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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常见问题答疑(2022 年第1期)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常见问题答疑(2022 年第1期)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常见问题答疑(2022 年第1期)

一、综合问题

(一) 2022 年度新增重点监管单位和非新增重点监管单位分别需要履行哪几项义务?

答: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监管单位”)需履行的义务内容详见《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督促 2022 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附件 1 及附件 2 中备注。

(二)《通知》中重点监管单位需履行的各项义务中哪些需要第三方技术单位协助完成?

答: 企业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单位,在义务履行过程中应承担主体责任。各项义务的履行可由重点监管单位自行完成或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协助完成,其中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工作中涉及的检测报告需由具

有检测资质( CMA)的单位出具。

(三)重点监管单位部分生产区域已永久停止使用,停产区域是否需要开展自行监测?

答: 企业仅部分区域停产,尚有其他生产活动且未移出重点监管名录的,仍属于在产重点监管单位,需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对于停产区是否需进行采样监测,需结合《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 HJ1209-2021)和停产区的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需划定监测单元和开展监测。

(四) 费用问题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管理的通知》(粤环发〔 2021〕 8 号)要求,重点监管单位编制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监测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组织实施。 2022 年,市生态环境局将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对各重点监管单位提交的自行监测方案开展免费技术审核。通过技术审核可视同通过专家评审。如我局委托的第三方技术单位在审核过程中向企业索取费用,企业可拨打电话进行投诉: 23911768。

各重点监管单位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组织专家评审,相关费用自行承担。

二、专项问题

(一)报送有毒有害物质排放信息

1、 2021 年已经报送过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 2022 年是否仍需要报送?

答: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重点监管单位应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通过废水、废气及固体废物等形式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情况。

(二)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1、非新增的重点监管单位在 5 月 30 日前是否需要报送隐患排查制度?

答:不需要。 非 2022 年新增重点监管单位应按照已建立的隐患排查制度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无需重新报送隐患排查制度。若企业进行了新、改、扩建或进行了工艺和技术升级,涉及制度内容调整和变化的,需通过深圳市企业环保服务平台进行更新。

(三) 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

1、《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

( HJ1209-2021) (以下简称《自行监测指南》)的适用范围中提到贮存场和填埋场的监测,国家已发布相应技术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贮存场或填埋场的重点监管单位具体应执行哪个技术规定?

答: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重点监管单位应按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 GB/T18772—2017)执行。其他暂未发布行业技术规定的,按照《自行监测指南》执行。《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 GB/T18772—2017)中未作出规定的部分,可参照《自行监测指南》有关要求执行。

2、土壤深层采样、地下水监测井的建井深度如何确定?

答: 土壤和地下水的监测应遵循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且不造成安全隐患与二次污染的原则。针对土壤和地下水采样深度基于以下几点确定:

①根据《自行监测指南》《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 GB/T18772-2017)规定,地下水监测井的布设应根据企业所在区域的地下水水文地质条件确定,要能反映地下水水质变化情况。地下水井的深度不仅要根据地下水埋深确定,还应结合地下水水文地质条件,监测点尽量布设在存在水力联系的同一个含水层中,原则上只需对潜水层进行监测,不建议穿透浅层地下水隔水底板进行监测。若涉及地下取水或发现深层(或承压水)存在污染迹象的应考虑增加取水层监测。

②根据《自行监测指南》 5.2.2 土壤监测点要求,需先判断是否需要布设深层土壤监测点。若划分为一类单元但单元下游 50m 范围内设有地下水监测井并按要求开展地下水监测的单元可不布设深层土壤监测点;划分为二类单元的原则上只需布设表层土壤监测点。深层土壤监测点的采样深度应结合隐蔽性重点设施设备的埋深确定,原则上应略低于其对应的隐蔽性重点设施设备底部与土壤接触面。

③按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 GB/T18772-2017),一般生活垃圾填埋场均需在下游布设地下水监测井。原则上满足上述土壤监测布点要求的,填埋区可不采集深层土壤样品,其他表层土壤和地下水仍需参照技术指南开展监测。

3、《自行监测指南》中提到地下水原则上采集潜水层,如果已有的地下水监测井是深层的, 2022 年自行监测中是否可以利用?

答:视情况而定。 若现有地下水监测井符合《自行监测指南》《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 GBT18772-2017)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64-2020)要求,鼓励企业利用现有地下水井开展监测工作,否则应重新建设地下水监测井。根据技术规范要求, 地下水井的深度不仅要根据地下水埋深确定,还应结合企业所在区域的地下水水文地质条件,监测点尽量布设在存在水力联系的同一个含水层中,原则上只需对潜水层进行监测,不建议穿透浅层地下水隔水底板进行监测。若涉及地下取水或发现深层(或承压水)存在污染迹象的应考虑增加取水层监测。建议根据《自行监测指南》 要求优化地下水井布设,方便未来开展地下水监测。同时建议做好地下水监测井的管理与维护, 方便开展后续监测。

4、深层土壤监测点是否仅需采集 1 个深层土壤样品?

答:视情况而定。 首先需结合《自行监测指南》 5.2.2 土壤监测点要求,判断是否需要布设深层土壤监测点。若划分为一类单元但单元下游50m 范围内设有地下水监测井,并按要求开展地下水监测的单元可不布设深层土壤监测点。若确需开展深层土壤监测,每个深层土壤监测点至少需采集 1 个深层土壤样,深层土壤监测点的采样深度应略低于其对应的隐蔽性重点设施设备底部与土壤接触面,具体采样数量需结合采样过程的实际情况(如发现有污染迹象、采样区域曾发生突发环境事故等)判断是否增加。

5、 2020 年或 2021 年开展的自行监测数据在 2022 年开展的自行监测中是否可以使用?

