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川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龙府办〔2020〕9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经十六届62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龙川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9日
龙川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和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要求,结合省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管理和促进生猪生产发展有关指示要求,鉴于东江水是全省的“生命水、政治水、经济水”,其水质关系到全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因此需进一步严格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以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的部署和要求,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实现龙川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县“12345”发展新思路,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走好生态和现代相得益彰的发展新路,调整优化龙川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用水安全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例的原则。
(六)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的原则。
三、划分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
四、禁养区划分区域
1.东江干流两岸最高水位线水平外延1000米范围以内陆域;东江一级支流(小金水、流田河、沙洲水、贝岭水、黄麻布水、车田河、小庙河、两渡河、水坑河)两岸最高水位线水平外延500米范围以内陆域;铁场河两岸最高水位线水平外延500米范围以内陆域;石坑河铁场镇取水点上游4000米(龙川境内)至石坑河汇入铁场河河段两岸最高水位线水平外延1000米范围以内陆域;鹤市河两岸最高水位线水平外延1000米范围以内陆域以及鹤市河一级支流两岸最高水位线外延500米范围以内陆域。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3.县城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4.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五、工作要求
(一)禁养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包含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及养殖专业户,下同)。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由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或搬迁。
(二)在非禁养区,要控制养殖规模,优化养殖场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总量控制,达标排放。
(三)在非禁养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本辖区畜牧业发展规划和镇、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土地承包(转包)或有关用地(含林地)备案、审批手续,按照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四)在非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鼓励畜禽养殖场将畜禽粪便生态还田、种养结合综合利用,或者用以生产沼气、有机肥料等物质。畜禽养殖场应当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粪便的堆放场所,实行无害化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粪便的散落、溢流。畜禽养殖场不得向水体或者其他环境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沼液、沼渣或者污水等。
(五)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禁养区的管理,对处在禁养区内的养殖场要做好关停或搬迁工作,同时要做好全域散养户的指导监督,严防散养户对周边河流及环境的影响。擅自在禁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由各镇依法责令其限期关闭或者迁移;拒不关闭和迁移的,各镇联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六)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在严格审批程序的同时,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县领导为组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城市管理、财政、住房与城乡建设、旅游、公安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畜禽禁养区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推进禁养区内养殖场的关停和鼓励支持异地重建等工作。
(二)加大支持力度。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应加快环评审批。同时,加强对养殖场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与帮扶,畅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渠道。对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给予合理过渡期,避免清理代替治理,严禁采取“一律关停”“一刀切”等简单做法。
(三)严格执法监管。各镇、各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监管合力。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将其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环保手续履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污染物达到标准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依法进行查处。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推动实现区域畜禽养殖粪污处理种养平衡;要组织开展综合利用技术示范推广,开展节水养殖、清洁生产、还田利用、生态养殖等试点示范建设,指导畜禽养殖场改进设施和工艺。各镇要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区内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查处。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广泛宣传畜禽粪污治理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氛围;加强法律法规宣传,让群众理解并积极主动支持畜禽禁养区划分和管理工作;及时报道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经验做法及先进典型,及时曝光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七、相关解释和说明
(一)畜禽养殖:指从事猪、牛、羊、兔、鸡、鸭、鹅、肉鸽等家畜、家禽人工饲养的活动,不包括经批准登记的信鸽养殖及犬类等家庭宠物养殖。
(二)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标准:生猪年出栏≥500头、奶牛存栏≥100头、肉牛年出栏≥100头、羊年出栏≥500只、蛋鸡存栏≥10000只、肉鸡年出栏≥50000只。养殖专业户标准:生猪50-499头(年出栏)、奶牛5-99头(存栏)、肉牛10-99头(年出栏)、蛋鸡500-9999羽(存栏)、肉鸡2000-49999羽(年出栏)。散养畜禽的农户:是指基本用于自给需要而利用宅前屋后零星饲养畜禽的农民家庭。生猪<50头(年出栏)、奶牛<5头(存栏)、肉牛<10(年出栏)、蛋鸡<500(存栏)、肉鸡<2000(年出栏)。
(三)畜禽养殖污染:指畜禽养殖场在畜禽养殖过程中排放的畜禽废渣(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恶臭以及丢弃的畜禽尸体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或破坏。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8月13日《龙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川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龙府办〔2013〕73号)同时废止。
附件:龙川县畜禽养殖分区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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