域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喷漆、酸洗、磷化、表面处理的项目。

(三)企业限批:对于观澜河流域范围内污染防治设施落后、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经常超标的企业,未能按照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完成整改的,暂停审批该企业的改建、扩建申请项目。

(四)区域限批:对于观澜河流域内不能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接入市政污水处理厂,同时又不具备自行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新上建设项目,一律暂停审批。

三、三河流域分级审批规定

(一)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布龙岗河、坪山河和观澜河三河流域实施产业导向的区域范围,并制定该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要求及准入条件。

(二)各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保限批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结果,必须在一周内汇总上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如限批区环境质量持续恶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收回该区域内各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权,或执行市与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联审制度。

三、三河流域项目管理要求

(一)三河流域项目审批部门在项目审批中必须按照我委发布的《关于对龙岗河、坪山河两河流域实行建设项目环保限批的通知》(深环[2007]266号)、《关于加强两河流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深环[2008]5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两河流域建设项目审批有关问题的函》(深环函[2008]218号)以及《关于对观澜河(石马河)流域实行建设项目环保限批的通知》(深环[2008]171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严格把关,对于属禁批、限批范围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

(二)加强项目“三同时”跟踪管理,督促项目落实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不对三河流域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加大项目日常监督力度,严厉查处未批先建、擅自增设限批工序、不按要求落实环保措施等违法行为。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对龙岗河、坪山河两河流域实行建设项目环保限批的通知

深环〔2007〕266号

龙岗区环保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龙岗河坪山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7]136号)的要求,为了为彻底整治龙岗河、坪山河两河流域水环境问题,有效削减两河流域污染物排放量,保护和改善两河流域水质,现决定对龙岗河、坪山河两河流域实行建设项目环保限批,具体要求如下:

一、行业禁批:禁止在龙岗河、坪山河两河流域范围内新建和扩建电镀、线路板、制革、印染、养殖等五个行业建设项目。

二、行业限批:除了市重大项目、民生工程、市政工程等项目外,暂停审批选址在两河流域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电氧化、化工(简单分装、混装等有少量废水排放项目除外)等重污染行业项目,以及生产工艺中含酸洗、磷化工序的新建、扩建项目

三、企业限批:对于两河流域范围内污染防治设施落后、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经常超标的企业,未能按照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的,暂停审批该企业所有新建、扩建项目。

四、区域限批:对于两河流域范围内截污管网不完善的区域,暂停审批在该区域内新选址建设餐饮、桑拿等有污水排放的三产项目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两河流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深环〔2008〕52号

龙岗区环保局:

根据省环保局、市政府关于两河流域污染治理的要求,为彻底整治两河流域的水环境问题,确保龙岗河、坪山河水质经整治后达到预期标准,需进一步加强对两河流域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严格执行我局对两河流域范围内建设项目环保限批的通知(深环[2007]266号)的各项要求。禁止在两河流域范围内新建和扩建化学制浆、造纸、电镀、制革、线路板、印染、发酵、规模化养殖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或处置等重污染行业;除了市重大项目、民生工程、市政工程等项目外,暂停审批两河流域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电氧化、化工、食品加工等重污染行业项目,以及生产过程中含酸洗、磷化等表面处理工艺的新建、扩建项目;对于两河流域截污管网不完善的区域,暂停审批该区域内洗车、餐饮、沐足桑拿等耗水性项目。

二 、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废水排放标准。对两河流域截污管网不完善的区域且不属于上述限批范围内的项目,要求生产废水中CODcr、BOD5、NH3-N、总磷等指标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Ⅴ类标准。

三 、实行建设项目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联合审批制。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级审批管理的通知》,原由市局审批的项目审批流程保持不变;原由龙岗区局审批的项目,实行区局出初审意见、市局终审的流程审批,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

四、规范建设项目生活污水的环保验收工作。

   (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该严格核算项目生活污水排放量,并在环评批复中予以限定;

   (二)对员工超过100人或日排放生活污水超过30吨、且未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截污管网的项目,应要求其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并纳入项目“三同时”验收内容。

   (三)要求建设项目设置节水和中水回用设施,提高回用率,并纳入环保验收范围。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两河流域建设项目审批有关问题的函

深环函〔2008〕218号

龙岗区环保局:

为落实吕锐锋副市长“以背水一战的精神打赢两河整治攻坚战”重要讲话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两河流域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经研究,我局将两河流域审批工作的有关要求及对你单位“关于两河流域初审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有关意见明确如下:

一、在两河流域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中严格落实我局《关于对龙岗河、坪山河两河流域实行建设项目环保限批的通知》(深环[2007266号])及《关于加强两河流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深环[2008]52号)的有关要求,同时要求:

(一)对于新、扩、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在所在区域关闭相应数量污染企业腾出环境容量的情况下,方可批准工业项目建设。对此请你单位每月将两河流域范围关停企业名单和基本情况报我局,以便在建设项目审批中做好总量调配。

(二)对于生活污水未能排入市政管网并纳入相应污水处理厂,又无条件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建设。

二、在具体初审项目时:

(一)如发现企业提交资料不齐时,请你单位在接受材料后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补齐有关资料。

(二)严格执行两河流域有关的限批要求,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建设项目,应由你单位出具否定的初审意见后报我局终审,同时做好相关建设单位的解释工作。对于限批前你局审批管理的建设项目,申报项目批文延期时,可由你局直接办理(原规定到市局延期项目除外),并要求每周将相关延期情况报市局备案。

(三)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相关规定,对属于禁批和限批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先要求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四)为加强建设项目审查意见的沟通和协调,我局要求你单位在上报初审意见时,须明确以下内容:1、现场勘察情况;需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场地是否具备条件2、核定项目是否位于生态控制线范围3、核定项目污水是否接入市政污水处理厂4、明确是否同意该项目建设5、同意建设的工业项目污染物总量来源说明。

三、两河流域的定性及建设项目污水排放去向证明问题

(一)关于两河流域的定性问题,我局认为,两河流域的建设项目可按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有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

(二)关于纳入污水处理厂截污管网的证明问题,我局认为,对涉及两河流域的新、扩、改建设项目申报时,企业应提交当地水务部门出具的污水排入排污管网及纳入相应污水处理厂的证明,近日我局将去函龙岗区政府请求协助落实,请你单位积极协调推进。

四、你单位报来项目未出具初审意见,不符合我局要求,现退回你单位,请按有关要求办理后再报我局审批。

二○○八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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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信息

关于龙岗河和坪山河流域企业环评有关水的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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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地区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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