答:视情况而定。 根据《自行监测指南》,土壤监测频次为表层土壤1 年/次,深层土壤 3 年/次;地下水监测频次为一类单元半年(或季度)/次,二类单元为 1 年(或半年) /次。若重点监管单位 2022 年度自行监测需采集深层土壤样,且原有土壤自行监测点位布设符合《自行监测指南》要求, 2020 年或 2021 年的深层土壤监测数据在 2022 年度可以使用,其他表层土壤和地下水仍需要按照《自行监测指南》开展监测。

6、若重点监管单位监测单元下游 50m 范围内不具备建井条件,是否需要在重点设施设备周边破开硬化层采集深层土壤样品?

答:需要。 首先需明确重点监测单元是划分为一类单元还是二类单元,一类单元原则上需布设深层土壤监测点和表层土壤监测点,二类单元原则上需布设表层土壤监测点。若一类单元下游 50m 范围不具备建井条件,原则上需破开硬化层,在一类单元涉及的每个隐蔽性重点设施设备周边布设至少 1 个深层土壤监测点,单位内部或周边还应布设至少 1 个表层土壤监测点(单元内部及周边 20m 范围内地面已全部采取无缝硬化或其他有效防渗措施,无裸露土壤的,可不布设表层土壤监测点)。建议重点监管单位结合企业布局和实际生产情况,在一类监测单元下游 50m 范围内选择合适区域布设地下水监测井。

7、《自行监测指南》仅要求布设地下水监测井对照点,土壤是否需要布设对照点?

答:不需要。 《自行监测指南》未对布设土壤监测对照点作出明确要求,可不布设土壤监测对照点。

8、若重点监管单位地下水监测频次为半年/次,即 1 年需要采集 2次,第 2 次监测是否只需监测超标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

答:是。 第一次监测为初次监测,之后属于后续监测。根据《自行监测指南》要求,后续监测的指标至少应包括前期监测中曾超标的污染物及涉及的所有关注污染物。

9、 2022 年地下水监测频次如何确定?发布《通知》时已临近 5 月份,是否只需要监测 1 次?

答:不是。 根据《自行监测指南》,地下水监测频次为一类单元半年(或季度) /次,二类单元为 1 年(或半年) /次。地下水监测频次为每年2 次或以上的,应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照《自行监测指南》要求开展监测。监测时间可结合深圳市地下水季节性变化特点设定,深圳市地下水丰水期一般在 4-10 月,枯水期在 11-3 月。 建议自行监测方案通过技术审核后尽快开展地下水采样。

10、若监测结果显示地下水常规指标如氨氮超标,超标指标非企业特征污染物,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或者提什么建议?

答: 首先,需结合重点监管单位的用地历史、行业类别、原辅材料使用情况、生产工艺、产排污情况等对涉及的特征污染物进行分析,判断历史和当前是否可能涉及超标的污染物。其次,与地下水对照点监测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排查污染成因,判断地下水超标是否可能由厂区内市政管网破损等其他非生产环节造成,查明成因后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持续加重或扩散。

经分析污染并非该企业生产活动造成,可不提高监测频次,但应在监测结果分析中予以说明。

(四)报送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信息

1、 2021 年已经报送过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信息, 2022 年是否仍需要报送?

答: 若地下储罐状态发生变化(如新增或者拆除地下储罐),应及时在深圳市企业环保服务平台中更新相关信息。

(五) 土壤污染防治法定义务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1、需要在排污许可证系统上报法定义务履行成果,但是排污许可系统暂无相关版块,需要在何处上传?

答: 可在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年报> 年报> 八、附件> 其他处上传履行土壤污染防治法定义务相关材料。

(六) 污染溯源与排查整治

1、为什么要开展污染溯源与排查整治?

答: 根据《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重点单位在隐患排查、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的,应当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并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措施。

开展污染溯源是让企业核实污染物是否与自身生产活动相关,查找引起污染的原因并及早发现污染源头,及时采取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措施,防止污染持续加重或扩散,降低企业后期风险管控和修复的成本。

2、污染溯源是只需要针对超标的污染物吗?

答:是。 污染溯源和背景值调查主要是针对自行监测或周边监测显示土壤或地下水监测数据超过评价标准的污染物,监测数据未超过评价标准的指标无需开展溯源调查。

3、周边土壤监测结果显示某物质超标,但是企业生产没有使用与该物质相关的原辅材料,如何开展溯源?

答: 一是需结合重点监管单位的用地历史、行业类别、原辅材料使用情况、生产工艺、产排污情况等对涉及的特征污染物进行分析,判断历史和当前是否可能涉及超标的污染物。

二是应明确污染物超标的层位,并核实是否存在污染物迁移到周边的污染途径,如通过大气沉降、地下水迁移等。

三是可适当增加厂区内土壤监测点位,尽量布设在靠近周边监测点位的厂区内,以及可能存在超标污染物的生产区域,核实厂内是否存在该类污染物的污染迹象。

四是可参考《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试行)》中关于异常点位排查方法, 确认超过土壤评价标准的点位是否属于异常点位;或参照《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指引( 2021 年版)》中关于地块尺度背景调查要求,核实是否属于背景原因引起的土壤或地下水监测结果异常。

重点监管单位应结合调查情况,编制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溯源与排查整治报告或背景值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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